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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合同范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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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合浦公馆出口烟花厂诉广东安通国际货运

赔偿合同范本3篇

代理有限公司等多式联运合同货物损害赔偿纠纷案

北海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海商初第019号

原告 广西合浦公馆出口烟花厂,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公馆镇。

法定代表人 张发林,厂长。

委托代理人 廖文凯,桂鸿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麻寒盛,桂鸿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 广东安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5202室。

法定代表人 郑树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赵淑洲,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潘立冬,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广东安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住所:广西区北海市北海大道鸿海大厦1201-1204室。

负责人 詹立志,经理。

委托代理人 赵淑洲,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潘立冬,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合浦公馆出口烟花厂诉被告广东安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下称安通公司)、广东安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下称安通北海分公司)多式联运合同货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裁定移送,本院于XX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廖文凯、麻寒盛,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赵淑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安通北海分公司于XX年9月10日签订出口货物委托运输合同,约定由安通北海分公司将原告的货物烟花16,000箱于9月 29日前运往香港,并换船运往汉堡。9月17日,安通北海分公司组织的装有eisu1475464号货柜的拖车与火车相撞,造成内装1,858箱烟花灭失。安通北海分公司不具法人资格,故追加其母公司安通公司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货款损失276,135.95元、经济损失116, 749.29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安通公司及安通北海分公司辩称,原告与德国埃托夫威科烟花企业有限公司(下称威科公司)销售合同约定的成交价为fob北海,且出口货物委托单约定运费从仓库装完柜即开始计算,表明货物在仓库装完柜后已视为卖方向买方交付,原告已不拥有该批货物的所有权,无权提起诉讼。托运人为安利达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安利达公司)而非原告,被告亦非承运人,故原被告均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实际提取货物并造成货损的是北海市城东运输有限公司及其雇员,被告仅是货运代理人,不应承担货损责任。烟花系危险品,托运人在托运时未予声明,即便被告为承运人,亦应依法免除赔偿责任;烟花灭失系火灾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称《海商法》)第五十一条之火灾免责规定,承运人也应免责。原告的索赔数额无相应证据证实,不应得到法庭的支持。故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或判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主张:

证据1、XX年7月4日被告安通北海分公司给原告的报价单,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

证据2、XX年11月5日原告向被告安通北海分公司的索赔书,拟证明货损金额及已索赔的事实。

证据3、XX年11月7日被告安通公司对原告的函,拟证明被告已确认货损的事实。

证据4、XX年11月8日原告致被告安通北海分公司的函,拟证明货损事实及货损金额。

证据5、XX年6月30日威科公司的委托书,拟证明原告受威科公司委托代其支付运费、保险费事宜,是双方对fob成交条件的部分修正。

证据6、eisu1475464号货柜局部照片之彩色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已声明货物的品性及运输注意事项。

证据7、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拟证明原告已按有关规定声明了货物的品性以及包装、积载等运输注意事项。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表示: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证据1,不能证明原被告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对证据2、4,并不能证明货损的价值;对证据3,我方仅承认事故的发生,而非对责任的认可;对证据5,证明货物装柜后所有权已转移,原告系代表买方安排运输,贸易成交条件已变更为工厂交货;对证据6、7,仅仅申报危险品代码是不够的,还应有关于危险品名称、危险级别、属性和注意事项的报告,并应向海事部门申报。

两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辩理由:

证据8、编号bfga0XX9及编号hbg0865的提单各一份,拟证明被告并非运输合同当事人,不是适格被告。

证据9、XX年10月11日路外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拟证明货损系火灾造成,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表示:对证据8,只能证明多式联运合同的区段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是被告与区段承运人的关系;对证据9,真实性无异议。

另外,原被告共同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以支持各自的诉讼主张、诉辩理由:

证据10、XX年9月10日出口货物委托单,原告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被告拟证明原被告不是运输合同主体,并非适格当事人;

证据11、XX年7月19日原告与威科公司之间的销售合同,原告拟证明灭失货物的合同价格;被告拟证明原告不是灭失货物的所有权人;

