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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用地承包合同(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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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用地承包合同 篇1

林业用地承包合同

林业用地承包合同(精选3篇)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甲、乙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甲方同意将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林地发包给乙方经营,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土地四至范围、面积

1、甲方同意发包给乙方的林地位置、四至范围见图纸,面积约为      亩,该面积仅为意向面积,非支付承包金面积。

2、承包面积以乙方实际造林面积为准,由甲、乙双方会同采用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的面积(水平面积)确定。

二.承包期限:承包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计          年。

三.交地:交地时间为                            ,地上物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不再主张任何权利。

四.承包金及支付方式

1、承包金付款面积以实际承包造林面积为准。

2、承包金自实际交地日起算。

3、每亩每年承包金          元(大写:             元,已含税金)。

4、在承包期限内,承包金按期支付,每期付一次。第一期为   年,从第  年开始每  年为一期。

5、第一期承包金于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实际造林面积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结算支付,此后每期承包金在上一期届满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

6、承包期内最后一期如不足      年,按合同剩余期限计付承包金,但所造林木未届伐期或延长承包期的仍依上述办法支付承包金。

五.双方权利义务

1、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土地承包金。

(2)甲方按时交地给乙方。

(3)集体所有地发包、流转甲方应依法办理村民集体决议,提供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发包或流转的村民决议。

(4)甲方提交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给乙方。

(5)甲方发包给乙方的林地应符合: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并未对该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作任何处分;属于政府土地规划确定的商品林用地,非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或其他公益林等限制流转的林木及林地;林地内原有之水田、农地、放牧地、经济林地、薪材地、石头地、风水地、坟墓用地或其它设施地等地段均已明显划定、剔除,无任何产生相关纠纷之可能。

(6)甲方负责办理林地发包、流转的审批、登记及过户手续,承担登记及过户、办证等相关费用,并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7)甲方有义务协调处理与林地有关的争议、侵权事件,协助乙方维护林地经营中治安问题,保证乙方对承包林地能正常经营。

(8)林地内原有林道和其他林业设施(包括防火带)无条件保留,乙方可无偿使用;为乙方营林作业提供无偿通行便利。

(9)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否则,甲方的转让行为无效。

2、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须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承包金。

(2)承包期限届满,如甲方将承包地继续发包或流转,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3)合同期限内,乙方有权根据营林需要,自主决定在林地内增建林业设施及开辟林道、防火带等。

(4)合同期限内乙方依法享有该林地的使用权及地上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

(5)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时承包地及原有之林业设施归甲方所有;乙方在承包期内添置的设备及林业设施等归乙方所有,也可在甲方支付合理的补偿后归甲方所有。

(6)承包地被国家征用、征收的部分,乙方有权将其从实际承包面积中剔除,甲方无权就该部分被剔除之林地要求乙方支付承包金;国家征地所获之补偿金,属乙方投入的地上固定设施补偿金和地上林木补偿金的,归乙方所有;属土地补偿金的,扣除乙方已付给甲方的未使用年限的土地承包金外归甲方所有。

六.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规定提交林地的,甲方须赔偿乙方全部损失,乙方仍有承包需要的,甲方须继续履行合同,延期交地期间不算入承包期限;甲方延期交地时间超过1年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或部分解除合同。

(2)乙方自甲方交地之日起两年内无任何理由没有造林,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非因乙方原因发生无法造林情形,甲方不得行使该解除权。

(3)林地未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乙方发现后有权从承包面积中剔除,甲方无权要求乙方就剔除林地支付承包金,已经支付的予以返还,乙方已经实际投入的,甲方须赔偿乙方因此所受的全部损失。

(4)非因乙方原因发生的承包地所有权或承包经营权纠纷、第三人侵占乙方承包地等情形造成乙方无法正常经营的,甲方应在乙方指定期限内处理妥当;否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无论合同解除与否,乙方均不支付承包地被侵占及无法经营期间的土地承包金,已经预付的应予以返还,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5)甲方证明其拥有发包或流转资格的文件资料要真实有效,伪造或变造文件资料骗取合同收益的,甲方除双倍返还乙方支付的承包费用外,还须赔偿乙方的其他投入损失。

