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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枫买卖合同书(苗木)(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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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枫买卖合同书(苗木)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筒称为甲方)

红枫买卖合同书(苗木)(精选3篇)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筒称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这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特定立如下买卖合同: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苗木的名称、数量、规格和价格见下表:

单价:_____________

苗木名称:红枫

规格: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苗)

合价___________(元)____ 苗)

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

合计:_________________元

二、供苗时间、地点、方式

1、供苗时间、地方:

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月_____日向乙方提供上述苗木。具体交货日期由乙方在上述时间段内自行确定,但须提前三天通知甲方。

2、苗木交货地点和方式:甲方负责将苗木运送到乙方指定地点交货,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3、苗木栽植:本合同所供苗木由甲方负责栽植,苗木栽植后包活三个月。

三、苗木质量验收标准及验收方法

1、验收标准: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苗木除达到上表中的规格要求外,还应满足如下质量要求:植株强壮、完整、无病虫害。

2、验收方法:交货时,乙方按排专人到交货地点,按上述质量要求现场验收苗木质量和数量。甲方将苗木栽植完成后,乙方派专人进行验收。

四、付款方式

本合同中苗木单价为苗木的包干结算价格,包括苗木采购、运输、栽植人工费用。货到乙方位于指定的花场,经乙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支付苗木款的60%,甲方栽植完成后乙方向甲方支付苗木款的35%,三个月包活期满后乙方向甲方付清支付余下的苗木款。双方约定,上述款项在甲方办理付款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

五、违约责任

若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后,中途减少苗木的购买数量,乙方须按减少苗木株数总价格的30%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若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苗木款,则以未付金额千分之二每天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若甲方提供的规格或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或是苗木在三个月包活期内出现死亡,甲方应负责更换。若甲方确不能按合同要求向乙方提供苗木,甲方应按涉及苗木总价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六、其他约定

1、由于甲方苗木所在地遭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战争、强震、冰雹、狂风、洪水)造成甲方不能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双方各自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寻求仲裁调节,仲裁调节不成,可向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用,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效。

甲 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签订于:_____________年_____月

红枫买卖合同书(苗木) 篇2

买方:重庆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重庆____区王府井B座14-5  卖方:重庆XX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市____区融汇大道5号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购买本合同约定的货物事宜,达成如下一直: 第一条: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 交货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 交货地点:沙坪坝网球中 第三条:验收  

1. 验收________年____月16

2. 由谁负责验收:丁 第四条:货款支付方式  甲方收到货之后检验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第五条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 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善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两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未及时提出异议或或自收到货物之日起____日未通知乙方的,视为货物合格。

2. 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原因造成的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 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____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甲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处理意见。 第六条:争议的处理  

1.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有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由相关部门调解,协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合同效力  

1.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________年____月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红枫买卖合同书(苗木) 篇3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款项,经催告后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6、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呆滞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上述情况出现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还买受人。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