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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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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情况汇报

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土资源部的领导下,全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始终把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工作目标,积极转变观念,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夯实工作基础,加大工作力度,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实效。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区矿山地质环境现状

伴随着矿业开发的迅速发展,全区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逐步显现。主要表现为:一是治理区域点多、面广。调查显示,全区需要治理的集中区域达88处,占用破坏土地79108.14公顷,涉及耕地7552.11公顷、林地3048.91公顷、草地34539.44公顷,面积庞大。二是危害严重,治理形势紧迫。全区矿业开发形成的采空区地面塌(沉)陷总面积达到226.21km2;形成的塌陷坑、塌陷群323处,已发生矿山地质灾害541处,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5575亿元,伤亡人数共计62人。三是污染严重,危及民生。全区矿山年产固体废弃物2.86456亿吨,综合利用率仅为10.7%,累计积存量高达29.7774亿吨;全区矿山年产废水废液3.1185亿吨,综合利用率仅为55.5%。矿山废弃物引起的淋滤、扬尘、自燃和渗漏,严重影响了周边的生态环境和居民的生产生活。随着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力度的加大和制度、措施的完善,全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已取得初步效果,不仅解决了部分重点区域历史上形成的地面塌陷、占用破坏土地和地质灾害等问题,而且使新出现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形成了整体遏制、局部好转的局面。

二、全区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基本情况

近年来,自治区高度重视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特别是XX年以后,不断加大投入力度,着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同时督促矿山企业履行恢复治理地质环境的责任,治理取得明显效果。

(一)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重点,实施民生工程。

XX年以来,自治区把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作为实现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性工程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民生工程,不断加大投入力度,优先治理自治区确定的8个采煤沉陷区、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环境与地质灾害问题突出区域、影响城市周边景观的区域和以利于解决恢复成为建设用地与耕地及改善生态环境效果明显的区域。项目资金由XX年的0.013亿元增加到XX年的4.63亿元,9年增加356倍。

XX年至XX年,全区共安排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186个,下达项目资金11.57亿元。其中,国家项目54个,投资3.19亿元;自治区项目132个,投资8.38亿元。XX年至XX年,全区使用项目资金2.53亿元,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91个,竣工验收73个,治理面积约75平方公里,其余项目于XX年全部完成;XX年使用项目资金4.41亿元,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54个,由于项目周期一般为两年的原因,所有项目正在实施中,预计XX年完成21个;XX年下达项目资金4.63亿元,安排项目41个,于XX年3月份下达任务书,设计审查工作已基本结束。

在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同时,我们还把地质遗迹保护与地质公园建设作为改善生态环境、惠及民生的重要工程,重点推进。XX年至XX年,全区共实施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公园建设项目95个,下达项目资金2.49亿元。其中,国家项目23个,投资0.85亿元;自治区项目72个,投资1.64亿元。目前,竣工验收项目44个,建成17个地质遗迹保护区、2个世界地质公园、3个国家地质公园和3个自治区地质公园。

为切实把自治区人民政府XX年确定的十项民生工程中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任务落到实处,我们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矿山地质环境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最终确定项目39个,项目资金2.71亿元,治理面积将突破25平方公里。

(二)以解决新出现问题为突破口,落实矿山企业履行恢复治理地质环境义务。

为避免因矿业开发力度加大而加剧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我们按照“谁开发、谁治理”的原则,坚持制度建设与监督并重,约束矿山企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一是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把保护与治理地质环境列为开采企业的法定义务,落实了责任主体,明确了管理权限,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二是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评价制度,矿山建设除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外,还要求采矿权人必须编制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规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与开采活动同步进行,把防治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避免重走先破坏后治理的老路。三是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制度,通过强制企业存储保证金的措施,约束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四是建立了矿产资源开发准入制度,以规划、规模、环境准入和资质准入为重点,实行规模集约开发,避免了乱采滥挖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的破坏。全区关闭地方煤矿825处,淘汰落后产能4200多万吨;非煤矿山完成整合区域47个,关闭非煤矿山1000多个。使一批真正有实力的企业进入到矿产资源开发领域,为开展保护与治理矿山地质环境工作奠定了基础。

