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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鉴定委托合同(精选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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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鉴定委托合同 篇1

委托方:(以下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称乙方)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鉴定委托合同(精选6篇)

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建筑工程鉴定事宜,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鉴定内容及要求:

(详见委托书 )

第二条 费用及付款方式

本工程的鉴定费为人民币:

具体支付方式:1)签定本委托书时支付全部费用的50%。

2)领取鉴定书时支付剩余全部费用。

鉴定过程中,如发生必要的技术检测、图纸审查等费用,由委托方另行支付。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按鉴定委托书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承诺提供的资料全部属实;如因甲方提供的资料有误或不及时,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2)负责指派专人协助乙方工作,协调处理有关事项;

(3)按本合同的约定方式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鉴定费用;

2、乙方权利义务

(1)按约定时间出具鉴定报告,并保证鉴定报告的真实、合法、有效;

(2)负责保管好甲方提交的各种文件、资料,并为甲方保守秘密;

(3)负责鉴定报告的解释工作;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本合同未到期甲方单方面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关系并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负损害赔偿责任。

2、在委托事项未完成或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乙方单方面要求提前解除协议关系并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未按时提供合格鉴定报告或鉴定报告不符合规范要求等,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由于本合同有关事宜引起争议,双方应首先力求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协商后此争议仍未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鉴定委托合同 篇2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书范本

发包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_______(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证书。

2?该工程在市质量监督站、市安全监督站及许昌安全管理局监督下,施工中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百年大计、质量第一。

第一条?工程质量承包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第二条?质量保证条款明细: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证如下:

1.保证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能达到合理使用年限;

强化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程师的质量意识,加大质量宣传教育力度,明确质量目标和落实质量责任制。保障施工准备、施工中和系统调试运行,竣工后服务保证几个阶段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权限和方法,使质量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处于受空状态。

2.保证屋面具有防水能力,房间楼层和外墙面及洗手间等具防渗漏性能。

购货方严格按产品包装上注明的`贮藏条件贮藏?因购货方对产品保管养护不善而造成产品质量问题由购货方负责。

3.保证整体楼层具有抗风防水抗震能力。

4.保证楼层有加高再建承受能力;

5.保证房屋各楼层建筑高度达到发包方要求;

6.保证房屋建筑格局适用于甲方需求。

7.其他项目保证条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保证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生效。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三条?质量保修责任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严格按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验施工质量检查评定。做到对重要功能性分部工程质量先经自检合格,在报建设方,验收合格后再行投运;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当地安全建筑管理部门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除不可抗力以外造成的房屋倒塌、裂缝、倾斜等因素,乙方负全部责任。

(不可抗力:指因战争、_____、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特大自然灾害。)

第四条?保修费用

因建筑质量出现问题而造成的修建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其它注意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气漏水、燃气泄露、电器、设备故障造成停电等),本公司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承包方或物业管理部门进行抢修。非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本公司或造成事故者承担。

本工程质量保证书,由甲乙双方在竣工前共同签署,自签订之日起即产生法律效力,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因我方供应货物的质量问题,对贵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的,我方愿承担该批货物价款1-10倍的罚款,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鉴定委托合同 篇3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同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1、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为 设计使用年限 年;

2、屋面防水工程及有关防水要求为 年;

3、装饰装修工程为 年;

4、除灯器、插座外,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年;

5、供热及供冷为 采暖及供冷期;

6、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 年;

7、其他约定: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种在合同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5 %。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零。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和追加

保修金由发包人在应付款中扣出。如未发生工程质量保修金行为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14天内返还50%的质量保修金,在满两年后14天内再返还50%的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在保修金不足以支付工程维修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追加。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鉴定委托合同 篇4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____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____。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____年;

3.装修工程为____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_________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________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_______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曰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曰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工程质星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年月日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鉴定委托合同 篇5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

工程地址: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年月日

竣工日期:__________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注:地基经复合地基工程处理后,经具有桩基础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复合地基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其承载力应达到国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不小于180KPa),方可认定为合格工程。复合地基工程如达不到合格要求需返工或基础选型设计变更的,所需额外增加的一切费用(包括检测费)由承包方负责)。

合同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竞标文件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施工图

8、工程报价、工程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_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年月日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肆份,副本肆份,双方各执肆份。

发包人:__________(公章) 承包人: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投标文件》的“通用条款”,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__年版第三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1本合同协议书;

1.2成交通知书;

1.3投标书及其附件;

1.4本合同专用条款;

1.5本合同通用条款;

1.6招标文件;

1.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8图纸;

1.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本合同使用的语言为:中文

2.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现行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文件法规和规章 。