(6)林地发包或流转应依法进行,甲方违反法定程序发包或流转土地,合同无效造成乙方的损失甲方应予以赔偿。

(7)甲方不能妥善解决道路交通问题或者不能有效阻止相关方干扰乙方营林,导致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8)甲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存在瑕疵,除须赔偿乙方因此所受全部损失外,乙方还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9)乙方逾期一个月支付承包金的,从第二个月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部分的违约金。如乙方逾期1年未支付承包金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10)若甲方违约应对乙方负赔偿责任,未及时充分赔偿,乙方有权从甲方承包金中扣除相应的金额,甲方承包金不足赔偿款的,甲方应补足。

七.其他事项:

(1)承包期限届满,承包地内营造之林木如未达轮伐期的,该部分承包地的承包期限自动延期到该轮伐期结束,延期部分租金按合同约定支付。

(2)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月日                                                                                      年月日

林业用地承包合同 篇2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发包方(下称甲方):_______县______乡_____村______组

承包方(下称乙方):_______县______乡_____村______村民

为了发展林业生产,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发展利用,根据《森林法》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内容,面积和地点

甲方将座落在_________的林地(山地)_____________亩,发包给乙方植树和管理,四界是:南至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东至__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承包期

承包期为______年零____个月,从_____年____月___日起,到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第三条 林木收益分配

⒈承包林地内原有林木、成材林木(成材林木的标准,按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实行_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成,乙方得______成;幼林实行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_成,乙方得_______成。

⒉承包期内乙方新植树木、成材林木实行___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成,乙方得_____成。

⒊对原有林木的修枝材、脚材,按_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__成,乙方得____成。由乙方承担修枝劳务。承包期内新植林木的修枝材、脚材,归乙方所有。乙方修枝要严格按照林业部门的有关技术规定执行。

第四条 种植密度,采伐与纳税

⒈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承包林地范围内,每亩植树不少于____株,树苗由乙方自备(或由甲方提供)。

⒉在承包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采伐树木。如一方需要采伐时,应由双方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后,按批准采伐的方式(如择伐,皆伐或渐伐)进行采伐。对采伐后的空地,实行谁采伐谁补种的原则,由采伐方在采伐当年或次年完成新造林。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并做到包栽包活。甲方如将应由自己补种的树木委托给乙方补种的,应向乙方支付劳务费,费用由双方议定。

⒊采伐税实行谁采伐谁负担,应纳税方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纳税。

第五条 双方的义务

⒈承包期间,乙方负责山林树木的管理防护。乙方应做到“三有”,即有专人护林,有房屋岗棚,有护林器械。

⒉乙方不得在林地野外用火,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进行其他毁林行为。

⒊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一但发生火灾,乙方除积极采取灭火措施外,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⒋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扶持资金、物资或贷款,甲方必须及时、合理地分配给乙方。

⒌承包期内林木治虫费用,由甲方承担_____%,乙方承担_______%。

第六条 奖惩

⒈承包期内,如果林木被盗伐,乙方未发现或未抓住盗伐人的,被盗伐一株,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______元。如乙方发现或抓住盗伐人的,应交给甲方处理,按所盗伐树木对盗伐人作价罚款______倍,罚款全部(或部分)奖给乙方,被盗伐的树木归甲方所有。甲乙双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砍伐一株,罚款_____元给对方。

⒉甲方如克扣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资金、物资和贷款,除应如数补齐外,还应向乙方偿付相当于其价值的_______%的违约金。

⒊如因乙方的责任造成火灾,对于烧毁树木,应视乙方责任的大小决定其应付赔偿金的数额。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林地内林木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对损失部分林木,双方均不负责。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 承包期限

本合同自承包起算之日起生效,至承包期满失效。承包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在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

第十条 其他

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送乡政府,村委会(如经公证或鉴证,还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章): 乙方(章):

住所: 住所: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公证机关: (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林业用地承包合同 篇3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深圳市恒芝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平等协商,双方签订林业用地承包合同如下:

