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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管理委托合同格式(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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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管理委托合同格式 篇1

时间:20xx年2月24日

酒店管理委托合同格式(精选5篇)

第1条 定义

第2条 酒店计划、建筑及设备

第3条 酒店开业前事项

第4条 技术顾问服务

第5条 管理公司的责任

第6条 酒店业主责任

第7条 保险

第8条 财务项目

第9条 合同期限

第10条 一般期限

第11条 杂项

本合同双方为:

1、____________(以下简称“酒店业主”),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法定企业,法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路______号。

2、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管理公司”),是根据 法律注册及存在的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双方同意订立合同如下:

第1条 定 义

经双方接受后,下列之各措辞,用于本合同以及所有有关之附加或更改文件 时,有以下之定义。

1.1 酒店--应解释为建筑物之所在地,而其建筑物包括家私、装置设置及营业设备,其细则详列在后,酒店又应解释为依据本合同而产生之营业运作。

1.2 工程地址--应解释为大约有___平方米之工地,位于____市___路___号及___部分房屋,如附表(一)之地图所示,在其上将会建成“酒店以及所有主动或被动之附属建筑物”。

1.3 建筑物--应解释为所有在性质上或指定上视为地产物业的楼房及设施,以及包括所有为该等楼房及设施所设之设备,例如:热力系统、空调系统,所有 水管类装置和电器设备,户外及户内之标志,升降机等等。

1.4 家私,装置和设备或简称F.F.E--应解释为所有家私、装置、办公室设备、装饰(无论固定或可移动、包括地毯和墙身装修),厨房、酒吧、洗烫设备、 电话设备、浴室水设备、物料运送设备,货物车和所有其它酒店业设备和物资(指 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超过人民币八百元的企业固定资产)。

1.5 营业设备或简称O.E--应解释为一般用于酒店营业运作之小件,例如:银器、被单、台布等物、陶器皿,小型厨房用具和制服,包括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单件价值人民币八百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购置,具体划分标准按酒店统一会 计制度及中外合资会计法规定处理。

1.6 统一制度--应解释为管理公司集团所采用之最新一期由美国酒店和酒店业公会所出版之“酒店统一会计制度”。此统一制度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 政部颁发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规定。

1.7 会计年度--应解释为由一月一日开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十二个月期间,第一会计年度应由开业第一天开始至同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8 独立公共会计师--应解释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在中国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

1.9 总收入--应解释为营业收入减去工商统一税后之营业收入。任何直接或间接发生于“酒店”经营之全部收入,包括所有房间总销售、写字楼公寓收入、 食物或饮料销售、洗衣、电话、电报和电传的收入,服务费等其他酒店操作及其 设备使用费及租赁费等等。也包括商场营业收入或商场出租收入及业主对外投资收入,固定资产收入,存款利息,各种赔偿收入除7.1(D)或(E)条外,其他 按7.3条处理]和在顾客帐单上所加的任何小帐以及用人民币代替外币结算时,所 产生的差额。

1.10 营业毛利或简释G.O.P--营业毛利应解释为每一会计年度(或其一部分)之总收入额与酒店营业支出之差额。

1.11 营业支出--应依据统一制度,包括下列项目

(A)薪俸,费用和工资,以及其他常规的或时有的,为酒店营业员工派发之其它款项,包括总经理,以及任何员工福利和粮款费用,起居住所、交通、员工 膳食、其它杂项福利,因上述薪俸之有关法令或法规而产生之应付款项或税项。

(B)为酒店而消耗的食品和饮料成本,和一般情况下为收益而发生之成本。

(C)依据当地经验,经董事会批准的实际发生的呆帐。

(D)因酒店营业有关雇用之独立公共会计师以及用酒店之需要而聘请的法律顾问费用。 (E)第8.2条所指定付于管理公司之基本管理费。

(F)第7.1条所指定付于管理公司之基本管理费。

(G)所有因正常酒店管理所需之营业设备,购入和更换之开支,包括1.5所列开支条。 (H)所有广告、业务推广和公共关系开支。

(I)第5.3.3条所指定由管理公司集团提供之广告和业务推广支出内之酒店应承担的份额。 (J)因酒店消耗而发生的热力、水、电、煤气、电话和任何其它公用设施费用支出。 (K)付于推销代理及信用卡公司之佣金、费用及开支和预定费用。

(L)为维持酒店之良好操作状况而产生之修葺、保养及更换费用,除第6. 1条和第6.2条属业主责任范围的费用外,均列入营业支出。

(M)一般情况下由酒店或由管理公司在酒店所产生之营业费用。

(N)为酒店营业任何直接税项、关税、牌照费的缴付,但不包括第1.12条注明的费用。

1.12 独立费用--下列项目应解释为“独立费用”,不应包括在“营业支出” 之内。

(A)酒店装饰、固定附属装置和设备的折旧。

(B)本酒店的资本和房地产税项。

(C)本酒店土地使用费。

(D)开业前支出的摊销。

(E)第6.1条重置储备金的开支。

(F)由业主委任的审计师、律师和其他专业顾问费和任何特别费用。

(G)奖励性管理费。

(H)本酒店业主所得税,固定资产税和利得税。

1.13 开房率--应解释为酒店实际出租了的客房数除以酒店可供出租的客房数(不包括从香港地区及外国聘请来的人员的宿舍)的百分比。

1.14不可抗力--下述情况均构成不可抗力之事件。

(A)战争、侵略、反叛、革命、暴动及内战。

(B)政府以统治者身份所作出的措施、政府条例和命令。

(C)地震或任何因自然力量发生而被影响及不可合理预测或抗拒的事故。

(D)劳工纠纷。

(E)其他非管理公司可合理控制的而严重地影响管理公司经营酒店的能力的事故。

第2条 酒店计划、建筑及设备

2.1 工程地址财产所有权

将建酒店之工地图列于本合同的附录(一)。

2.2 酒店规模

酒店将拥有下列:

套房间及有关配套设备,在中国政策许可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

中西餐厅

酒吧(廊)

咖啡座

多用途礼堂

歌舞厅

运动/健康设备

商店

2.3 建筑进行程序

为进行酒店的建筑、布置、配备及装饰,酒店业主将对自行聘请及保留所有有关及需要的建筑师、承包商、室内设计师及其它专家和顾问的费用负责。酒店业主应于六十天内给与管理公司一份酒店设计、建筑及配备总时间计划,而由管 理公司提出意见。

2.4 酒店验收

管理公司将协助酒店业主在酒店建筑设备安装及完成时之接收程序,酒店业 主答应在一段合理时间内执行所有必要措施弥补管理公司向其提出之合理建议。

第3条 酒店开业前事项

3.1 酒店开业前管理公司所提供的服务

在“酒店”开业之前,管理公司或管理公司集团受业主之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设立开业前之预算案,呈交酒店业主批准后执行。

确立酒店之总体组织和计划开业前之各项活动。

为酒店设立管理控制和会计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适用法规,挑选和招募来自各阶层之酒店员工,需 要时,履行培训计划。

协助组织和成立酒店内之各不同部门。

承担分析各项应保项目,和协商保险计划,在中国保险公司投保。

采购开业所需的物品。

制订并执行酒店之市场营销策略。

承担广告和公共关系计划(确定宣传媒介,拟定宣传材料,传送文件予旅行社,以及介入管理公司集团的广告和公开宣传等)。

承担业务推广和订房运作。

组织开业典礼。

酒店业主应以本身费用开支使管理公司有适合之办公地方充分完成其在此段之责任。 管理公司应联同酒店业主采取必要措施,获得因酒店供应、管理和经营而需 要之牌照和准许证。

3.2 酒店开业前之预算

(A)开业前预算表应如以下第3.5条之规定由管理公司于不迟于开业前六个月呈交酒店业

主批准。

(B)预算应包含所有开业前活动之成本和支出。

(C)其应再包含:

开业前酒店总经理、营业经理和按人员编制在开业前委派给酒店的所需 人员的工资。 招募和培训酒店委任员工成本包括有需要时在本集团内其它酒店之培训 费用。 开业前广告和业务推广之成本。

开幕典礼之成本。

一切关于所有需要之经营和行政成本,包括领取所有需要之执照和准许 证成本、律师和顾问费用。

酒店部分开业时,部分经营所需之资金。

酒店业主应依据下列时间表存放包含本预表之资金于8.1条所述的银行帐户, 和使管理公司得以运用。

酒店业主应依据下列时间表存放包含本预算表之资金于第8.1条所述的银行帐 户,和使管理公司得以运用。

百分之伍拾(50%)开业前九个月。

百分之伍拾(50%)开业前六个月。

非管理公司可控制而发生: (a) 开业延误酒店业主应将根据因延迟而修订之预算表所需增加之资金,存入上述提及之帐户,使管理公司得以运用。

由开业日起壹百贰拾(120)天内,管理公司应送与酒店业主一份说明所有发生于开业前之开支和交回过渡之款项于酒店业主,该份记录将以会计记录为基础,酒店业主或其代表人将有权在酒店办事处视察及稽核全部帐薄。

如本合同于开业日前因酒店业主原因终止,酒店业主应赔偿管理公司于开业 前服务所招致的合理损失,(b) 酒店业主应负责向管理公司赔偿。

3.流动资金及开业所需的物品

酒店业主应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提供足够之作业流动资金,使酒店保证得以 无间断和有效的运作。

特别提出的是,酒店业主同意在开业前六个月提供予管理公司足够资金,以

采购足够应付初步所需物品(食品、食料和其他消费品)酒店开业后不超过六十天,管理公司应呈交一份确实支出表予酒店业主。

4.部分开业时间

由双方同意,酒店将有一段部分开业期,由酒店确实完成和获得入伙纸后以 供第一个付款客人入住享用酒店设施,至酒店开业日前立即终止,开业日明确列在第3.5条。 部分开业期间于经营期内的营业支出,应列入开业前预算内。

5.酒店开业日

开业日应经双方同意后决定,并应在:

(A)家私、装置和设备已实质上装配完毕以后。

(B)已取得酒店经营所需之执照和许可证以后。

(C)双方认为该酒店已能在完整的营业基础上提供豪华服务予客人以后。

酒店之开业将不会解除酒店业主遵守本合同条款的责任,特别是参照第2.4条 有关更正酒店建筑及设备之任何缺点或不足。

酒店开业日,预计为__年__月__日。

第4条 技术顾问服务

4.1 专业技术及经验

管理公司应以其专门经验以及专业技术提供现代化的酒店设计及部署工作, 并适当地指导酒店业主及其代理人。

4.2 技术顾问概要

(A)酒店设备

(I)管理公司将协助酒店业主选择及订立酒店里应有的各种设备,诸如客房的种类与数量,以及餐饮、宴会、会议厅的形式,酒店后勤等区域。

(II)管理公司将预备一份设备计划,推荐及详细说明各设备的主要特征。

(III)酒店业主将需提供包括以下几点的最终设计图及详细规格给“管理公司”。

(1)最终施工图及详细规格,必须具备可用以呈报有关政府机构所需的资料,(适用于呈报及申请有关建筑许可证、规划、消防局准证、旅游局准证等等)

