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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复议答辩状代理意见(精选3篇)

代理合同 阅读(1.21W)

对行政复议答辩状代理意见 篇1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

对行政复议答辩状代理意见(精选3篇)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_一案,现答辩如下: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_________________本答辩状副本__________份。

(二)文书范本

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市城市规划局。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大街32号院。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刘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局长。

因焦__________不服答辩人于20__年作出的城_____字〔20__〕第369号行政强制

执行决定提起上诉一案,现答辩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上诉人的违法事实清楚,答辩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20__

年10月19日答辩人接到群众举报,随后立即对上诉人的违法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绘制了施工现场平面图,拍摄了当时现场照片,做了勘查笔录,并针对上诉人的违法事实和行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可上诉人置答辩人的通知于不顾,继续进行违法建设。20__年12月31日,答辩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上诉人继续违法抢建行为进行制止,强制拆除其继续违法建设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在执行前对上诉人的违法建设现场进行拍摄。从前后两次取证的现场拍摄照片的对比中可以明显看出上诉人继续违法抢建的行为。一审法院对此也予以认定。因此,上诉人的违法抢建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鉴于上诉人的违法抢建,答辩人为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城市建设的正常秩序,依据《__________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48条之规定,对其抢建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这是答辩人履行行政职责的正常行政行为,并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授权。因此,答辩人对上诉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二、针对上诉人诉称的部分松动墙体拆除问题,答辩人在一审中已明确说

明。该部分的拆除不是我们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中的拆除。这部分的拆除是上诉人所在街道办事处综合考虑该房屋的周边情况、当时天气环境和上诉人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情况,出于对行人人身安全考虑,在我局执行完毕后,要求当时拆除人对该松动部分砖块进行拆除,以确保过路行人的安全,

。因此,答辩人首先认为该部分拆除与本局的行政强制措施无关。其次,上诉人所在街道办事处为了

周围群众的人身安全,对墙体部分松动砖块的拆除是出于人性化管理的考虑,是负责任的做法,也是合理合法的,并无不妥。

三、上诉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如上所述,答辩人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强制拆除上诉人继续违法建设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存在任何过错,是依法履行职务行为。因此,上诉人要求答辩人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不具备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四、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状,答辩人认为上诉人始终无法分清行政处罚与行政

强制措施的不同和区别。因为答辩人是根据《__________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36条之规定,是在上诉人违法抢建的紧急情况下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不是对上诉人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__________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36条之规定是对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授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3条第2款是行政处罚的设定,完全是两个不同授权。因此根本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适应问题。因此,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答辩人所做的行政强制措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法律法规适用正确,应予以维持。

此致

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__________市城市规划局(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对行政复议答辩状代理意见 篇2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答辩人因收到        人民法院转来关于        与原告        因        纠纷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 

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原告、被告均不存在雇佣关系。 

1.答辩人与原告        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告受雇于被告        而非答辩人,且其报酬由被告何剑支付,足见原告事实上系受雇于被告        ,其与答辩人不存在雇佣关系。

2.答辩人与被告        系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答辩人将搬运工地提升架的任务交由被告        承揽,并一次性支付其承揽报酬;且被告何剑为完成承揽任务,还雇请了原告为其提供劳务。由此可知答辩人与被告间为承揽合同关系。

二、原告以答辩人系发包人应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答辩人认为,作为搬运工地提升架的承揽人并不需要有相关资质,故原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向答辩人主张赔偿无事实依据。

2.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所述发包人应限于仅指《民法典》中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或与建设工程合同类似的合同关系中的发包人。

因建设工程事务中,若施工承包方无相关资质则劳动者遭受意外伤害的风险将剧增,故司法解释以保护劳动者权益为考量而有此规定。但若对发包人的定义进行任意扩张解释,将大多数普通、简单的承揽合同关系中的定做人都归类为发包人,则会不当的对定做人苛以重责,不符合社会经济生活实践,亦有违民法公平之原则。

故答辩人认为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三、除上述观点外,答辩人对于本案保留以下答辩意见: 

1.对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答辩人即使存在过错,亦属轻微过失,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应由作为雇主的被告                           及直接侵权人被告许美丽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2.关于赔偿数额,答辩人认为:

(1)误工费计算不符合客观事实,误工时间为    天,以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人民币    元/年计算为计算标准,误工费应为人民币    元。

(2)护理费用不符合客观事实,护理期限为    天,以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人民币    元/年为计算标准,护理费应为人民币    元。

(3)原告主张交通费的损失,但其提供的部份证据的真实性、与治疗之间的关联性均存在疑问,故答辩人对此不予认可。

(4)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人民币    元/天,计算    天共人民币    元。

(5)营养费数额偏高,应为人民币    元。

(6)残疾赔偿金数额过高,原告为农村居民,故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民币    元/年为计算标准,伤残九级十级,残疾赔偿金应为人民币    元。

(7)精神损失抚慰金数额过高,可由法院依法裁决。

综上,原告向答辩人主张损害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其对答辩人的诉求。即使答辩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亦属轻微过失;且主张的部分赔偿项目及金额欠缺理据,故恳请贵院酌情考量本人的答辩意见并依法作出裁判。

此致

人民法院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答辩人:

附:答辩书副本    份;

证据材料    份

对行政复议答辩状代理意见 篇3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______族,住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小区______号楼______单元______户。身份证号码:______.电话:______.答辩人就___________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同意解除与______的婚姻关系我与______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之前,______已经起诉过一次离婚,法院判不离后,两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与______的婚姻关系。

二、同意孩子______由______抚养,但是______应保证孩子由其亲自抚养,不能送交其父母抚养;保证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证给予足够的关心与呵护,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长与发展,否则我可变更抚养关系孩子年幼,一直由我照顾和看管,______对孩子又不管不问,我一直不能参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资助,目前我没有太多的经济能力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因此,我只能保证支付孩子每月______元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1、结婚后夫妻共同购置房屋一处,位于______,面积______平米,市场价值______万元,房屋归______所有,由______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计______元。

2、______自孩子出生后就没有向家里交过一分钱,至今已有______时间,其______年前四个月的平均工资为______元,这部分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我要求分得一半。

3、银行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业已申请法院调取婚后______在______银行的存款,存款数额的一半归我所有。

4、其他家庭共同财产(家具)约______余元,因房屋归______所有,这些财产也归其所有,由______支付______元给我。

四、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负担为维持生活,我先后两次借款______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和孩子的抚养,这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已为法院有效判决所确认,应由双方共同负担。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