证据12、XX年9月17日原告的仓库成品出仓单,原告拟证明灭失货物的品名、数量、货柜号;被告拟证明灭失货物并非被告运输,货损责任不应由其承担;

证据13、XX年10月10日原告给被告安通公司的证明,原告拟证明灭失货物的出厂价格276,135.96元;被告拟证明灭失货物的价值为276,135.96元。

本院经开庭质证认为:上列原被告各自提交及共同提交的证据,其真实性各当事人均不否认,分歧在于原被告各自提交的证据拟证明的事项,对方不尽赞同;而原被告共同提交的证据拟主张的证明事项各不相同。本院认定上列证据材料均为真实的,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有分歧的证明事项由本院根据案情和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据此本院查明并确认以下事实:

XX年7月4日,被告安通北海分公司向原告书面报价:自北海中转香港到欧洲基本港(鹿特丹港、汉堡港、菲利克斯托港、利汉佛港等)的运价,40英尺货柜为3,500美元,40英尺加高货柜(门至货场)为3,650美元,该运价含北海市内、清水江拖柜、报关、码头费、港杂费、理货费等,不含卸车装货费;北海头程船为“桂海102”(54个标准箱位)、“南方907”(16个标准箱位),逢周一、五开船;香港承运人为长荣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荣公司),班轮运输,逢周四香港开出;本运价自XX年7月4日至9月30日执行。

XX年7月19日,原告与威科公司签订一份编号s/c no.:02sc010烟花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将货号3286-108/60“东方明珠”烟花1,858箱售与威科公司,每箱单价25.60美元,总价格fob北海47,564.80美元;XX年9月交货,允许分批装运;目的港汉堡,允许转船;由卖方投保一切险;付款方式:装船后电汇付款。此前的6 月30日,威科公司向原告出具一份委托书,委托原告代威科公司办理其从原告处所购烟花的运输、运费支付及保险事宜,由此而发生的有关运杂费及保险费由威科公司负担。

XX年9月10日,原告与被告安通北海分公司签订出口货物委托单,记载:托运人为原告,发货人anlida trading compant ltd.(安利达公司),通知人威科公司,收货人凭指示,目的港汉堡;北海头程船“桂海102”号,航次v.0245,提单号bfga0XX9;货物为16,000箱烟花,装入5个40英尺加高货柜和3个40英尺货柜(其中有编号为eisu1475464的货柜);在货名一栏中特别载明 “fireworks(烟花)1.4g un0336”样;在特约事项栏中载明:1、要求装9月29日前香港开出的船,请贵司(被告安通北海分公司)在合浦清水江基地装柜,运费从仓库装完柜即开始计算;2、运费按XX年7月4日报价单执行;3、请书面确认此委托单。在付款方式“海运费”栏中载明预付。原告在上述记载内容之后盖了“广西合浦公馆出口烟花厂”样的印章。在该出口货物委托单下部“以下部分由承运人填写”处,被告安通北海分公司注明:1、配长荣公司5个40英尺加高货柜和3个 40英尺货柜,北海出运;2、预配大船“ever unison v.0031-060w”;3、出长荣公司船东提单;4、北海收取运费。安通北海分公司负责人詹立志经理以业务员身份签名,并盖有“安通北海分公司业务专用章(2)”样的印章。

XX年9月17日,北海市城东运输有限公司受安通北海分公司委托,派汽车将已装入货柜的烟花从原告合浦清水江基地仓库运至北海港装船。其中,在当日1743时许,由司机范谦明驾驶的装载40英尺货柜(柜号eisu1475464)的东风牌桂e00692号平板车,在通过北海港铁路专用线m1-1 号、m2-2号平交过道时,被0012号火车机车顶送38辆重车时撞上,造成铁路车辆p643411247、p62(n)3326741损坏,线路两钢轨扭曲变形,汽车平板车报废、平板车上的eisu1475464号货柜及货柜内所装1,858箱烟花燃烧报废,中断行车1小时17分。在受损货柜的表面、货柜箱号之下贴有“1.4g”、“un0336”样的黄色标签。造成此事故的原因是:汽车司机范谦明驾驶机动车辆通过铁路平交过道时,未遵守“一停、二看、三通过”规定,抢越过道,且运输烟花易燃危险品通过铁路不按规定申报。由汽车司机承担完全责任。出口货物委托单所载的其余货物,已按约定经香港转运至目的港交由威科公司收受。

未签劳动合同怎么赔偿赔偿合同范本(2) | 返回目录

1、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2、不签订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双倍赔偿?