招标、施工用途之有关文件。

(2)规范客房的详图。

(3)灯光与园艺布置详图。

(4)最终设备的布置图与详细规格。

(5)适用于市场地销和广告宣传有关客房,各餐饮设备及公共场所的图片或模型照片。 管理公司将会检讨最终设计图及详细规格,并给予必要的建议,以便设计达 到要求。

(B)室内设计与装修

(I)管理公司将会给予酒店业主就室内设计和针对客房、走廊、公共场所、餐饮设施、宴会厅、会议厅功能上的布局提供意见,以及技术上的建议。

(II)酒店业主将会提供包括以下几点的最终设计给管理公司。

(1)客房、家私和附属装置性质的客房布局图。

(2)侧面与天花板示意图。

(3)灯光图。

(4)将要采用所有材料的样本和详细规格,包括地毯的样本,墙与天花的处理以及家私和附属装置的材料。

(5)特别设计家私、灯光配件及零件的详细图则。

(6)选定物件的相片。

(7)模范客房的图纸与详细规格。

(8)制服的美术设计、美术稿。

管理公司将会检讨最终设计,并给予必要的建议,以便设计达到要求。

(C)酒店后勤的供给、营业设备、营业所需的供应,管理公司将会:

(I)预备一份完整的货单,包括营业设备以及后勤的供给(这份货单应包含物品、数量、详细规格等等),若酒店业主另有要求,也必须提供一家或多家供应 商的地址。 (II)筹备初步财政预算,以便采购初期所有的营业设备,后勤和营业所需的供应。 (III)为以上(I)项所列的物品,做好最终财政预算。

(IV)因通货膨胀因素,财政预算应经常地加以检讨与调查。

4.3 报酬

(A)上述技术顾问及酒店开业后的服务(参见第3.1条、4.1条及4.2条)所引起的经费,包括其人员的薪俸、旅差费、食宿、办公费等,由酒店业主支付。

(B)津贴、报销费用:在酒店业主的要求下,管理公司将委派专家,针对项目的某一阶段来提供专门的意见,指导或其他方面的服务,酒店业主应承担这些

专家的津贴及所引起的费用,包括了来回机票、住宿酒店费、交通费等等。

4.4 付款方式

(A)酒店业主对4.3(A)项费用的支出,应与提供服务者另行协商。

(B)津贴、报销费用,每个月管理公司会提出清单给酒店业主,酒店业主须于30日之内付清。

第5条 管理公司的责任。

5.1 管理公司的服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管理公司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代表酒店业主执行所有在酒店管理及市场推广范围内之一切任务,管理公司只许用酒店作为以管理公司集团酒店时下高效能管理为标准的酒店经营,管理公司除与国际经营行业正常有关或因标准改变而产生的辅助及附加活动外将不能在酒店内从事其它活动。

5.2 商号、商标、服务称号及服务标志

酒店根据中国法律程序注册使用名为“××酒店”。

在合同有效期内,管理公司许可酒店业主在酒店公共宣传以及有关酒店经营有关之使用___商号、服务称号、服务标志及商标。所有“酒店”经营的一般用具应注明___之服务标志以便确认酒店为管理公司集团成员之一。合同期满或解约后,酒店将继续使用___商号,至于服务称号,服务标志及商标则在解 约时另行协商。

5.3 广告

5.3.1 集团广告,推广及公共关系

管理公司将会由合同批准之日起准备酒店之所有公开宣传、广告、公共关系 及努力促销本酒店业务节目和运动。

5.3.2 酒店间之相互广告及宣传

管理公司集团之酒店将会向它们之顾客推荐酒店业主之酒店,同样酒店亦应向其顾客推荐集团之其他酒店。

5.3.3 集团广告和业务推进之分摊

酒店应共同负担管理公司集团为属下酒店之共同利益而推行如本段叙述之广告及业务推进活动,其应承担款项相等于酒店每月总收入百分之一。管理公司将按月收取该款项,该款项将于计算营业毛利时当作营业支出处理(由管理公司自行完税)管理公司应提供给与酒店业主所有已进行广告及业务推进活动的证明资 料。

5.4 在酒店层面的协助

管理公司将会辅助酒店之业务推广工作,以令酒店达到履行集团之业务推广 政策,酒店层面的营业推广,应在酒店所在地的市场和其它管理公司认为适当市场进行。

管理公司将定出每年之营业推广计划,并将其呈与酒店业主审查,此外,管 理公司还将提供一切必要的辅助及指引,特别有关以下:

确定酒店营业政策。

决定每年及长远之有关住客率、收入、顾客对象等等之目标。

定出及发布所有酒店价目(客房、餐厅、酒吧、会议设施等等)。

确定特别的营业条件。

定出赊销信用方针。

设立对各方不同顾客之营业方式及程序。

分析经营业绩和常设控制系统。

管理公司将在酒店层面进行适当广告及业务推广事务,包括:

确定酒店广告及业务推广政策。

按管理公司之标准样本,准备广告文件及小册。

派发这些文件给集团酒店,管理公司各营业代理办事处。

当酒店进行专门地区业务推广活动时,管理公司将会为其安排负责该专门地 区之营业办事处加以协助。

酒店将会被纳入于管理公司所参加之商业陈列及展览会,所有参加直接费用 由酒店自行承担,管理公司须事前作出预算,经酒店业主同意时方执行该项计划。

5.5 管理

5.5.1 日常业务管理

管理公司要接受董事会的常设机构--监审委的监督。监督原则只是对涉及酒店的依法经营,和大的经济开支(指人民币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酒店的副总经理、副财务总监、副人事主任及正保安经理的招聘和解聘等,要事先征得监审委的同意,监审委的具体条例参看附件二。

管理公司将会代表酒店业主执行所有适当及必要之管理服务,包括:

(A)一般酒店组织。

(B)人事管理,依照中国有关法律,管理公司作为业主的代理人将有挑选、雇请、训练、指派、调动或解雇所有雇员的决定权。在没有酒店业主同意下,管理公司招雇之外籍(包括亚籍、香港同胞)雇员在开业后第一个五年内任何时间不可多于__人,按通常经营方式,管理公司长期培训员工,逐步减少外籍员工。

酒店业主将在酒店外供给该等外籍雇员适当住所,其费用由酒店营业支出。总经理将由管理公司委派,全权负责酒店的经营及管理,每月向董事会报告酒店经营管理情况。管理公司在酒店进行辅助之专家亦有同样待遇。

(C)制定薪酬和酒店雇员所有其它福利,管理公司将有权代表酒店业主派 发服务费予雇员和支出经常性的额外津贴。

(D)制定所有价目,收费及价格,及与此有关的监督和控制酒店经营中的任何性质收入,或各类服务的收费,及收据事项等,除上述(B)项指定或由管理公司依照酒店行业成法提供新闻界或其它公共消息或旅行社和其它人士免费酒店膳宿除外,其他人如未得管理公司许可,一切不得在“酒店”内享用折扣价 格或免费住宿及服务。

(E)制定商业用途地方及店位,以确保有关商店不会影响酒店的名誉水准及正常营业。 (F)定出采购之政策包括以下:商品、供应品、和物资的选择,建立及维持酒店正常经营操作需求之所有存货,选择供应商,为确保最优惠条件下谈判供应 合约。

(G)定出对供应商和酒店顾客赊帐之政策及与信用机构,特别发信用卡之机构协商,作出安排。

(H)有关酒店经营中,管理公司若认为需要或合适,经业主批准后,可以酒店业主的名义采取任何法律诉讼及其它法律行动。

(I)监督并控制住客、租客、特许权持有人及其雇员的活动,包括对住客及租客因其不付费用或以其它正确理由而采取之债项追讨行动,或因同样正确原因终止特许权持有人、特权持有者的权利。

(J)除酒店业主对维修责任范围外,管理公司应依照管理标准为保持酒店良好状况,进行需要之维修、保养。所有有关费用将会算入酒店之营业支出内,凡超过贰拾万港元应当作特别项目呈交酒店业主批准,如需对物业的重大改变及改善,需聘请专家提供上述服务时,经双方同意后所发生之费用由酒店业主负责。

(K)商讨及签署有关酒店正常营业所需的合约及预备有关之法律文件。

(L)财政及会计管理,见以下条款。

5.5.2 会计

管理公司应为酒店业主之利益按照中国的法律和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规定,记存一份所有有关酒店经营之事务之完整的会计记录。此等会计记录根据“统一制度”之规则,但在必要时,酒店业主或其代表人将有权在酒店办事处视察及稽核全部帐薄。然而上述行

动要尽可能避免妨碍酒店的经营,无论如何,在本合约期满时,全部记录将交还酒店业主。会计记录,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在税法规用中文书写或及时用中英两种文字对照书写。

5.5.3 常年计划

(A)开业日后六十天内和最少在下一财政年度开始前三十日内,管理公司将要提呈酒店业主一份下一年度常年计划,该常年计划将包括开房率及损益预算表,酒店业务推广政策及提供以下项目之预算。

修葺及保养。

下一年度酒店之翻新、改建、重建、更换、增添及更新的费用。

酒店各部门所有雇员,包括全部行政雇员之薪酬、工资、酬劳及额外津 贴之支出。 酒店业主收到常年计划后应与管理公司商讨及提出意见,以达到双方一致赞同;若酒店业主在收到常年计划后三十天内,没有向管理公司送交一份对该计划的具体书面反对意见,该计划应被视为已获业主批准。

(B)管理公司在每财政年度执行此合约所订明之责任时,必须努力按照常年计划行事。除遇到意外或特别情况,例如法律更改或管理公司不可控制的情形外,不能过于偏离该年常年之计划,招致任何与常年计划有关之巨大额外支出或擅自未有酒店业主批准时,更改酒店经营方式,但酒店业主也不能无理拖延批准。管理公司对常年计划不作任何担保、保证及声明,所有计划内推算只可作为合理预测。

5.5.4 会计报告

年度内,管理公司将于每月后之十二天内呈交与酒店业主一份由酒店总经理 或总会计主任签发之损益报表,明列上月“酒店”营业之成绩,和一份酒店之资产负债表。

每年三月底之前,管理公司将呈交酒店业主酒店上个财政年度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过之资产负债表及损益报表,若酒店业主在收到资产负债表及损益报表后三十天内没有以书面提出反对,该等会计报告将视为已被 批准。

5.5.5 集团服务及利益

“酒店业主”将会付还管理公司所有由管理公司协助酒店之经营或进行“酒店”管理、物业维修保养和改善所需要之工作而发生的费用,该等费用将列入营业成本,上述工作不只包括一般正常由酒店雇员承担的工作,还应包括经双方同意后,由管理公司提供技术协助进行对结构、装置、设备和装饰的改变、修正、改建及改善,管理公司专家及所委派专家提供上述服务而发生之费用将包括所有实际薪酬、津贴及有关旅费和膳宿费用。

第6条 酒店业主责任

6.1 增设及更换家私、装置及设备之储备金(简称重置储备金)。需要增添和更换之家私、装置和设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标准内属于固定资产周围由酒店业主负责,不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物料用品和低值易耗品购置,列入营业支出,不属重置储备金开支范围。管理公司应每月将此笔用于增添和更换家私、装置和设备之款项贷记入一个储备金帐户,并存入明确定于第8.1条之特别银行户口。

重置储备金应以每年计算如下:

最初之五个财政年度为一个每年相等于百分之贰,以酒店之总收入额计算之数目,跟随之五个财政年度为每年百分之叁,而以后,每年为百分之四。

每一个财政年度管理公司应提呈酒店业主一份该储备金之开支预算表,作为 常年计划

之一部分,所有添置之家私,装置和设备应作为酒店业主之财产。

经酒店业主同意,管理公司出售对酒店营业操作无用之家私、装置和设备,所 有由此卖得之款项应存入特别的银行户口,贷记算入储备金帐户。

6.2 建筑结构修葺--修改及扩充

本合同期限内,酒店业主应实施或应已实施任何因要保持酒店的国际水准,或满足任何有效法律或规定而需要之工作,酒店业主将承担该等工作所产生之费用。管理公司应每年呈交酒店业主一份认为需要之工作清单给酒店业主考虑和批准。

酒店业主应在合理时间内实施该工作;如其认为该工作不需要或多余,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管理公司。在此情形下,双方应磋商使达到一个双方同意进行之行动,所有这些工作之进行,都应尽量不影响酒店之营业。该工作计划和实施时间表应呈交管理公司批准。 酒店业主并应实施及支付任何一旦发生于酒店的损害或部分损坏所需之结构修葺,依此酒店于修葺完成后应享有在未损害或损坏前之标准。该等修葺计划和实施时间表应提交管理公司批准。如酒店在一次事故中全部或部分损坏,而此险已包含在保险条款记明于第7条上,那么,如于事件发生后九十天酒店业主仍未对该发生之事实施所需要建或结构修葺,管理公司有权自行实施该项工作,并直接向保险公司收回所需款项。

如酒店业主未执行任何因法律或规定该等要实施之工作,管理公司应有权, 取代引用第10.3条之规定,代酒店业主实施该项工作,但需于三十天前用挂号邮件通知酒店业主,任何因该事项而付出之款项,指定由应付予酒店业主的帐户扣除。

再者,在合同期限内,如酒店业主承担任何酒店之增建或改建,所有该等增 建或改建应视为包括在酒店内,和应在此合同有关条款内由管理公司经营和管理。

6.3 酒店业主的税务

于本合同期内,酒店业主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有关规定纳税,并要在缴交期限过期前支付所有应由酒店业主承担之所有直接税项和关税。其中包括酒店资本和房地产税项,酒店业主所得税,固定资产税和利得税,酒店土地使用费,但因酒店经营产生之应付税项和关税,将由酒店支付和作为营业支出处理。

酒店业主于收到所有税项和关税之通知、评估和报算表,以及所有收据后之 三十天内将副本提交予管理公司。

如酒店业主在指定期内未付其应负责缴付之税项时,管理公司将有权在给予酒店业主三十天通知后由酒店以酒店业主之名义支付该款项,该等由酒店支付之款项应从应付予酒店业主之帐户扣除。

第7条 保险

7.1 投保项目

在本合同的期限内,管理公司应以业主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持续投保如下的 保险,并在投保单上注明酒店业主为投保人,管理公司为附加受保人。

(A) 财产保险 即按会计师验资报告财产金额100%投保(已包括基本险 和盗窃险,玻璃破碎和财产升值险)。

(B)机器损坏险 即按会计师验资报告机械部分金额100%投保(包括电脑保险)。

(C)公众责任险 按国际法律保险投保。

(D)财产险项目的利润损失保险投保。

(E)机器损坏险项目的利润损失险。

(F)劳工保险 即雇主对其雇员有关之责任保险。

(G)现金保险,包括在酒店内及运送中的现金保险。

(H) 汽车保险(包括车身险和第三者保险)。

(I)其他按国际酒店行业惯例应投之应保项目。

以上项目保险,应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中国政府批准的保险公司投保,其 保险费用列入营业支出。

7.2 在开业前十五天,管理公司应办理好以上保险项目手续,并向酒店业主提交有关资料。

7.3 在以上保险范围内,业主与管理公司彼此同意一切赔偿应向保险公司追讨,所得保险赔款用于补偿事故损失,如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赔款不足以支付所产生之损失款项,而该损失并非由于管理公司的故意行为不当而引起的话,则业主同意赔偿保险赔款不足以支付的款项。

第8条 财政项目

8.1 银行帐户

管理公司须在酒店业主需要时,即时提供酒店业主依照本合同规定所持的银行户口及帐中的情况,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凡是有关酒店业主的一切款项,扣除管理公司按本合同规定应得的款项,都须转移给酒店业主。

管理公司将代酒店业主在双方协商选定之银行开设主要帐户。

上述帐户在合同有效期内均由管理公司控制,支票及其它提款文件将由两位 “酒店”机要行政人员(其中一人由业主指派)联同核准签署后方能盖章,按照第

3.2条,该同一帐户将用于所有相关开业之存款及支付。

“特别帐户”以存入及提取所有按照第6.1条用于更换及增添家私“经营再无 用之家私,装置和设置所收得之款项。

管理公司如认为需要,可以合适的数额和比例,为上述主要帐户开设人民币及外汇(美元或港币)户口,管理公司的技术顾问费、基本管理费、奖励性管理费、代付费用等款项及外籍雇员之酬劳,业主同意以港币或美元支付。

8.2 管理公司应收之基本管理费

由部分开业日起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管理公司将在每个月的第15天,从“营 业帐户”中收取一个相等于上个月度酒店总收入百分之二点五的基本管理费(按税法规定,由管理公司自行完税)。而该管理费将在营业毛利计算中作营业支出处理。

8.3 奖励性管理费

由开业日开始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按照第8.2条所订定之基本管理费外,管理公司每月可按以下方法(方式)计提奖励性管理费。

(A)各会计年度平均开房率在40%(含40%)至65%以下时(不包含65 %)按营业毛利总额计提4%。

(B)各会计年度平均开房率在65%(含65%)至75%以下时(不包含75%)按营业毛利总额计提5%。

(C)各会计年度平均开房率在75%(含75%)以上的,按按营业毛利总额计提6%。 管理公司在达到上述规定时,可每月计提奖励性管理费,年终结算时按全年 实际平均开房率,调整奖励性管理费实得额。

8.4 付款予酒店业主

限于以下制定之条款,管理公司将于本合同有效期内每月付于酒店业主,在 其总事务处或由酒店业主随时另行指定之地点,扣除据第8.2条和在第8.3条规定之管理公司基本管理费及奖励性管理费及所有据第3.3条注释之必要流动资金后的 营业毛利(G.O.P)。 该等每月付于酒店业主之款项将于每年酒店帐目由中国注册会计师稽核后加 以核对调整。

为计算管理公司每财政年度应得之奖励性管理费,过去财政年度之亏蚀不能 将营业毛利调整。

第9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之有效期将由依照第3.5条指定之开业起为期十五年,若管理公司在十五年内达到预期效果,经酒店业主同意后,可由管理公司继续经营。

第10条 一般规定

10.1 酒店财产所有权

酒店业主全权拥有此酒店及其各部分,或其租借产业,而且除那些双方在本合同内已同意外,将不会有产业抵押,设定债权或其他负担,并提供其酒店产业所有权的证据给予管理公司。同时,在本合同期限,酒店业主同意以下:

(A)保持其对酒店全权拥有或租借产业形式之基本权益。

(B)不参与对管理公司正常合法经营酒店有所影响的任何约束行动。

(C)进行法律或法律以外之必要行动以保护上述等权益。

(D)支付及清还任何与酒店有关的租金、特许费和/或其应付的款项或支付部分,或有关之利息,并在一切抵押及负担到期清还时或之前支付一切有关分 期本、利。

(E)支付所有在经营期间之可使酒店置留的不动产税及估值税。

如酒店业主未能支付该等租金,税项或其它负担,或未能支付上述之抵押及负担的本、利,酒店可以,但不是必要,用酒店业主名义支付任何或所有该等款项,所有该等由酒店已支付之款项应从应付酒店业主之帐户扣除。

10.2 责任终止--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情况发生而令至双方未能执行其据本合同规定必要执行的职责, 双方对此可免其咎,概不负责。

10.3 合同终止

(1)若任何一方违约不能执行本合同规定之责任,并在另一方书面要求执行责任附回执之挂号信发出后三十天还未能执行(假如该等违约不能于三十天内办妥,如违约方已有进行弥补该等违约,则可适当地延长期限),另一方可有权,但 不会影响其它权利及补偿,用书面发出附回执挂号信终止本合同,而不须另行通知或赔偿。

合同任何一方如对违约一方不采取行使权利的行动,并不能被视为放弃其于 对方随后有任何违约事件时,可采取行动之权利。

以下情况将视为违约:

(A) 酒店业主未能履行按本合同或由管理公司与酒店业主所协商之其它合同所指定之财源责任。

(B) 酒店业主在任何情况下未能于__年__月__日前实行酒店全面营业。

(C) 管理公司未能以良好的服务执行本合约规定之责任,或未能履行,维持,遵守合同。

(2)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若管理公司在连续六个月内,面对以下的问题,而不能执行:

(A)兑换为港币或其它外籍雇员来源国之货币汇出外籍雇员之酬劳和其它应收款项。

(B) 按照本合同规定,由管理公司所指定的货币和收款地点,领收到管理公司应收之费用,酬劳及报销款。

(C) 应用适当的货币支付进口的消费品及其它设备,使酒店可得到正常的经营及达到正常维修的需要,如上述情况发生,管理公司有权在发出附回执的挂

号信书面通知后三十天,在不影响其权利和索赔权的基础上,终止此合同,不再 另行通知,也不负赔偿责任。

(3) 若发生以下情况,任何一方亦可以附回执的挂号信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

当酒店被严重损坏及破毁而酒店业主依照第6.2条条款决定不进行酒店的修葺和重建,所有经营终断损失保险赔偿款项应由酒店业主及管理公司根据各方利 益比率公平分配。 当酒店无力偿付债项、破产,财产受法院扣押、清算、接收或清盘。

10.4 特别条款

管理公司在本合同之责任将取决于下列条款:

酒店业主将代管理公司从中国官方获得需要之许可证及认可,以容许管理公司用其指定之货币(指港币或美元),在指定之地点,收取或转换其依照本合约所规定的费用、酬劳、报销等款项。

取得中国当局之许可证及认可,以容许外籍雇员把他们应得之酬劳转换 成及汇出港币或外籍雇员来源国之货币。

10.5 继承和转让

如无酒店业主之事前书面同意(该同意不可不合理拖延),管理公司应无权转 让和转移给任何第三者其在合同下之责任。

此条款不可阻止酒店业主和管理公司转移本合同下之责任予双方集团拥有同 等利益之子公司或附属公司,则其在本合同下之权利和责任应自动转移。

未得管理公司事前允许,酒店业主不可以转让或转移本合同,或出售、出让或转让酒店予任何第三者,而该允许不应不合理地拖延,在管理公司书面请求下酒店业主应随时提交管理公司一份酒店业主公司之资本持有人、合伙人,或独资者之名单和地址。

酒店业主和管理公司,其承让人及被接受的转让人皆可享受合同的权益。

10.6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2)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3)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10.7 双方关系

