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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聘应合同

聘用合同 阅读(1.62W)

甲方:

法律顾问聘应合同

乙方:遵义市 法律服务所;

甲乙双方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工作管理办法》,经平等协商,自愿订立如下协议:

一、应甲方聘请,乙方自200 年 月 日起至200 年 月 日止,指派法律工作者 同志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

二、法律顾问的任务和职责范围是: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拟制、审查法律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文本。为甲方内、外纠纷的调处提供法律咨询与帮助,为甲方重大决策提供法律依据等;

三、根据工作需要,法律顾问有权查阅甲方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报表等。在办理法律事务期间,法律顾问还有权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了解情况、收集证据;

四、在顾问工作中,甲方应如实陈述案情或委托事项所涉及到的事实,不得隐瞒或者捏造事实。法律顾问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努力工作,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五、依照约定,甲方每年应向乙方支付聘金 元,付款方式为: ;

六、本合同签定后,双方均应自觉共同遵守,不得违反或单方终止合同。甲方如遇法律事务时,在无特殊情况下,法律顾问还应保证随叫随到,为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全额据实报销;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 年;

八、补充事项:

九、本合同书一式二份,双方分执,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2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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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方(甲方):

地址:

电话: 邮编:

应聘方(乙方):山东永立律师事务所

地址:青岛市中山路10号发达大厦1804室

电话:13869820568 邮编:266001

甲方为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之规定,聘请乙方担任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定 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

二、乙方指派律师将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为甲方依法进行生产、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担任法律顾问律师的工作范围是:

1.就甲方的经营、生产、管理、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者应甲方的要求,从法律上进行论证,提供依据;

2.参与处理甲方尚未形成的业务方面的重大纠纷;

3.代理甲方参加业务中的诉讼或仲裁活动,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4.参加项目谈判、审核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5.代为发布有关声明、致函等文书;

6.为甲方的改制、转制、兼并、收购设计运作方案;

7.为甲方提供法律信息;

8.协助甲方对工作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法律培训

四、甲方就上述2、3、4、6项委托乙方需另行签订委托合同,律师代理费由双方协商,可按小时收费或按标的额收费。

五、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的日常工作方式和工作时间可根据甲方实际需要具体约定。

六、甲方应为应聘律师提供以下工作条件:

1.查阅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甲方文件和资料;

2.了解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有关事项的论证或决策会议;

3.参加甲方召集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有关事项的论证或决策会议;

4.获得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需的办公、交通及其他工作条件。

七、乙方指派的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所了解、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应当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

八、法律顾问费用每年为 元(人民币、港币、美元),该费用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

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法律顾问费用的,需支付法律顾问费总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经乙方催告仍不支付的,乙方有权终止

本协议,由此可能导致的各种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九、乙方指派的律师如甲方认为其不能胜任、或认为服务态度欠佳、或出现其他使甲方对乙方指派的律师不满意,甲方可以向乙方书面提出更换律师的要求,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上述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给甲方以书面答复。

如甲方要求更换律师,不能同乙方就另行指定的律师达成一致,乙方有权立即停止代理工作,并有权视甲方之举为单方面解除合同行为,所收的法律顾问费不予退回。

十、乙方指派的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将依照法律规定正当履行职责,拒绝甲方可能提出的有关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相违背的一切要求。

十一、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一方要变更或解除协议,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以便共同协商。

十二、本协议书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修订、补充。

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