目前,全区已有335家矿山主动投入治理资金4.255亿元,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全区矿山企业治理地面塌陷面积30.34平方公里、固体废弃物堆放面积52.45平方公里、露天采坑面积65.99平方公里、尾矿库面积1.7平方公里;恢复耕地178.3公顷、林地3063公顷、草地3950公顷、建设用地118公顷。全区5338家矿山企业有2925家存储了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占全区矿山总数的54.8%,累计存储保证金7.2556亿元。全区已有3050家矿山编制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占全区矿山总数的57.1%,为矿山企业开展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奠定了基础。

(三)以规划为指导、制度创新为保障,全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矿山地质环境逐步好转。全区累计治理矿山面积约165平方公里。

二是综合效益明显。全区已恢复林地面积4600公顷、草地5600公顷、耕地214公顷、建设用地284公顷,不仅改善了治理区生态环境,而且补充了耕地和建设用地。通过土地置换,全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已累计提供建设用地2033公顷,即使按照每公顷150万元出让,实现出让收益约30亿元。由于地质公园的建设,成功地将地质旅游、科普旅游与草原和人文景观旅游有机结合在一起,形成了别具一格的特色旅游,特别是通过世界和国家地质公园的建设,打造了旅游品牌,扩大了影响,推动了地区经济发展。XX年,全区地质公园旅游人数达660万人次,旅游收入24.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94%和76%。

三是规划目标更加明确。先后开展了全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和地质灾害调查等4个专项调查工作,编制了全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基本查清了全区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查明了全区因矿业开发对土地资源、地质地貌景观、植被和水资源的破坏程度,矿山地质灾害的类型、分布、规模及危害,矿山环境污染等问题,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现状,确定了全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重点区域。计划从XX年到2015年用7年时间,实施80项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工程,全面解决长期矿业开发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问题,实现全区矿山地质环境基本好转,形成开发、治理、恢复的良性循环。

四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从制度与措施等方面,明确了政府与企业的责任目标和治理任务。历史形成的无责任主体的矿山地质环境由政府负责恢复治理,国有矿山遗留的地质环境问题由政府与企业共同解决;其他生产和新建矿山由企业负责恢复治理,实现边开采、边治理,确保新出现的地质环境问题得到及时治理。通过实施保证金制度和停止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等措施,落实矿山企业履行法定义务。目前,已形成了政府与企业分工负责的工作保障新机制。

五是认识程度进一步提高。通过对矿山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实施效果的了解,各地区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遗迹保护工作有了全新认识,普遍认为做好项目实施是惠及子孙后代的民生工程,是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特别是在全区土地管理和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暨煤田灭火工作会的推动下,有力地调动了各地区的工作积极性,项目推进速度明显加快,一些地区已开始主动投入,为扎实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遗迹保护工作,顺利完成规划目标奠定了基础。

三、存在的问题

经过几年的运行和努力,全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遗迹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比较好的成绩和效果,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提高和规范。一是重项目申报,轻项目管理。有的地区申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与实际情况不符,有的项目批准后迟迟不能组织实施,有的项目资金被挪用,有的不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有的项目招标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有的项目设计工作量和治理内容与实际工作差距较大,严重影响了项目的实施与管理。二是矿山企业履行保护和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缺乏主动性。目前,仍然较多企业未按规定提取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调动矿山企业自觉投入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特别是部分国有重点矿山企业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缺乏自觉性,不配合自治区治理项目实施,导致无法达到预期的治理目标。三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来源单一。目前,全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主要依靠国家和自治区投入,还没有形成分级负责的投入机制。四是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和规范。虽然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有一系列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规定和办法,但不系统,需要制定配套的管理办法。

四、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针对全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XX年6月10日,自治区副主席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就今后的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在听取国土资源部门的汇报、各相关部门的发言后,副主席指出:经过近年来的努力,自治区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地质环境治理的明显成效。

今后将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

地质环境治理是实施民生工程、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也是自治区继深入推进地勘队伍内部企业化改革后又一工作重点。各地区和各部门要认识到地质环境治理的持久性和长期性,保证矿山开发与环境治理同步进行、同步投入、同步见效。特别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土地整理、地质找矿、地质环境治理并列为三大重要项目,高度重视,整体推进。