酒店业主委任管理公司为其代理人全权代表酒店业主根据本合同条款指导及 负责酒店之管理及经营。

酒店业主承认本合同是一份管理服务合同,除本合同另有规定,酒店业主不 可对此自行撤销。

本合同决不意味酒店业主与管理公司是有任何合资或合伙之关系,管理公司 不负任何因其执行下列之酒店操作职责而产生,或酒店业主本身的负债,责任及其它债务。

本合同没有授权管理公司签署任何期票、担保书、贷款合同或其它负债文件, 或代酒店业主或酒店借入任何款项作为营业支出一部分。在此再特别声明和同意管理公司没有权力以酒店的全部或部分或任何帐户或与酒店或酒店经营而取得之 其它私人财产作抵押、信托和其它等等(除本合同特别注明许可之租借契约)。双 方同意,限于本合约之限制,管理公司在酒店管理、经营及执行任务时将有全权负责及自主权。管理公司将有责任对酒店业主以良好及专业态度忠心地和勤勉地 执行其职责,并将会尽最大努力履行本合同的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管理公司同意酒店业主正式授权之高级职员、会计师、代理 人及法律委任人等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进入酒店任何地方视察及调查,不过上述行动要尽可能避免妨碍酒店的经营。

第11条 其他

11.1 整体合同

本合同包括了所有双方同意有关酒店经营管理之契约规定、合同和一切性质之理解,如欲修改本合同,需经双方在本合同日期同日或以后,通过标明日期并由双方签字的文件并经审批机构批准始有效。

11.2 通知

任何一方发与对方的所有通知,必须亲自用专人派送并由对方签收或以附回 执的挂号信形式寄至酒店业主及管理公司如下地址:

或至其它由双方根据本通知条款方式另行指定之地址。

11.3 登记及其它手续

酒店业主应办理本合同或所有以后合同更改的必要的批准、登记和执行所需 之步骤以保证本合同在符合所应适用的法律下得以有效实施。酒店业主将承担所有手续费用。

本合同经_____批准后生效。

酒店业主:

授权代表:

日期: __________ 管理公司: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 __________

酒店管理委托合同格式 篇2

委托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其注册地址为 ­­­­­­­­­­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其注册地址为 (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协商,就甲方将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酒店)委托乙方全权管理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1 酒店

本合同中的“酒店”是指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筑物体。 1.2 所有权

在本合同的整个期限内,甲方应维持其对下列财产的全部所有权或使用权: a.酒店所有的建筑物的设备设施;

b.在经营管理酒店时所使用的家俱、装饰、车辆和其它运营物品;

第二条 合同期限 2.1 生效日

本合同的生效日期(简称“生效日”)为双方签字之日。 2.2管理介入期

本合同生效日的____天,乙方人员开始介入酒店管理。 2.3营业的基本条件

本合同营业的基本条件是指酒店建成,已经部分试营业或正式对外营业。 甲方应提供的基本条件为:

a.酒店所有设施、设备、物资符合营业之要求; b.酒店营业所必需的手续齐全; e.酒店有经营必需的流动资金。 2. 4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自合同生效起,至此后 年。期满时,若经双方同意,

c.土地使用权。

可延长期限,因发生政策性变化和不可抗拒自然力影响,需提前终止合同,由双方协商而定。

第三条 双方责任 3.1 甲方责任

a. 作为开发商,负责处理好酒店的建设问题和此前的设备、营业物资购买的遗留问题(如果有)。

b. 为酒店的正常经营提供所需的全部证、照; c. 为酒店的正常经营提供所需资金;

d. 为酒店的正常经营提供可能提供的其他帮助和良好的外部环境; e. 为酒店的正常经营提供符合经营需要的场地和设施设备。 f. 在本合同期内确保酒店经营在授权范围内正常运营。 3.2 乙方责任

a.确定酒店的经营策划及市场定位;

b.根据市场调研、酒店定位、经营需要,并从 星级标准的管理和服务

角度出发,对酒店的局部功能设置和布局规划及建筑装璜风格、整体文化主题等向甲方提出调整意见;

c.为酒店在添置各种设备、设施、系统、配件、家具、用具、装饰和陈设

用品时提供造型、安装、装饰设计和布置方面的指导和建议。并应甲方要求提供购买途径;

d.协助甲方酒店进行经营期的工程管理和工程技术服务。 e.酒店管理计划

乙方应在介入酒店 个月内提出酒店管理计划,该计划应是在酒店现有情况下的管理调整所需要进行的一切活动。管理计划应包括: —酒店人事政策,包括组织架构、编制、工资及福利政策; —市场的定位及价格政策,酒店广告、宣传及促销计划; —酒店年度经营预算; —酒店年度工作计划 f. 招聘员工

乙方负责按照酒店管理标准和酒店人事政策、继续招聘合适的酒店从业人员;考核、优化、使用现有工作人员。 g. 培训

乙方在年度工作计划中明确提出培训目标、计划和制度。

乙方负责按照______星级酒店的服务标准,采用多种方法包括借助社会力量、与有关专业学校合作,系统地对员工进行培训,满足酒店经营需要,所需费用列入酒店管理费用。

在双方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乙方可接纳部分甲方管理人员及服务骨干前往乙方管理的酒店培训。乙方不收取培训费用。往返的差旅费及合理的食宿费由甲方酒店安排或乙方协助安排,并列入酒店管理费用。 h. 管理模式移植和经营期管理

乙方应根据酒店的实际情况,从培训开始,将乙方成熟的、先进的管理模式移植到酒店,并以“健一模式”的管理标准对酒店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管理理念;

—酒店各岗位服务标准; —酒店各部门制度及规定; —酒店各岗位标准操作程序; —酒店各岗位职责; —系统培训数据;

所有酒店经营预算、各式窗体、报表、报告等电子文文件、文件或数据。 上述管理模式移植的内容,在本合同终止后,甲方享有无偿使用的权力。

第四条 双方约定的事项 4.1 管理权

a. 有关经营期的如下重大问题,乙方在实施前需经甲方批准: —酒店经营预算;

—酒店固定资产的购置预算; —酒店人事架构和年度工资总额;

—酒店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任命;

—酒店功能布局的调整;

—酒店经营区域和经营项目的调整;

b. 经甲方批准的以上事项和酒店日常经营的其他事项,由乙方全权负责实施。为此,乙方应对酒店包括人事、财务、物资、经营和管理等项事宜具有充分的指挥权和决策权。乙方及其酒店代表可以代表酒店对外签署与以上事宜、业务有关的档、合同。

c. 对于经营管理的不同看法,甲方代表应与乙方总经理沟通讨论解决,乙方总经理应充分了解甲方的意见和立场,意见合理时,乙方及时、有效地作出调整;在不严重影响酒店正常经营管理,当双方意见未达成统一之前,乙方应尊重甲方的意见,对分歧事项暂缓实施,并向双方最高领导反映求得解决;在此之前,除非严重损害甲方利益的紧急情况,甲方一般不采取直接指挥部门及以下干部员工的方法,影响或干预乙方总经理的管理权限和管理范围,以维护乙方管理权威。

d. 乙方对酒店总监及以下的管理人员有任免权。总经理的任免和调整,应征得甲方的同意。

e. 乙方无权擅自处理甲方任何资产。不得以任何形式以酒店名义向第三者进行经济或责任担保。 4.2 总经理

总经理由乙方委派。总经理是乙方在酒店的总代表。总经理全面负责酒店的经营管理和运作。代表乙方每半年向甲方报告一次酒店的经营管理情况。 4.3 其他乙方委派的人员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营销总监、工程总监、房务总监、餐饮总监、人力总监由乙方委派。行政办主任、保安部经理、采购部经理由甲方委派或委托乙方招聘,他们的资历及他们是否是适当人选,必须与乙方商讨后聘用,双方同意,以上人员的安排可以视酒店情况,经协商后作出增减调整。 4.4 乙方管理人员及待遇

4.4.1以上委派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规定,详见本合同附件,并由甲方支付。在乙方认为需要并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安排合适的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到酒店作短期支持,其交通、食宿等费用按酒店规定标准支付或由甲方负责安排,乙方收取人工成本(标准详见本合同附件),均由甲方支付;以上费用列入酒店经营费用。

4.5乙方承诺,在保证管理水平的前提下,充分使用和培养合适的当地各级管理干部,能满足酒店岗位要求时,及时减少乙方委派的管理干部人数。以节约酒店人力成本,并为甲方培养接替管理的人员。

第五条 会计审计及税务 5.1 会计年度

本合同所指的会计年度,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5.2 会计标准

开设独立的酒店经营账户,实行单独核算,乙方应根据国家的法律和条例,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会计报告,并根据乙方使用的财务系统,保持一套反映酒店经营情况的报告、账目和记录。 5.3 审计

甲方和乙方各自委托的财会人员均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间查阅酒店的账目和记录,进行审计,费用双方自理。 5.4 税务

乙方应以甲方名义,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5.5 外汇管理

酒店经营及外聘人员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 5.6 保险

乙方应按甲方意见并以甲方名义购买营业必需保险。有关保险范围,险种,金额等具体事宜另定。保险费用列入酒店有关费用。 5.7 经营预算

在每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开始前三十(30)天内,乙方应把其后完整的或部分的会计年度(视实际情形而定)而建议的经营预算连同年度经营计划提交甲方批准。

乙方如遇突发事件、突变因素,而有较大的、额外的收入或支出,而改变经营预算,应及时报告甲方;如需甲方批准的,在合理的情况下甲方应在接到报告后10天内予以批准,以不影响正常经营。

若甲方和乙方对经营预算有分歧,而又无法在有关的会计年度开始之前协商解决,则应以该会计年度的上一个会计年度的经营预算作为该有关年度适用的经营预算,直到该有关年度的经营预算被批准为止。 5.8 营业报表在一个日历月结束后的下一个日历月的7日或之前,乙方应提供给甲方列出

酒店经营结果的详尽营业报表。

第六条 资产管理 6.1资产预算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开始前至少30天内,乙方应把下一个会计年度有关资产重置的预算(简称资产预算)提交甲方批准,该资产预算不应超过该财政的经营预算制定的总收入的30%。在合理的情况下甲方应接到报告之日起的20天内批准资产预算。

在资产预算中没有包括、根据情况变化增列的资产重置项目,需由甲方批准。在合理的情况下,甲方应在7天内批准。 6.2 资产重置的实施

乙方会同甲方负责在资产预算中所批准的资产重置项目的实施。 6.3日常维护和修理

乙方应在本合同期限内,从试营业日起负责酒店设备的日常维护、修理,并使酒店设备处于良好保养状况;日常修理费用应列入经营成本,酒店改建再装修等大修理费用,列入非经营费用。

第七条 人事和组织

7.1 乙方将根据酒店的实际情况提出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制定用工计划,

参考酒店所在地同行业工资水平和劳动力市场的价格,根据酒店管理的要求,制订工资政策和劳动管理方面的有关条例、守则、细则。 7.2 劳动合同

酒店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管理费 8.1管理费的标准及支付

自合同生效日起,乙方按酒店行业收取基本管理费和效益管理费,基本管理费按营业收入的 %收取,效益管理费按营业毛利的 %。 8.2 收费计算定义

8.2.1 本合同中营业收入是指经营酒店及其设施所得的客房、餐饮、会议厅、停车库、酒吧、商场、健身美容、娱乐设施(不计外承包娱乐的营业收入)、电话、传真、洗衣、外包经营区域的场地收益及其他各项服务获得的应税营业性收入之总和。

8.2.2 本合同中经营毛利是指酒店营业收入减去营业税金、营业成本、工资及福利、营业费用和行政管理费、市场推广费、维修能源费等经营费用后的余额,成本计算中不包括折旧、利息、土地使用费、财产保险、房产或租赁税费、无形资产摊销、铺底物资摊销等属于业主投资行为产生的非经营费用,其计算方法及定义以1992年11月5日国家财政部和国家旅游局《外商投资旅游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为准。 8.3 管理费的支付