劳动者同意并且积极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公司拒绝签订;

未签订合同的情形发生在XX年2月1日以后;

并且从进入公司满一个月以后即第二个月开始计算。

3、劳动者不与公司签订合同

公司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才需要承担支付每月2倍工资。

如果是劳动者故意或者不愿意与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不适用改条款。

质量赔偿合同协议书赔偿合同范本(3) | 返回目录

5、 责任和赔偿

5.1 甲方视乙方为重要合作伙伴,对乙方发生的品质不良事件力求以实际解决问题不影响甲方正常经营活动和相关成本损失为宗旨,但作为双方正常贸易合作,也将必须制订一些商业规则来约束我们彼此行为,详细如下:

5.2赔偿清单

a. 停拉损失

材料品质异常且供应商未能及时处理而造成甲方停拉按计算公式1执行,若最终影响到甲方没能正常出货给客户而发生的相关赔偿费用及运输成本,乙方必须无条件承担。

计算公式1:停拉小时* usd200

b. 返工费用

b-1 乙方执行返工:

乙方所供材料或代加工性质,当接到甲方品质异常通知需派人到甲方返工,甲方将安排iqc和仓管员进行陪同,返工完成后甲方iqc再做抽检验证,第一次返工按计算公式a计算,若被再次抽检按aql仍不能接收需第二次返工时,按计算公式b执行;

计算公式a:陪同人员数量*陪同小时* usd30

计算公式b:计算公式a*2倍

b-2 甲方代替乙方返工: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乙方不能及时到甲方返工时,甲方会通知乙方或双方达成一致代其返工:

i、 乙方路途较远(3小时内不能到达);

ii、 交通堵塞没能按约定要求时间到甲方;

iii、甲方生产和交期非常紧急或己上线不容许等待或停线;

代返工计算公式:返工人数*usd30*返工小时数+usd100 /每批(管理费用)

c. 场地占用费

甲方检验发现乙方来料不良超过aql允收水准判退货时,乙方在收到甲方退货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收回退货,逾期将按占用场地收取费用。

计算公式:usd100/每批/每天

d. 作价费用

材料品质异常造成其它材料损失报废,如喷油或电镀。

计算公式:全部材料成本* 1.5

e 客户索赔

材料品质异常在客户端造成损失.

计算公式:客户索赔* 1.5

f. 违反rohs/reach指令索赔

供应商提供的材料不符合rohs/reach指令相关标准造成浪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其它材料损失、生产损失和客户端造成损失。

计算公式:(全部材料成本+生产成本+出货运输成本+客户索赔)* 1.5

5.3 其它发生费用赔偿情况:

5.3.1 因乙方产品质量或质量体系出现问题,甲方需要对乙方进行工厂再评估或文件评审以验证其改善和管控能力时的费用。

第1次 --- usd 1,000

第2次 --- usd 2,000

3次(含)以上 --- usd 5,000

5.3.2如果某种缺陷在用于商业活动的产品中被发现,那么对这种产品需要立即进行挑选或返工。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应该承担由甲方进行挑选或返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5.3.3 擅自变更:

凡是涉及擅自变更,内容参见本条款“3.涉及变更控制”而没能取得甲方授权认可,对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乙方将按甲方实际损失费用成本5倍以上赔偿。必要时诉讼于法律解决。

6、适用法律

本协议书的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乙双方同意在履行本协议书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任何一方均可以在深圳市宝安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甲方: 供应商:

授权人签署: 授权人签署:

职位: 职位:

日期: 日期:

公章: 供应商公章:

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清单内容2017赔偿合同(4) | 返回目录

1、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社会保险

劳动法: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