1、甲方自愿将座落在发包给乙方用于改造侧柏林、饲养鼯鼠,建造恒芝堂原生态中药种植养殖生产基地。发包林地应具备如下条件:

(1)林地权属为甲方所有,四至界线清楚――出示山界林权证书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如没有山界林权证书,甲方必须出具村委会、村民小组和村民个人签名(盖章)的证明,经乡(镇)政府和县林业局盖章确认。

(2)无纠纷、争议,没有被抵押、查封、租赁承包给他方或与他方合作经营等。

(3)经上级业务部门批准的分类经营划定的商品林林区的林地。

2、具体地点、面积和面积测量:

(1)四至界址以双方签名确认的1:10000地形图现场勾绘的界线。

(2)总面积 亩(初步勾绘面积),其中:扣除小地类面积 亩,实际承包面积(结算租金面积) 亩(造林验收后填入)。

小地类指:坟地、输电线路占地、通讯线路占地、岩石裸露地、农田边、水源林预留的田边地和不能列入造林范围的其他用地。

实际承包面积(结算租金面积)指:在造林结束后,以双方到现场验收的实际造林面积。

(3)、面积测算方法:用1:10000地形图勾绘的界线按水平面面积(坡面的水平投影面积)进行求算,或用GPS(卫星定位仪)到现场测算。

3、甲方的林地发包给乙方后,林地使用权归乙方,具有完全的自主经营权,林地的规划、投资和经营由乙方负责,收益亦由乙方享有。在履行本合同的基础上,乙方可以转租或与第三人联营合作,但所形成的一切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4、承包期限:

自年年月日止,共计年(年)。

5、承包费的支付:

(1)从甲方交林地之日起(具体日期 年 月 日),乙方向甲方交林地承包金按每年每亩人民币 元整,结算承包金的面积以双方到现场用1:10000地形图或用GPS核定的实际造林面积为准,结算租金面积计总承包金人民币 元,大写: 。

(2)林地承包金由乙方直接支付给甲方或委托 发放给甲方,甲方收到地租,提供等额有效票据(开具票据的税费由甲方承担)并在地租支付凭证上签字确认。承包金由乙方通过银行转账到甲方指定账户(甲方账户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3)支付方式:乙方应按时将林地承包金支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乙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① 一次性付款:合同生效后, 工作日内,根据双方现场初步勾绘承包地的面积,乙方按初步勾绘的面积预付承包金的 %给甲方,待造林结束核定面积后,按核定面积于当年 月底前支付剩余承包金给甲方。

② 一年一付:合同生效后,包地的面积,乙方按初步勾绘的面积预付第一年承包金的 %给甲方,剩下部分待造林结束核定面积后,按核定面积于当年年底前交清。以后每年的承包金于当年月日前付清。

③ 每 年支付一次:合同生效后, 工作日内,根据双方现场初步勾绘承包地的面积,乙方按初步勾绘的面积预付第一轮承包金的 %给甲方,剩下部分待造林结束核定面积后,按核定面积于当年底前交清。以后每轮的承包金于每轮首年 月 日前付清。

④ 其他约定付款方式: 。

以上各支付方式,如逾期交承包金,乙方应按欠交额、期限和同期农业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甲方(如因甲方不按时领取承包金的,乙方不承担逾期支付的责任)。

(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效,但当年承包金计付起始日期以双方确认的交地日期为准,当年承包金计算方法是:以年承包金为基数,从确认交地之日起至年底的实际天数为比例计付当年承包金。

(5)乙方交承包金时,甲方必须有三人以上的代表人签收,且其中有一人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

6、甲方发包给乙方的原林地上的疏残林、竹、经济林或其他作物在签订本合同后 天内要全部清理完毕,砍伐手续及费用由甲方负责。超过 天,林地上的附着物还不处理完毕的,视为甲方放弃所有权,任由乙方处置。

7、甲方现有通往承包林地的林区公路、乡村公路、便道、水源、水库等基本建设设施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不得阻塞和破坏。经过相邻村屯的各种道路出现阻塞和破坏的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调解处理。