基本管理费每月支付一次,由甲方于次月15日前汇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效益管理费于每季末后的15天内由甲方汇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8.4 甲方不能如期支付管理费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否则,甲方应承担未付部分每天0.5%的滞交金,逾期60天不付,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

8.5 如果酒店全面营业后的 年内非硬件原因而是乙方造成的管理服务问题导致酒店不能评上星级的。乙方给予甲方此前一年管理费的50%作为赔偿。

第九条 继承、受让或变更

9.1 在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之前,双方均不应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售或转移在本合同中的任何权利或利益。如甲方对酒店的权利或利益的转移和因甲方其他方面原因而造成本合同的终止。甲方须付给乙方一年的管理费用,同时甲方必须在30天前对乙方发出书面通知。

9.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甲方转让其对酒店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甲方应保证本合同对购买酒店、取得酒店所有权、或取得酒店占用权的任何人或实体仍有约束力,且乙方在本合同下的任何权利或利益不受该转让的影响。否则甲方应赔偿由

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9.3 甲方需进行资产重组,股权变动而变更设立新的公司,必须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由新公司承继本合同。

9.4 就涉及酒店的经营管理及本合同所包括的有关事项与范围而言,若本合同的任何条款与合同双方之一和第三方签订的档条款有冲突时,应以本合同的条款为准,并且本合同的条款应具有决定性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

合同的终止

10.1 合同期满前30天,若双方无意延长合同,双方将进行全面的工作交接。 10.2 酒店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的,本合同可以终止。 10.3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签署协议的,可终止本合同。

10.4本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违约,经另一方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后的30天内仍未作出补救时,则在该30天期满后,另一方可终止本合同,若因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 11.1商业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有义务保护双方的公司利益,不得泄露双方的商业机密,并不得泄露双方约定之文件资料。

乙方输入管理模式的内容、教材、文文件、窗体、数据、文件等,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输出,应用于任何第三方。

11.2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将该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11.3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章)

乙方(章)

健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人: 日期:

代表人: 日期:

酒店管理委托合同格式 篇3

第一条 合同双方

1、业主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酒店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工商登记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

2、管理方(受托方):WW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工商登记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

第二条 委托事由及事项

1、鉴于业主方对地处____市____路____号____ M2土地拥有______年以上使用权,并在该地块上拥有一座建筑面积____M2左右的___________(暂定名,以下简称“饭店”);鉴于管理方为饭店管理专业化公司,具有饭店经营、管理、服务的专业经验,业主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全权委托委托管理方为业主方的独家代理人对饭店进行经营、管理、监督和指导,并授予管理方履行本合同条款所需的全部授权。

鉴于管理方的专业及特色的经营管理模式,本合同确定管理方的模式为WW模式。

管理方本着对业主方全面负责的态度,同意接受业主方的委托,以业主方的名义来组织饭店的运营。管理方按本合同进行的一切活动均为代理业主方而为,除本合同明确规定之外,管理方对业主方不承担其他责任。

2、双方合作的目标是:

在合理的时间段内,将饭店的经营、管理、服务水平提高并达到饭店所在地同星级饭店的良好水平;努力使经营费用合理化和经营利润最大化,

实现对业主方的效益回报;确保饭店管理和服务达到和保持WW模式的规定要求及国家的行业标准。

3、为使饭店运营有一个清晰的管理权责,以达到双方期望的管理目标,除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业主方将经营管理权充分委托给管理方,保证酒店的管理仅由管理方独家监督、指导、控制并同意不干涉饭店的经营管理,管理方可全权决定和控制有关酒店经营管理的所有事宜;而管理方对饭店的经营管理权受本合同规定及相关协议、附件的限制。

4、作为对管理方提供管理的补偿报酬,除业主方一次性支付管理方管理软件及系统建设费用之外,管理方将以基本管理费和效益管理费的方式分享管理效益和成果。

5、本合同规定的委托管理期限为 年,自 起算。

管理期满后,双方经协商可延长管理期限。

6、管理方在履行本合同时,仅作为业主所委托的管理人,由业主负担一切经营饭店之费用(包括相关的诉讼费用等),而且本合同对管理方不能构成为与业主之任何租赁、合伙、合资、合营或其他关系的约束。

第二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业主方保证,在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一个建设、装潢、布置、装备、设施完成的,符合管理方经营管理要求的饭店交给管理方,并向管理方提供所有设施设备的全套目录和技术资料。

业主并保证,在开业过程中或整个合同期限内不会有影响到饭店经营管理的任何契约、条件或限制的存在,但经营管理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尽管有前述规定,业主方不得同意或允许有可能导致下述情形发生的任何情形存在:

(1)禁止或限制管理方经营管理饭店或饭店的任何部分(包括但不限

于被习惯地作为提供全方位服务的一流饭店的任何设施);

(2)允许除饭店客户或来访者或饭店雇员之外的人使用任何饭店设施(如停车场);

(3)不利影响到在没有该等限制存在的情况下根据合同饭店原本可获得的“总收入”或任何管理方原可以收取的任何费用额。根据或由于任何上述限制而使饭店或业主方、管理方或他们的任何“关联机构”产生的所有财务责任均应由业主方以其自有资金支付履行,除非管理方事先书面同意承担上述限制所产生的费用并动用营业收入进行支付,或者该财务责任是由于管理方的原因所造成。

(4)业主方承诺在开业日期时酒店的任何部分均不得存在任何尚在进行中的施工、并且严重影响到通往酒店或酒店任何部分,严重的限制、禁止、干扰或以其他方式阻碍管理方按本合同的标准经营酒店。如果少量未完工的安装项目不会对管理方按本合同的标准经营酒店,并且如果业主同意及时完成上述项目,开业日不得因上述理由被推迟。

(5)业主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前,清除场地或酒店内发现的有害物质以及被污染的工地、容器并应赔偿和防止管理方因场地或饭店出现的有害物质而产生的一切赔偿、损失、责任、罚款、费用、损害赔偿,并使管理方免于上述各项内容的损害。如果在场地或饭店的任何部分发现有害物质,而这种违反不是因为开业前存在的条件引起的,那么管理方应立即安排、清除该有害物质以及全部受污染工地和容器,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业主承担。但因管理方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过错造成的情况除外。

第四条 业主方保证在管理方的配合下在开业日前办妥饭店经营所需的各种权证和手续,包括但不仅限于:

1、《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列明饭店运营所需的经营项目);

2、《消防验收合格证》(或消防局准许开业批复);

3、《特种行业许可证》;

4、《治安合格证》;

5、《涉外批复》(若需要经营涉外长包房出租业务);

6、《食品卫生许可证》;

7、《文化娱乐经营场所许可证》;

8、其它应办的权证及手续。

第五条 业主方应于开业日前为饭店开设经营专用账户,提供足额的营运资金到该账户。该资金不包括业主方应为饭店开业所购置的营运物品、存货,以及开业之后改造或重置固定资产的费用。双方商定,该营运资金不低于_____万元人民币。

业主方保证在该营运资金不敷用时予以及时补足。管理方收到的与饭店经营和管理相关的所有款项均应存入经营专用账户。

所有经营性费用在该账户中开支。若费用到期不支付会损害饭店经营时,管理方可以代表业主方从账户中支付应由业主方支付的利息、保险、税等费用。

如果管理方预付了应由业主方支付的经营性费用的话,可按第十六条

第6款操作规定,在结余超过营运资金的款项转入业主账户前扣除。

第六条 审批管理方提交的饭店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在不影响饭店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可随时对饭店财务进行审计。

第七条 提出或审批管理方提交的饭店扩建、改建计划及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方案,并监督管理方执行这些计划方案。业主方设立专人或委托管理方对饭店固定资产进行造册管理,并定期对饭店固定资产状况进行核定。

业主方承诺:只要管理方不违反本合同,业主不根据其所有权人的权利

而提出要求,妨碍、排斥或滋扰管理方的经营,保证采取一切其有能力采取的行动保护本合同授予管理方在期限内平静地经营管理酒店的权利和特权;不采取任何有损或侵害管理方上述权利和特权的行为。

第八条 业主方可推荐人员担任饭店业务岗位的工作,但须经过管理方的统一考核,由管理方聘用上岗。

业主方同意不直接或通过业主方的其他成员、代理人或代表参与饭店的日常经营管理,同时也不直接对其推荐人员进行管理(财务总监的任职除外)。

第九条 业主方通过与管理方的总经理定期会晤的方式,对饭店的经营提出评议、建议和指导,就涉及双方利益的所有事务进行讨论,为经营管理环境的不断改善共同创造条件。

第十条 负责缴付包括土地使用费在内的一切应由业主方承担的费用。开业之前或管理方接手之前的应付账款或应收账款由业主方负责。

管理方可按业主方的要求催收此类应收账款,并从收取的账款或业主方所有的资金中支付与饭店经营管理相关的此类应付账款。

第十一条 业主方可单独使用饭店的经营场所及在饭店消费,这一场所的位置与面积,以及在店的消费,须经管理方同意(以不影响经营需要为前提)。

管理方按照双方商定的价格,将业主方在店使用场所和消费计入内部帐目,作为计算基本管理费和效益管理费的依据。

第十二条 业主方作为饭店法人,将独立承担饭店的经济风险及其他风险,但由于管理方重大过失或者故意的行为所造成的风险除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即视为业主方以法人授权性质向管理方总经理移交本合同规定的饭店经营管理权及与之相对应的经营管理责任,业主保证管理方委派的总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对酒店的经营有管理权。

第三章 管理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管理方以其通行的WW模式,结合饭店的实际制定和建立运作标准和程序,对饭店进行管理。这一系统化工作主要包括:

1、与饭店星级、品牌相对应的经营管理的理念、政策、营销战略和策略、个性化管理及服务项目的设置。

2、以WW服务宗旨为指导,建立服务质量标准与服务质量控制系统。

3、设定饭店各功能运作,包括市场营销、房务、餐饮、财务、人力资源、工程、保安、总经理室的岗位设置、工作职责、工作与服务流程、工作质量标准、制度与规范等。并对这些功能运作的质量和数量,包括对营业收入与费用进行监控与指导。

第十四条 委派饭店的总经理。

由管理方选定的总经理在委派之前,先介绍给业主方。如果业主方在与总经理人选会面或获知其情况介绍后20天内,未以书面形式表示拒绝理由,则由管理方聘任其为总经理,作为管理方的代表和业主方的代理人行使本合同赋予的职责和权力。

第十五条 饭店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各部门总监或称部门经理(财务总监除外),包括业主方推荐到饭店担任职务的人员,经管理方考核、认可后,由总经理聘任。

由管理方负责设置饭店岗位定额,并据此负责招聘和培训各级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工作人员。管理方还可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聘用外国高级雇员。管理方应代表业主方与上述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上岗合同),并可根据管理规章制度和运营需要,开除、解聘或解雇上述人员。

第十六条 总经理享有组织饭店经营的权力,此种权力包括但不仅限

于:

1、制定饭店经营计划,编制年度预算,经业主方认可后组织实施。

2、制定饭店各营业部门的价格和服务费标准。

3、根据饭店产品组合的需要,在业主方认可下,负责饭店内餐厅、娱乐场所、商场等经营空间的对外租赁及承包事宜的洽谈,并签订租赁、承包合同。

4、业主方同意总经理在预算批准范围之内及合同有效期内,以饭店名义独立对外签订经营所需的各类营销与广告合同、物品及设备的采购合同、维修维护合同、服务合同等。

5、决定信用政策,并对客户的信用做好限制、授予及操作工作。尽其所能收取各类到期应收款项,对逾期应收款要进行催收、查问,直至在需要或必须时,以管理方或业主方的名义对其进行诉讼。

6、从饭店经营专用帐户中直接支付下列款项(优先次序如下所列):

(1)基本管理费;

(2)管理方及WW系统相关公司为饭店提供服务的规定费用、人员工资福利及为饭店垫付的款项;

(3)除上述费用之外的经营成本和经营费用;

(4)其他业主成本费用,其支出的优先次序为:;

A、重置固定资产费用;

B、业主方租赁经营设备的租金;

C、与经营相关的、应由业主方交纳的年度税、保险费及其他费用。

(5)效益管理费。

支付上述款项后,若饭店经营专用账户的结余超过双方商定的营运资金额,则超出的款项须打入业主账户;如有不足之数,业主方须按照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立即加予以补足。

7、饭店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业务需要和事先规定,拥有向饭店重要客户、业务来往人员免费或优惠提供食宿、使用饭店设施的审批权,以利于饭店经营工作的开展,但客户、人员名单后当定期经过业主方审批方可生效。

8、负责经营所需的其它工作。

第十七条 业主方与管理方协商一致,允许总经理在饭店内占用一定的生活场所并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以安排外派人员、外国雇员等在饭店的生活起居事宜。

第十八条 管理方有义务将饭店的营销工作纳入WW统一的营销渠道中,通过规模效应和集团化产品组合与分销途径为饭店做好对外促销和营销宣传工作。同时,管理方的子公司有义务向饭店提供WW统一采购的各类报价与信息、最新的技术发展信息,以帮助饭店享受规模效应带来的低成本、低费用、标准化和新科技在饭店领域推广的好处。

在业主方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及时为饭店提供采购和技术设备更新换代的服务。

第十九条 管理方有义务通过与业主方定期会晤的形式,向业主方通报经营管理状况,听取业主方对饭店经营提出的评议、建议与指导,在本合同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按照双方利益一致性原则满足业主方的要求。

第四章 管理费的计算和支付

第二十条 管理费分为基本管理费和效益管理费两部分。

1、管理方的基本管理费从管理方经营管理后获得第一笔收入之营业日开始计算收取,按营业收入的_____%计算。

2、管理方的效益管理费按实现的经营利润额的_____%计算。

第二十一条 关于经营账目审核的约定。

1、在每一个公历月份月底后的15天内,管理方将向业主方提交一份详细的财务报表,阐明该月份营业收入(包括业主方在店消费内部计帐额)和该月份应付的基本管理费。管理方在发出这份报表后10天后,直接将业主方未持异议的营业收入部分,加上上月营业收入调整数(若有的话),乘以第二十条第1款规定的费率,从饭店经营专用账户中汇出基本管理费至管理方指定账户。

2、在每一个公历季度底后15天内,管理方将递交给业主方一份财务报表,阐明该季度以及本会计年度迄今为止的经营利润(包括业主方在店消费内部计帐额),以及本期相应该付的效益管理费。管理方在发出这份报表后10天后,直接将业主方未持异议的本会计年度迄今为止经营利润部分,减去本季度之前的年度经营利润(含上季度经营利润调整数[若有的话]),乘以第二十条第2款规定的费率,从饭店经营专用账户中汇出效益管理费至管理方指定账户。

3、对因业主方持有异议部分的营业收入和经营利润而引发的管理费支付问题,业主方和管理方通过定期会晤形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和精神,讨论并界定清楚。所有应付管理费最迟应于管理方提交报表后并经业主方确认后1个月内汇出。

第五章 会计、财务、预算和税收

第二十二条 在整个合同期间,除第一个会计年度外,饭店的会计年度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管理方要保持完整的会计帐薄和记录。

以上帐薄和记录要与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准则一致。饭店的帐

薄和记录应按法定货币登录,外币收入要按汇率进行换算。

第二十三条 每一个会计年度开始前的至少1个月内,管理方要向业主方递交一份下一年度预算建议书,该预算建议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1、一份营销计划,提出营销方略、广告和促销活动(原则控制在2%以下)、定价策略、对客关系政策、信用与信用卡政策等;

2、根据WW国际管理公司预算编制程式,结合饭店营销计划,按预计的出租率、平均房价、门市价、餐饮及其他营业部门收入、成本、各部门费用、税金和保险支出等,估算出总收入、经营成本费用和经营利润;

3、一份重置固定资产费用计划。

4、改变保险计划、调整职工工资福利计划的建议。

5、业主方将在收到预算建议书的30天内,批准或提出书面的反对意见,如是反对意见,应具体说明内容(并指出是反对建议书中的哪几点)。如果业主方未能在30天内批准该预算或提出书面反对意见,那么该预算就视作是已经批准的预算。

在业主方提出反对的情况下,双方要尽最大努力在最短的时间内,就这些意见达成一致。如果双方未能在疑义产生后的30日内就有分歧的内容达成一致的话,上一会计年度所批准的预算,通过按上一年度国家公布的物价指数进行调整后,依然继续适用。

6、业主方认识到预算建议书和最终认可的预算仅是一种计划性工具,不能作为效益承诺的依据;尽管管理方在管理饭店方面是有经验的,并且双方利益的一致性和管理方的管理声誉决定了管理方将尽最大的努力为业主方创造经营利润,但预算中包括的这些计划还是要受到宏观经济和其它条件和情况的支配和影响,这一切都是超出管理方的控制能力的。业主方认识到预算中的某些计划会随着市场而变化,业主方将对管理方可能发生的偏离的情况表示理解。

第二十四条 管理方应在每月15日之前向业主方提交一份上月的财务报表及经营情况分析报告,管理方对此类报告的准确性负责。若业主方要求,还应向业主方提供经营日报表、周报表、现金流量表。

第二十五条 如果在某个会计年度,有经营利润亏损的话,业主方要提供足额的营运资金,使管理方能维持饭店的经营。某会计年度的亏损不能向前或向后转到另一个会计年度去。

第二十六条 管理方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90天内向业主方提交一套由双方共同认可的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费用列入该年的经营费用。业主方在收到管理方所提交的年度会计报表后45天内,如未对该报表提出书面反对意见,即表示批准认同该报表。

第二十七条 在合同因某种原因终止时,管理方须将饭店经营的所有帐薄和记录移交给业主方,以确保饭店经营有序地继续。但自合同终止时起算的5年时间内,这些帐薄与记录应可供管理方检查、审计、审查和抄写,业主方应全力配合并给予一切便利条件。

第二十八条 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各自应承担的各项税费。

第二十九条 饭店会计的处理均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饭店的更新改造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管理方为了确保良好与安全的经营条件,可按照WW经营管理的硬件标准,对饭店进行按规定的折旧年限更新改造及维修保养。

第三十一条 在为每一个会计年度准备预算建议书前,管理方要对整个饭店进行评估,以确定需要进行的更新改造、大修理、增添和变动的项

目,并将所需费用的估算列入建议书中。

第三十二条 未经业主方的书面同意,管理方在固定资产更新、大修及增添方面的开支不能超过本年度重置固定资产费用预算。除非:

1、对预算建议书未能预计到的实际或潜在的危险须立即予以纠正。

2、必须遵守政府统一规定的情况。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管理方应立即向业主方通报它的打算以及采取批准的预算中没有提供的补救办法。在上述情况下,业主方未能在管理方通报中规定的时间内批准同意的话,管理方则可采取有关行动。

第三十三条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批准的预算中,应确定一定数量的重置固定资产费用用于家具、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的更新与添置。该费用不能少于第一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____%,后两年总营收的____%和以后各年度总营收的_____%。重置固定资产费用由管理方管理并使用,在每一个会计年度末,此费用的结余将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重置固定资产费用不是经营费用,有关开支应记录在业主方的帐薄上。

第三十四条 饭店经营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在征得业主方同意的情况下,由管理方出售,售得的资金归入重置固定资产费用。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的涉及饭店工程的费用按下列规定记入饭店帐薄:

1、日常维修保养费用属经营费用;

2、固定资产的更新、大修、增添等,归重置固定资产费用,属业主费用,在饭店经营专用帐户中留置使用。

第三十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饭店的全部资产属业主方所有,饭店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业主方拥有或承担。管理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抵押或处置除本合同第三十四条规定以外的饭店资产。

第三十七条 管理方有权按本合同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饭店的资产。但

不得用饭店资产、信用等对外提供任何担保;不得出借营运资金,或用营运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炒股等。

第三十八条 管理方开始管理时,业主方应将全部资产列册向乙方管理方进行清点交接,双方在交接书上签字。交接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合同期满或者终止时,管理方应保持完整的营业状态并按同样的方法向业主方办妥交接手续。若业主方不履行本条款之规定,其后果管理方不予承担。

若管理方在管理饭店期间,由于它的过错或者重大过失行造成饭店或者设备的损坏、遗失或者其他损失,管理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通过购买保险业主方已获赔偿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方如需对饭店的固定资产进行变动或处理,应以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为原则。

第七章 劳动人事管理

第四十条 管理方应根据国家劳动政策法规制订劳动管理方面的制度,根据饭店及饭店所在地的实际状况制定饭店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方案、劳动用工计划、员工的工资和福利方案,与业主方商议后执行。

业主方充分认识到保持同行业较好的员工收入水平和福利政策,对饭店员工队伍的稳定,尤其是骨干队伍的稳定,对饭店保持长期发展能力的重要性,在此类事宜的商议决策中,将充分尊重管理方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饭店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各级员工均应与饭店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鉴证。

第四十二条 饭店员工的工资与福利,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解雇费用。

第四十三条 管理方派往饭店工作的人员在其工作期内的食宿、工作制服、交通(市内)、医疗(工伤后期治疗费由管理方负责)、保险等待遇由饭店承担。

第四十四条 管理方派出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含税总收入根据管理方的“WW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外派员工待遇标准”(详见附件)计算,由饭店支付给管理方,由管理方发放至个人。若上述人员的工作期限不满一年的,则按实际工作月份计发(月的工资×实际工作月份)。

第四十五条 管理方派出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统筹费用按其派出单位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支付给管理方,则该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事务由管理方承担。

若派出单位所在地有关统筹费用标准调整,这项费用也应即时调整(以正式文件为准)。外派人员统筹费用每年按12个月分月支付给管理方。

第四十六条 管理方派出人员的工作期如不足月,但超过20天,其工资等收入及统筹费用按足月发放;不足20天的按其标准÷21×实际工作日支付。

第四十七条 管理方的外派人员可享受回原单位所在地休假,其每年休假天数为40天(不含路途),休假次数两次,往返交通费由饭店负责报销(交通费用标准另定)。

第四十八条 除非于本文另有特定申明的规定以外,管理方和其任何子公司、WW系统其他单位的雇员的工资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属于“经营费用”,但是他们所开展的工作与饭店管理有关系的,其差旅费用应算“经营费用”,并且当逗留在饭店时他们应得到免费膳宿。同时,如果有需要请WW雇员或WW相关企业的雇员来饭店提供临时服务,而其工作性质在正常情况下是由饭店人员来承担的话,该人员的工资福利以及其旅差费用将属于“经营费用”。