2.3适用标准及规范

2.3.1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规范、行业标准、规范等 。

2.3.2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时间: 开工前七天

2.3.3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无 。

3、图纸

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七天提供图纸叁套

3.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不能传第三方或用于其它工程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师

4.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4.2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

职权:

5、项目建造师

姓名: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

6、发包人工作

6.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6.1.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按现状,合同规定时间 。

6.1.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现场所需的水、电由承包人负责实施,费用已包含在竞标报价。

6.1.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施工现场内的施工临时道路由承包人负责实施,费用已包含在竞标报价。

6.1.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根据实际需要 。

6.1.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七天办好施工许可证、监理等手续 。

6.1.6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七天 。

6.1.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七天 。

6.1.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室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所需款项由发包人负责 。

6.1.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6.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无

6.3合同签定约定:发出成交通知后30天内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7、承包人工作

7.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7.1.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7.1.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供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次月的施工计划表。

7.1.3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通用条款》9.1(3)条执行 。

7.1.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采购人和监理办公室各一间

7.1.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接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通用条款》9.1(5)条执行。

7.1.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按《通用条款》9.1(6)条执行 。

7.1.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施工单位组织保护,发包方协调处理。施工时如损坏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造物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1.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做好施工场地的文明施工措施,符合有关部门的文明施工要求;在竣工后搬走所有施工机械、垃圾及剩余材料,并使竣工现场干净、整齐。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7.1.9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

7.2合同签订的约定:发出成交通知后30天内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进度计划

8.1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是:按合同签订后七天内 。

8.2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后3天内审查批准并提出修改意见

9、工期延误

9.1对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三方(采购人、监理、施工)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9.1.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9.1.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9.1.3不可抗力;

9.1.4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通用条款约定之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

9.2 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天,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四,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的移交竣工报告的批准日期之间的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其极限为合同总价的5%。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款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9.3工期奖励: 无

四、质量与验收

10、工程质量

10.1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合格

10.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请玉林市建筑工程质量质监督站仲裁

1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1.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相应验收规范要求验收的部位,必须经有关人员一同现场验收,按《通用条款》17.1执行。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2、合同价款及调整

12.1本合同价款采用 方式确定。

采用综合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13、工程量的确认

13.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前 。

13.2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值,承包人应得到该价值扣除保留金后的价款。当工程师要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承包人参加。

13.3计量方法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无论通常的和当地的习惯如何,工程的计量均应以执行广西现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结果为准。

13.4计量单位

除了合同另有规定外,所有计量单位均应符合本工程适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的标准。

14、工程款支付

14.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预付款支付期限: 承包人交清履约保证金和签合同进场施工7天内申请 。

14.2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进行中间支付,支付比例为月计量工程额的 %,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拨付。

六、材料和设备供应

1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5.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无 。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无。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无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无

15.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 无 。

16、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设备

16.1本工程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品种、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必须要与报价水平相对应的材料并达到国家技术标准要求,不能以次充好,采购前须征得发包人或其授权人认可同意。

七、工程变更

17、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发生的对原工程设计变更所增加工程量,视为本协议应有的工程量,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该项施工义务。

18、确定变更价款

发生设计变更后,双方约定如下:

18.1承包人提出变更价款的时间是: 实时或提前三日

18.2发包人暂定变更价款的时间是: 接到承包人申请后20天内

18.3凡因设计缺陷需要变更设计且按规定程序办理了设计变更而增减工程造价,增减的工程造价不超过成交价10%(含10%)的,工程量增加而引起工程造价增加额达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招标标准的应当进行重新招标。

18.4工程量增减经审查批准后方能进行规划设计变更,对增减预算按规定由玉州区财政局和玉州区审计局进行评审和审计,工程量增减以玉州区财政局和玉州区审计局结论为准。

18.5凡是独立增加的设计,未列入该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范围的,不属于该工程的工程量增加,属于另外的独立工程,应按规定进行工程招投标或政府采购。

八、竣工验收与结算

19、竣工验收

19.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竣工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伍套竣工图给发包人。

19.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定。

19.3支付与结算应以监理工程师认可,按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完成的工程量为依据。完成的工程量应有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认可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经监理工程师确认,最终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或总额进行支付与结算;或者根据具体情况,按合同条款的规定,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双方商定或监理工程师确定的单价或总额价报采购人批准后进行支付与结算。工程结算款项根据审计结论,由财政部门审批竣工财务决算后结清。

19.4竣工结算由审计(或财政)部门对结算进行评审,承包方必须对送审的结算价真实性负责,如承包方有意违反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夸大送审结算价,经审计(或财政评审)所审定的结算价与送审结算价相差超过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造价部分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0、质量保修