8、乙方在承包期间,视生产经营的发展,需要开设林区公路、林道而占用甲方山地、林地、竹地、坡地时,甲方必须无偿提供解决,所占用水田及损坏水田、坡地的青苗补偿费参照当地乡镇修建乡村四级路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其费用由乙方一次性补清,以后乙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有权无偿使用公路和林道,所修的道路双方维护,不得毁坏。

9、承包林地后,甲方不得在承包地内种植果树、竹、木及其他作物,如种植,乙方有权清除,所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

10、甲、乙双方的责任:

(1)甲方责任:

① 因山界林权发生纠纷的,必须无条件负责解决。

② 承包期内,甲方或其他方不得在承包地野外用火或修建其他工程设施,或毁林活动。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属甲方责任的,由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损失款项可从甲方承包金中抵扣。属其他方责任的,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追究其他方赔偿乙方的损失。

③ 幼苗(树)期五年内不得放牧、割荒和打柴。不得有任何损害乙方所承包的林地及林木之行为。

④ 林地发包后,不得在承包土地上开矿、开石、葬坟(如特殊情况,甲方本村个别村民确需葬坟的,原则上占地面积不超10m2)。在承包林地上原有的旧坟,按原有的主坟架保留(其范围从坟圈边线出2m内),不计入承包林地面积,但坟地不能再扩大范围。

⑤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占用乙方承包的林地时,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各种补偿手续,尽快取得补偿金。林地补偿金归甲方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金归乙方所有。发包的林地被征用后,从被征用之日起,在发包的林地内减除相应的面积和林地承包金。

⑥ 集体的林地,甲方必须召开发包方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林地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签名。林地所有权属于个人的,个人同意后可直接发包给乙方。

⑦ 甲方有义务责任负责林地里侧柏树等林业的防火防盗工作,有义务责任保护乙方投放在林地区野生散养的鼯鼠的防盗防害工作。如发现甲方及地方群众恶意破坏,串通外界偷盗乙方在林地建设固定设施及野外散养鼯鼠等行为,一旦发现,由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损失款项可从甲方承包金中抵扣。

⑧ 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维护与搞好地方群众的团结关系,协助乙方基地建设一切事务办理的工作。

(2)乙方责任:

① 落实资金,搞好改造侧柏林地规划、设计,尽快实施植树改造。

② 乙方的管理人员要与地方群众搞好团结。不能在林区进行非法、违法活动。发生治安及纠纷问题,要及时通知地方政府机关协助处理。

1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皆构成本合同解除的理由: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的。

(2)甲方与第三人因林地权属纠纷或侵权行为,经处理后不能解决的。

(3)乙方承包的林地60%以上被国家征、占用的。

(4)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系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病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事由。

当一方出现或者知晓合同解除事由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向对方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当对方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合同即告解除。合同解除后,本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

13、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时作如下处理:

(1)属国家征、占地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依11.(1).⑤条规定处理补偿金;国家未征、占部分林木归乙方所有,林地交回甲方,但乙方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全部采伐完该林地上的林木。

(2)甲方发包前林地上原有的林区设施及乙方承包后在林区所建的林区设施归甲方所有。

(3)乙方在承包期内添置的非固定设备及林业设施归乙方所有。

(4)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最后一期林木砍伐后承包地上以自然萌生方式更新植被,更新后的萌生林无偿归甲方所有。

(5)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将该林地发包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6)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或部份不能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善后工作由双方协商解决。

14、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相关条款已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违约方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全部赔偿守约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2)双方都有违约行为,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5、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件应包括:

(1)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林地“山界林权证”复印件或甲方出具的村委会、村民小组和村民个人签名(盖章)且经乡(镇)政府和县林业局盖章确认的证明;

(2)用1:10000地形图勾绘的林地山界图(盖骑缝章);

(3)村民集体决议及代表签名册;

(4)交地确认书;

(5)承包林地最终结算面积。

16、承包期内,如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履行至合同期满为止。

17、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8、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尽量协商解决,确实协商不成,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9、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20、本合同主件十页共二十条及附件六页五条。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代表: 代表:

村委会(章): 乡(镇)林业站(章):

代表: 代表

乡(镇)人民政府(章):

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