第八章 服务商标的使用

第四十九条 业主方与管理方一致同意饭店的对外文件、宣传促销资料、客用品等印上带有“WW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字样及管理方服务商标。

第五十条 业主方与管理方一致同意,饭店的CI设计制作应按管理方的企业形象标准和CI管理手册进行,以此规范饭店的形象组合,包括标识、色值、版式等。

第五十一条 管理方经报请WW(集团)有限公司批准,同意饭店使用“WW”中英文字样对饭店冠名,具体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期满或终止后,如业主方要求继续使用“WW”冠名权的,管理方可考虑按特许权转让的方式另行与业主方签订合同。如果WW(集团)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管理方有权变更饭店名称以适应WW(集团)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在任何条件下,“WW商标”应属于管理方的专有财产,除本合同的约定外。本合同中并无其他条款授权业主对“WW”商标的使用权,亦无任何条款许可业主方授权其他方对“WW”商标的使用权。

第九章 保险

第五十二条 在整个合同期内,业主方应在管理方接手管理前,用其资金为饭店投保“财产险”,使饭店不受各种性质的风险和损害,投保总金额应不少于更换整个“饭店”所需投资的90%,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少于一个足以避免受保险单上共同保险条款影响的最低所需金额。此外,业主方应同意按照管理方所提出的险种及金额,尽可能投保其他或附加的保险。业主方认为,管理方按照WW统一管理要求和其所拥有或经营的饭店通常投保的险种和金额而要求依样投保,是很合理的。

第五十三条 管理方总经理可在经营费用中支付与经营相关的“第三者责任险”。此保险针对所有与饭店所有权或饭店经营有关的,可能在世界任何地点提出的由于在饭店发生的事件或饭店员工在进行业务时引致的

人身损伤、死亡或对第三者财产的损害的一切索赔,此保险应包括由于机动车和水上工具(如果适用的话)的所有或经营而引起的责任保险。

第五十四条 经业主方同意,可为饭店员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投保费用在饭店经营费用中列支。

第五十五条 “财产险”获赔款归业主方所有。其他一切保险都应以业主方、管理方的名义作为被保险人。若发生的事件未作保险,或虽在保险范围之内,但保险获赔额不足以支付各种外来权利要求、索赔、诉讼、损失责任等支出,而事件的发生经证实并非因管理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所致 ,则业主方免除管理方承担一切赔偿的责任。

第十章 影响合同执行的因素

第五十六条 毁损的规定。

1、如果饭店或其任何部分,在合同期的任何时候,由于火灾、灾害或其他原因,受到损坏或破坏,业主方将自己承担该类费用和开支,尽力修复或更新该饭店,使其基本恢复到原来面貌。如果业主方在火灾或其他灾害发生后九十天之内未能进行这样的工作,或未能努力使饭店恢复原来的面貌,则管理方可以单方用书面通知业主方终止本合同,此终止以书面通知寄到的日期起生效,因管理方导致的应该追究管理方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2、如果饭店的损坏或毁坏的程度,据管理方估计其修复或更换费用超过原来建造投资的三分之一,那么,管理方可以用书面通知业主方暂时中止本合同所规定的服务;或者如果业主方决定不修复饭店,则可以书面通知管理方,暂时中止本合同下的服务;如果以后在本合同期限中的任何时候,业主方修复、重建或更新饭店,管理方可在开始该修理或更新的六十天内,或在收到业主方书面通知其打算修复或更新饭店的意愿以后的六十天内,用书面形式通知业主方恢复本合同下的服务。

第五十七条 征用

1、如果整个饭店或部分被征用或被类似的方法占用,致使管理方认为已不能合理地利用其余的地方使其成为一个像被占用前类型和等级的饭店,那么,合同期就应该在被占用的那一天终止,在业主方获得其在饭店的投资的赔偿后,这种征用的任何赔偿费应由业主方享有。

2、如果只是饭店的一部分被占用,而且剩余的那一部分管理方认为仍然可以办成像被占用前那样的类型及等级的饭店,那么本合同就不应该终止,而且业主方所得的赔偿费(如有的话)在经得业主方同意的情况下,应用来对饭店作出合理的改建,使它成为一个令人满意的建筑物和作为被征用前同样类型和等级的饭店。赔偿费用于改建后仍有余额的话,业主方应向管理方支付赔偿费的 %作为合同提前终止的补偿。

第五十八条 业主方转让

1、在合同期间,如果业主方希望转让或出租饭店,或将全部或大部分的饭店转让或出租给第三者(下称被转让方),业主方应将对方的名字与地址通知管理方。

2、在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方式的出售、或是业主方失去50%以上公开发售的股份,在本合同中都被视作是转让。

3、在没有得到由被转让方提供的、管理方能接受的书面约定之前,业主方不能签署转让文件。在该书面约定中,被转让方要作出承认并履行本合同所有条款的承诺。

4、根据管理方本身的判断、发现,如果被转让方及被转让方控制的或控制它的单位,是管理方的竞争对手或至少达不到作为业主方的信用价值时,管理方可以选择在转让文件签署之日起终止本合同。

5、如果本饭店因管理方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连续三年(含)以上的亏损,而且出现经营效益预测无法改变亏损状况时,迫使业主方作出将饭店转让给第三方的决定而终止本合同时,管理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管理方在过去3个全会计年度(本年度往前推3年)中获得的平均管理费的3倍(若少于3年会计年度,则按最近期限计算获推算)。

6、如果本合同非因管理不善造成(本条第5款情形)转让而终止的话,业主方要承担向管理方赔偿的责任。赔偿金的数额为管理方在过去3个全会计年度(本年度往前推3年)中所获得的平均管理费的3倍(若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话,按最近期限计算或推算)。

第五十九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即是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超出双方控制能力的或不可预计的事件或情况,包括罢工、战争、国内骚乱或政府行为(包括非违法经营状态下重要执照或许可证被撤消,给饭店经营带来的严重不利影响)。

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的事件,受影响的一方要通知另一方,说明这个事件的原因、开始时间以及预计的持续时间。

3、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阶段中,各方要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对方不能履行应有的职责的情况予以谅解。

4、司法或行政因素

在合同期间,如因业主方原因致使饭店的财产被查封、扣押或拍卖,帐户被冻结致使资金无法周转,而该任何一种或几种情形使得管理方无法正常履行本合同的,管理方有权提前30日书面通知而解除本合同,并视为业主方违约,业主方应支付管理方剩余合同期内应付管理费的一半作为补偿。(该管理费以本年度前3个全会计年度的平均管理费计,若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话,按最近期限计算或推算平均数)。

第十一章 终止

第六十条 如果在任何时间,发生一个或几个下列事件或违约情况的话,按合同第五十八条规定终止:

1、管理方或业主方暂停或终止其业务;

2、管理方或业主方实施自动破产、无力偿付债务而重组;同意非自愿破产或重组;为它或它的一大部分资产,向有关部门申请破产;或其大部分资产被执行破产;而且任何一种这样的命令在60天的期限内还未中止的话;

3、管理方由于业主方的原因而无力支付应付的经营成本和经营费用及应由业主方支付的与经营相关的费用,而且在业主方收到书面通知的30天内,仍未能支付;

4、如果管理方或业主方未能履行本合同中除支付责任以外的重大责任,并在受到非违约方说明这种违约的性质和程度的书面通知的30天内仍没有履行,或在30天的时间内没有采取纠正措施并在接到书面通知90天的时间内没有努力去完成的话。

第六十一条 如非违约方选择终止本合同,则本合同自非违约方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发出后次日起的第三十日解除。

如业主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在约定的时间提供符合规定的饭店于管理方,则管理方可选择书面解除本合同,业主方支付管理方人民币 元作为补偿;如管理方选择不解除合同,则每逾期一日,业主方应补偿管理方人民币 元。

第六十二条 本合同所授予的终止权还应加上根据适用法律所规定的违约方对非违约方的所有赔偿。

第六十三条 如果业主方与管理方达成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开业前服务合同等,本合同的终止将视为这类约定或合同的终止。

第六十四条 对合同终止或合同到期的责任和权利

1、本合同终止或到期时因履行期满而终止时,除了不可抗力,管理方

有责任将一个配备了必要固定资产和营运物资的、能经营的、符合国际标准的饭店移交给业主方。管理方在撤出饭店前按合同的有关约定向业主方移交固定资产及重置资产清单,财务帐册及资料。

2、在合同因某个理由终止或到期时,管理方有权从饭店撤走:

A、所有确认饭店为管理方成员饭店的标记;

B、所有由管理方及其成员制定的手册、标准、操作程序和收据;由管理方及其成员开发的软件以及其它在经营和管理饭店时使用的属于管理方及其成员的财产;

C、属于管理方财产并与管理方预定服务系统或账户服务系统连接的电子数据处理设备(该设备已由业主购买的除外)。

3、因某个原因终止本合同时,业主方要停止在公众场合将自己看作是管理方成员饭店所允准的和/或代表的形象;中、停止使用管理方及其成员的所有商品名称、商标、服务标记、符号等,并不得在广告或其它材料中运用。

此外,业主方要中、停止并制止将饭店与管理方、其成员或WW体系联系在一起的表示,并中、停止使用标志WW身份的所有标志、标志牌、印记、印章和其它标记,但留在饭店其它内外部、固定设备、操作设备和供应品、宣传册子和其它促销材料上的标志,在3个月的过渡期内不受此规定限制,除非业主方在合同终止前已将这些资料用完。食品和饮料配方、特殊的计算机软件以及任何由管理方及其成员开发的技能都属于管理方和/或其他成员的财产,在本合同终止时业主方不再使用。

4、如果业主方在合同终止的30天内不能履行合同本条第3款的规定,管理方和/或其成员可以在不承担非法侵入或其它民事侵权罪名的情况下进入饭店并采取制止这种行为的行动。由此造成的所有费用由业主方承担。同时,管理方和/或其成员有权依法或依据公平原则,就受到的伤害及损害提出赔偿要求。

第十二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六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适用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六十七条 在仲裁期间,除有争议的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三章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第六十八条 本合同用中文书写,经业主方、管理方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第六十九条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定义、用语表、一览表等)和补充协议、修正协议类文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都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内规定的所有书面文件应以专人送达或挂号形式或保送信件邮递下列地址,缔约双方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更改邮递地址:

管理方:WW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送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业主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送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酒店管理委托合同格式 篇4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精诚合作之前提,展开合作。

甲方:

乙方:

一、 乙方负责甲方场所前期筹备至场所经营管理的全面工作(包括人员招聘、岗位培训、人员配臵、资源引进、营销策划、广告宣传、市场调研考察、经营定位及全盘管理)高管3名,人员由乙方安排。

二、 合作期间甲方保证公司的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场地的安全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提供工作和经营所需的所有物品,及保障驻场管理人员人身安全。

三、 合作期间双方保持必要的工作沟通和交流,甲方有权申请更换驻场管理人员。

四、 乙方管理期间确保会所合法经营,禁止场所一切黄、赌、毒活动。

五、 合作期间甲方支付乙方月管理费26000元(贰万陆仟元整)。

六、 合作期间甲方负责提供乙方住房一套(水、电、物业费)均由乙方承担。

七、 乙方负责场所开业前外调资源3组,公司提供资源一个月免费住宿,人员每日以签到费50元给予补助(公司收取台票40-50元)。

八、 进场时间约定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管理费以进场之日开始计算。

九、 合同约定乙方进场当日甲方支付管理费订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注:订金从当月管理费中扣除。