(二)做好XX年项目安排工作。

XX年,全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安排的重点是:优先治理自治区确定的8个采煤沉陷区、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环境与地质灾害问题突出区域、影响城市周边景观的区域和以利于解决恢复成为建设用地与耕地及改善生态环境效果明显的区域,以大型露天煤矿、火区和历史沉陷区三大工程为主。借助国家实施“百矿换新颜”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国家对重大治理项目的支持。要对盟市项目申报工作加强指导,对重点项目的立项进行现场踏勘,确保批准项目的真实性和实施效果。组织专家提前介入重大治理项目,与盟市、旗县共同研究,科学确定治理区域,做到大矿区、大治理,保证治理效果。全区地质遗迹保护优先安排近期能够有重大发现的保护项目和自治区级地质公园晋升国家级公园的前期准备工作。XX年计划安排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地质遗迹保护专项经费3.6亿元,治理面积约20平方公里。在推进地质环境治理中,要结合自治区后开发的实际,做到边开发边治理,既要积极组织,又要量力而行,保证地质环境治理持续开展。

(三)做好相关规划的编制工作。

认真编制全区“xx”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每年投入15亿元(包括国家、自治区、盟市和企业投入),确定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工作责任,明确治理的工程量、完成期限和资金,完善保证措施。要严把盟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审查关,保证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下半年,全面启动重点矿区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力争年底前基本完成编制任务。尽快完成全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数据库设计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分期分批录入数据库,实现从立项到验收的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四)健全完善投入机制。

建立国家、省市、企业投入的地质环境治理机制。凡国家、自治区确定的项目原则上属无业主矿山治理,责任主体是盟市人民政府;凡有业主的矿山地质环境,业主进行矿山开发前要签订环境治理责任书、缴纳保证金,由企业列入年度计划,承担治理主体责任,履行治理义务。编制全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工程实施方案,争取国家专项资金的长期支持,特别是要高质量地完成已经实施的国家项目,力争成为示范项目和样板工程,为争取国家支持奠定基础。自治区专项资金重点安排自治区确定的重点区域的治理工程,鼓励盟市、旗县共同投入,合作治理。对于盟市、旗县主动治理的项目,自治区在项目安排能够优先予以支持,逐步形成分级负责的投入机制。

(五)加速推进项目实施,保证“民生”工程按时完成。

计划XX年底前全部完成XX年度以前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21个XX年度项目和XX年项目完成治理工程量的30%,竣工验收的治理面积在25平方公里以上;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基本按设计时间完成。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监督整改情况,保证项目进度和质量。要强化盟市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管,落实盟市监管责任。自治区组织有关专家对全区重大工程进行督查,指导、检查项目施工和管理,评估项目实施情况,并就共性倾向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保证项目有序推进。XX年6月和10月组织2次检查验收,并适时召开项目实施成果汇报会,总结以往全区矿山地质环境项目实施成果和经验,现场考察典型治理工程,全面推进项目实施与管理。

(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尽快印发《内蒙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资金管理办法》,并结合实际,健全矿山治理管理模式,制定和完善项目招标、监理、审计、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项目管理和运行。要严格执行资质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可研报告和设计编制单位的监管,对资料不实、质量不高有误导行为的,要暂停其从事相关工作,必要时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要建立通报制度,定期对项目实施和管理情况进行通报,宣传好的经验和典型,通报存在的问题与教训,确保项目管理和实施的公开性和公正性。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广泛宣传,正面引导,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要分期分批组织承担任务的盟市分管秘书长、国土资源分管局长、重点企业分管领导进行培训,分配任务,落实责任。

(七)落实项目管理责任制。

盟市和旗县要确定专人负责项目管理,建立项目申报、招标、监管、资金管理与使用和验收责任制度和科学有效严谨的验收体系,组织监理、审计,实施整体验收。凡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项目资金、不按规定进行招标、不落实监督检查责任、不按设计施工和拖延完工期限的地区,要采取强有力的处罚措施,并与下一年度的项目安排相挂钩,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发生项目资金挪用的地区,今后不予立项审批。

(八)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管。

要督促矿山企业按规定提取存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履行治理义务,年底前存储保证金的矿山占矿山总数的70%以上。要在主动帮助国有重点矿山企业解决历史遗留地质环境问题的基础上,督促他们按要求进行恢复治理和提取保证金。通过签订责任状,明确矿山企业的责任义务,并根据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提出治理计划,监督落实,做到年初有布置、年中有检查、年底有验收。对拒不履行义务的矿山,要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必要时与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和抵押相挂钩。对在治理周期不能够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的开采企业,依法暂时收回采矿许可证,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或者治理后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停止生产,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进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