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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改“回头看”工作的自查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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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改办:

林改“回头看”工作的自查总结

为了认真贯彻《都江堰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安排意见》(都林改办[XX]1号)和《都江堰市林权制度改革小组办公室关于对集体林改集体村民“回头看”工作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都林改办[XX]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我镇开展集体林改“回头看”工作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集体林权改革基本情况

大观镇位于都江堰市西南端,幅员面积63平方公里,辖11个行政村,一个社区,共128个农业社,17000余人。全镇林改涉及11个村86 个组,其中:大观村(1、2、4、5、6、7、8、9、12组);欣禾村(2、4组);丽江村(5、6、7、8、9、10、11组);大通村(1—4组);双乐村(6、12组);茶坪村(1—7组);艳景村(1—10组);宿仙村(1—12组);滨江村(1—11组);红梅村(1—8组);桃源村(1—14组)。涉及农户1851户,人数6157人,全镇林地总面积33090.75亩,其中:国有林面积500亩,集体林地32590.75亩,宗地数6607宗。截止目前为止,全镇已确权面积28694.5亩,宗地数6122宗,已颁发林权证1887本。完成目标任务的99%(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和纠纷的不纳入目标任务)。未确权面积3896.3亩,宗地数485宗,涉及户数168户,人数462人。其中:已协调好未办证3770.3亩434宗;没有协调好126亩51宗。

二、加强领导,确保林改“回头看”工作有序开展

根据都林改办(XX)1号文件要求,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调整充实了大观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于XX年4月5日召开全镇涉林村、组干部会,会上分管领导李红群副镇长传达了都林改办(XX)1号和2号文件精神,对我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要求各村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镇党委、政府的要求,进行查漏补缺,及时上报林改资料;同时,镇林改办新增加两名村大生负责协助开展林改工作,镇林改办要切实深入到各村,指导各村组对林改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错登、漏登和存在历史遗留问题,有针对性、分类处理,并对照集体林权改革查漏补缺操作程序进行操作。

三、加大力度,广泛宣传,提高群众政策知晓率

林权改革是一项民生民心工程,是关系到广大老百姓切身利益,镇林改办在作好林改工作的同时,认真组织人员,做好宣传工作,通过采取广播、张贴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宣传林改政策,力争做到家喻户晓,宣传面达100%,为进一步深化我镇集体林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针对问题,分类处置,避免林权纠纷

1、按照镇党委、政府的安排和要求,镇林改办精心组织人员,会同村组干部,对矛盾突出和未确权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疏理,对错登、漏登现象共涉及37户,现通过镇林改办调查核实,情况已调查清楚,已将部份村、组出现的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现准备上报市林改办。

2、涉及林权纠纷情况,经过林改程序已妥善解决,情况如下:

(1)、关于红梅村2组与欣禾村12组的问题(原因是红梅村2组约100亩的林地早属欣禾村12组的林地,欣禾村12组在1953年已办理了林权证,红梅村2组又在1980年同样对该宗地已办理了林权证,但无依据。)经过镇、村、组干部调解现已解决。

(2)、关于艳景村5组与双乐村6、12组的问题(原因是双乐村6、12组大约有100余亩林地在艳景村5组,双乐村反映他们曾经在1993年办理了林权证,由于不慎将林权证遗失,艳景村5组反映在1984年对该宗地办理了林权证,但无依据。)经过两村、组干部和涉及的村民代表协商调解现已解决。

3、关于桃源村13、14组存在面积浮夸虚报现象,经过村组干部再次召开村民大会,现已经解决。

五、存在的问题

1、大通村3组存在面积浮夸虚报现象。

2、丽江村7组高志云承包该组集体林地存在纠纷。主要原因为:一是高志云虽然有林权证,但是承包期限不详,收益一九分成不清楚(谁分一成,谁分九成);据当时组长反映,当初办理林权证时没有通过群众大会讨论,没有签定任何协议;还有群众反映,在当初造林时,国家给予粮食和货币补偿不清楚;高志云在承包期间,未向该组上交过承包金;XX年由于电管站架线需砍树,对该宗林地进行了赔偿,金额大约为1万多元,未上交集体分成。据调查,该组已为此事召开群众大会6次,但一直未解决。XX年5月21日,镇林改办会同司法所协助村组干部组织丽江村七组部分群众代表及高志云在丽江村村委会再次进行调解,至今仍未解决。

针对以上问题,我镇林改办将继续采取措施,做好林改工作。特别是针对大通村3组存在面积浮夸虚报现象,组织人员进行实测,将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另外,针对丽江村7组高志云的纠纷问题,已向林业局作了汇报,并请市林改办会同乡镇进行再次调解,确保我镇集体林权主体工作圆满完成,迎接各级部门和领导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