十、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未达成一致意见前按本协议执行。

十一、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酒店管理委托合同格式 篇5

委托方:(以下称“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受托方:(以下称“管理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在相互信赖、优势互补、共谋发展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双方订立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之下述用语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均应作如下解释:

1、“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意指在“场地”构成酒店的各类建筑物和与建筑物结合在一起的设施设备及数量。

2、“经营物料”意指所有应用的瓷器、玻璃器皿、窗帘布巾饰品、金属容器、制服和其他性质类似的物品。

3、“经营物品”意指所有的纸类应用品、清洁用物品以类似的消费品和存货。

4、“工程物料”意指工程配件、维修材料及与其性质相类似的物料。

5、“营业收入”是指经营酒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客房、餐饮、酒吧、商场、娱乐设施的收入及电话、传真、洗衣及其他各项服务获得的应纳税营业性收入之总和。

6、“经营毛利润”是指营业收入减去酒店缴纳的营业税金、营业成本和经营费用后的余额。

7、“基本管理费”是指委托方因管理方在经营管理期限内提供服务而向管理方支付的按照该酒店营业收入的百分比计算的管理费。

8、“鼓励管理费”是指委托方根据本合同应向管理方支付的按该酒店经营毛利润的百分比计算的管理费。

9、“营业成本”是指餐饮部门的食品主、辅料成本、酒水成本和商品部门的商品成本及客房成本、洗衣成本等。

10、“经营费用”是指酒店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各营业部门在经营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酒店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不可分割的公共费用,主要分为人工成本费用、能源燃料费、广告宣传费、物料低值品、日常维修费、坏账及存货亏损、实际应酬费、其他管理财务费、管理方收取的基本管理费及管理方派出人员工资用等九个部分。

11、“非经营费用”是指与酒店经营无直接关系,一方无法控制、由委托方处置的费用。下列费用属于非经营费用。在计算酒店经营性毛利润时应予除外: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利息、银行手续费、汇兑损失;项目开办费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其他资产摊销;土地使用费;城市房地产税;企业所得税;建筑物财产保险和机器设备保险;项目开办费;管理方收取的鼓励管理费;其他经委托、管理双方确认的非经营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条合作方式及品牌约定

委托、管理双方合作方式为:全权委托管理:委托经营管理期限:年。

自正式开业起至年_月_日。

1、“酒店”使用品牌及名称暂不定,双方再协商确定。

2、本合同期限届满前至少叁(3)个月前,委托、管理双方协商是否续签事宜。如双方无异议,本合同自动延长年。

第三条委托方的义务和责任

1、负责提供“酒店”合法经营的全部有效法律手续。包括可能的酒吧、餐厅、娱乐、商业经营点的商标专用权证、营业执照和安全、卫生等相关许可证照。

2、委托方应将一个可以正常营运的“酒店”一次性交给管理方经营管理。并应按“合同”规定提供一切必要的资金,以使管理方能够正常地实施对“酒店”的经营管理。

3、委托方应保证管理方作为合同期限内“酒店”的唯一经营管理人,管理方在本合同项下所有活动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并维护委托方的利益,在此前提下管理方拥有对酒店的独立经营管理权,经营管理期间,其经营管理权不受委托方干涉。

4、在管理方正式经营管理“酒店”之前,委托方应会同管理方共同进行盘点、并确认盘点后的清单。委托方应在将酒店正式移交管理方管理的同时,将“酒店”完整的图纸和盘点清单交付管理方。

5、按照合同中所述,为“酒店”提供足够的经营所用资金,以保证管理方可以迅速展开各项营运操作。经营资金一般为年度营业收入预算的10—20%。

6、委托方可派出业主代表一名、会计一名。其中业主代表担任“酒店”副总经理,进行委托、管理双方的协调工作,会计对“酒店”财务工作享有知情权和审核权。除发生侵犯委托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外,委托方派出人员须服从管理方派出总经理管理,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

7、委托方或委托方委派代表应在事先通知酒店总经理的情况下,可在合理的时间了解酒店经营状况,包括查阅账本与记录。

8、委托方对住宿、会议、餐饮等设施有按照约定时间、数量及价格优先使用的权利。

9、委托方在“酒店”有签单消费的权利,消费额计入“酒店”营业收入。

第四条管理方的义务和责任

1、根据本合同规定对“酒店”的运营提供服务,组建高水平的管理团队,招聘、培训、管理员工,自觉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2、实际工作中凡预算外的开支,管理方另行报委托方审批后方可实施。

3、管理方在经营管理期间对酒店固定资产的任何处置必须报委托方批准。

4、由委托方购置的设施设备,须向管理方提供购买合同、质量保证书、技术文件等相关资料。设施设备在质保期内,委托方负责协助管理方联系厂家(供应商)维修保养及质量索赔等事宜。

5、管理方在经营管理“酒店”时,可以委托方代理人的身份,在书面方案和预算获得委托方批准的前提下,在双方约定的职责权限内对酒店进行改、扩建和装修,包括必要的更换、改进、增添和替代,直到“酒店”的设备符合委托方要求的经营管理标准。

6、管理方应每年适时派出高级管理人员(如管理方“公司”的副总经理以上人员,财务、人事、质量、工程总监及有关业务的专家),到“酒店”进行业务检查和指导。

7、在委托方事先同意的前提下,以“酒店”的名义聘用、聘请或任命第三方的专业人、代理人、律师或常年法律顾问。

8、在委托方按盘点清单将设施设备移交管理方管理后,管理方负有保管和保全的责任,除按折旧年限及正常使用损耗、老化外,由于管理方重大过失原因导致人为损坏或失少的,管理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五条酒店筹备期间的特别约定

1、委托、管理双方约定本“酒店”筹备期不超过天(从开业日向回倒推),具体筹备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2、筹备期开始,双方约定的本项目派出人员将到“酒店”现场或双方认可的场地工作。项目人员工资将开始支付。

3筹备期间,委托方负责管理方派出的项目管理人员的差旅费、食宿费用。

4、筹备期间,管理方为“酒店”开业准备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培训费、交通费、招聘费、食宿费等在征得委托方同意后应在“酒店”营业账目中的“开办费”项目列支。

5、筹备期项目管理人员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确定“酒店”的市场定位;制定“酒店”价格政策、促销方案、奖惩制度;制定营业流程和后台管理程序;协助业主采购营业所必须的设施设备、经营物料、经营用品、工程物料、电子信息管理系统等;编制营业预算;组建管理部门;整体定岗定编;落实招聘培训计划;制定人事管理政策;协助确定员工制服的设计、制作;制定详尽的营销策划方案;制定广告宣传方案;员工技能培训;“酒店”开荒;筹备开业典礼。

第六条酒店正式经营期间的特别约定

管理方在合同签署后,筹备期派出高级管理人员参与“酒店”开业工作。至少开业前三个月所有派出的管理人员必须到岗工作。

委托方应保证“酒店”正式经营时,其各项功能完备,各类家具设备与经营物料、用品准备就绪,具备使用条件。

委托方已按本“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注入“酒店”足够的经营资金。

双方商定“酒店”开业日为年月日。如果变更开业日期,委托方应至少提前6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方,双方在此通知的基础上商定实际开业日期。

委托、管理双方约定“酒店”开业日/试营业日即管理方正式经营管理日期的开始。即告管理费的提取日的开始。

第七条管理方管理服务费用的计算及支付

委托方应自“试营业日”起,以逐月结算方式,经营收入不计入应收款,每月向管理方支付管理方赢得的经营管理收益。管理方收益具体为,在经营管理期内,根据管理年限提取。其取费标准为:

1、基本管理费:合同期内,按每月“酒店”经营收入的%提取“基本管理费”。

2、鼓励管理费:管理方按“酒店”经营毛利额提取“鼓励管理费”。具体标准为:

管理方完成每财务年度经营毛利润100万(不含)以下,不提取鼓励管理费;

管理方完成每财务年度经营毛利润100万(含)—200万(不含),按经营毛利润的10%提取鼓励管理费;

管理方完成每财务年度经营毛利润200万(含)—300万(不含),按经营毛利润的20%提取鼓励管理费;

管理方完成每财务年度经营毛利润300万(含)—400万(不含),按经营毛利润的30%提取鼓励管理费。

管理方完成每财务年度经营毛利润400万(含)以上,按经营毛利润的40%提取鼓励管理费。

3、委托方向管理方付费的具体日期和方法确定为:

基本管理费:于每月十五日前向管理方支付上个月的基本管理费。鼓励管理费:于每年3月15日前向管理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鼓励管理费。

4.因各种原因,委托方不能按期履行本章上述条款,而发生延迟支付时,延期支付给管理方的人民币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息。

第八条财务事项

1、银行账户

管理方应以“酒店”名义开设银行账户,并与委托方代理人共同维持,委托方总会计师拥有银行账户资金支用审核权,同时掌握网银支付设置的一个必须权限。“酒店”所收到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委托方提供的流动资金,均应存入该账户内。这类资金不应和委托方或管理方的其他资金混合。管理方从“账户”中,支付一切经营费用和管理方应得的基本管理费及鼓励管理费。

2、账簿

“酒店”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设置账簿。管理方在经营管理中,必须代表委托方保留能反映经营成果、完整充分的会计账簿及其他记录。账簿和记录,始终是“酒店”的财产,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委托方要求,管理方应提供委托方合理要求的相关资料,管理方未经委托方许可不得向国家执法机关之外的第三者提供或披露。

3、预算

管理方应于每年11月30前向委托方提交一份“酒店”下一会计年度的财务预算及固定值产购置预算(也包括局部装修改造)、委托方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审核批准完毕。在管理方递交委托方30日内,委托方未予以任何形式的回复,则视为同意管理方报告而将自动执行。年度预算只是作为对下一经营年度预期业绩与费用支出的一种估算,管理方将在合理的范围内尽量实现年度预算反映的预算目标,但不应将其作为该营业年度实际业绩的保证。

4、营运资金

委托方同意在“酒店”银行账户中保留必要的“营运资金”,保证管理方能够不受干扰并有效地经营和管理“酒店”。

5、财务报表

按照管理方制定的“酒店”财务报表,每月15日前,“总经理”向委托方提交一份“酒店”上个月的财务报表。应由管理方向委托方提交该年度的财务决算报告,委托方应在收到财务决算报告三十天内审核完成。逾期管理方未收到委托方的任何回复,管理方将视同委托方默认。该财务决算报告将作为管理方计提“鼓励管理费”的依据。有关编制财务报表、预算及审计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开支,应在“酒店”经营账户列支。

第十条特别约定

1、委托、管理双方如有一方在合同到期前提前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赔付三个月的管理人员工资给另一方。

2、双方商定不对第三方泄露任何与本协议书以及根据本协议书所做出的一切协商和讨论。此保密条款在意向书终止后继续有效。任何一方如有违约,一经查实受害方可以向违约方提出不低于万元人民币的损害赔偿。

3、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委托、管理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1、凡因本协议的解释、效力及履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委托、管理双方均应向酒店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以书面形式补充和修改,且因此形成的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构成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本协议于年月日,由委托、管理双方在签订。

(以下无正文)

委托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管理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