20.1本工程缺陷责任期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执行,从竣工验收证明书颁发之日计算。

20.2发包人代表签发缺陷责任证书后送交给发包人,并将一副本交承包人。申明承包人已于某日前尽其责任施工、竣工、保修并符合发包人要求。缺陷责任证书应由发包人代表在最迟的缺陷责任期满,及承包人按指令进行的工作已完成,并符合发包人代表要求的21天内,发出缺陷责任证书。

20.3在缺陷责任满后28天内,发包人出具证明,把合同价5%的保修金(无息)一次性付给承包人。

20.4质量保修的费用,在质量保修期内,属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质量保修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如果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修复的项目不属于承包者责任造成的,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

九、争议、违约和索赔

21、违约

21.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

21.2 本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拖延一天按成交价的万分之四赔偿罚款给发包人。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达不到工程约定标准执行返工至合格为止,返工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工期不顺延 。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除损失费用自理和承担相应责任外(工期不顺延)。

22、争议

22.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向 玉林市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玉州区 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 他

23、工程分包

23.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不同意分包

分包施工单位为: 无

24、不可抗力

24.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1、(6)级以上的地震;

2、(10)级以上的持续(3)天的大风;

3、(暴雨)级以上的持续(3)天的大雨;

4、(5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3)天的高温天气;

5、(5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3)天的严寒天气;

6、(50)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洪水。

25、保 险

25.1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发包人自理。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

(2)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26、担 保

26.1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履约担保金 。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

27、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正本肆份、副本肆份,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叁份、代理机构执副本壹份 。

28、补充条款

28.1 施工人员人身事故保险由承包人按有关规定自行投保,该保险应不属于储蓄险等还本险。承包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之后一周内按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交纳,否则由采购人从最近的一期计量支付时扣缴。

28.2 承包人违约有以下情况之一者,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另行发包工程。同时还追究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8.2.1 个人承包工程,包括承包人本单位及外单位人员承包,采购人不承认其个人拥有任何资质等级及营业许可证资格。

28.2.2 几个人联合承包工程,就地组织暗分包队伍,不具备完成本工程的技术、机械能力,被采购人判定为没有能力履行全部合同条款的承包人。

28.2.3 就地转包全部的工程,以牟取转让费、管理费的承包人。

28.2.4 承包人自签定合同之日15日内,无法组织合同规定的人员、机械进场或进场人员机械与合同严重不符。

28.3 承包人如有部分分包现象(其中包括冒充承包人下属单位的挂钩单位,凭口头协议参与施工的分包人,及其他暗分包个体户),一经发现核实,采购人将采取驱逐该暗分包人措施,并对有关承包人给予罚款,罚款金额为该项目分包总额的 5% (视情节严重而定)。

28.4 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地,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

28.5 承包人使用的劳动力均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凡进入本工程工作的妇女应持有计生证,否则不准安排工作,禁止使用童工。

28.6凡招标文件的合同条件、技术规范、设计图纸没有明显提及或明显遗漏或明显错误的,应以国内现行规范解释为依据,或以国内惯例处理。承包人发现后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防止造成损失,并不得利用以上文件的含糊、遗漏、错误或缺点索取利益。

28.7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所出现的“发包人”全部改为“采购人”。

28.8凡是独立增加的设计,未列入该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范围的,不属于该工程的工程量增加,属于另外的独立工程,应按规定进行工程招投标或政府采购。

28.9工程竣工结算后,施工单位必须提供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证明材料,否则不支付尾款(除质保金外,结算价的5%做为尾款)。

十一、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市政建筑工程)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 ,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桥梁工程为 年(建议桥梁隧道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道路工程为 年(建议路基、路面、桥面为2年);

3.排水(雨水)工程为 年(建议道路工程中的排水工程为3年);

4.绿化工程为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年;

5. 地下防水工程为 年(建议为5年);

6.其他附属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8、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9、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为5年;

10、供热及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11、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 2 年;

12、装修工程为 2年;

13、室内外给排水和市政公用排水工程保修期限为 5年;

14、在没有明文规定下,参照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条例,双方协商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内保修;

8、其他约定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1、质量保证金比例:工程结算价的5% 。

2、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及金额:待工程保修期满后一次性返还(无息),(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

七、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鉴定委托合同 篇6

发包人:

承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⒈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⒉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______________年;

⒊装修工程为____________年;

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________________年;

⒌供热与供冷系统为__________________个采暖期、供冷期;

⒍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________________年;

⒎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⒈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⒉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⒊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⒋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