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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请示批复异同点

请示报告 阅读(2.28W)

公文中类别繁多,只有弄清楚了才能更好的处理。报告、请示和批复的异同大家知道是什么吗?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报告请示批复异同点,仅供参考!

报告请示批复异同点
报告请示批复异同点:报告

报告使用范围很广。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以取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

报告,在已发布的党、人大、政府、军队的公文处理规范中,都规定了这个文种。其适用范围,大体上是一致的,但也有些区别。请看这四个大机关对报告下的定义: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党的《条例》)中规定: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人大《办法》)中规定:报告,“适用于报告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或答复询问等”。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中国人民解放军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军队《条例》)中规定:“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和意见建议,询问用“报告”。

从以上定义可以发现,四大机关的报告,均是上行文。其中,党、人大、军队三家的报告,都规定了四项用途,包括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询问等。惟独政府的报告,只有三项用途,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询问,而没有“提出建议”这个功能。实际上,在20xx年发布的行政《办法》之前,也曾有“提出建议”的功能,只是在新的行政《办法》中取消了。承担这一功能新增加了文种:意见。因此,“意见”这个文种多了一个上行文的用途。(节选自《应用写作》20xx年第11期《浅谈报告的适用范围和写作要求》)

主要特点

1.内容的汇报性:一切报告都是下级向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汇报工作,让上级机关掌握基本情况并及时对自己的工作进行指导,所以,汇报性是“报告”的一个大特点。[3]

2.语言的陈述性:因为报告具有汇报性,是向上级讲述做了什么工作,或工作是怎样做的,有什么情况、经验、体会,存在什么问题,今后有什么打算,对领导有什么意见、建议,所以行文上一般都使用叙述方法,即陈述其事,而不是像请示那样采用祈使、请求等法。

3.行文的单向性:报告时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是为上级机关进行宏观领导提供依据, 一般不需要受文机关的批复, 属于单项行文.

4.成文的事后性:多数报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发生后, 向上级机关作出汇报, 是事后或事中行文.

5.双向的沟通性:报告虽不需批复,却是下级机关以此取得上级机关的支持 指导的桥梁;同时上级机关也能通过报告获得信息, 了解下情, 报告成为上级机关决策 指导和协调工作的依据。

报告请示批复异同点:请示

请示是下级机关针对某个问题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或者批准时使用的一种公文。可分为解决问题的请示、请求批准的请示和请求批转的请示。请示的事项一般都是急需明确和解决的,否则会影响正常工作,因此时间性强。一般情况不得越级请示,如确需越级请示,应同时抄报直接主管部门。日常工作中,请示是应用写作实践中的一种常用文体,请示的文本一般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发文机关、日期五部分组成。

请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的行文。

2.请示的问题必须是自己无权作出决定和处理的。

3.必须是为了向上级请求批准。

请示一般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发文机关、日期五部分组成。请示的正文,主要由请示的原因、内容、要求三部分组成,请示时应将理由陈述充分,提出的解决方案应具体,切实可行。请示的注意事项除其特点中所述之外,还应注意请示与报告的区别,切忌用报告代请示行文;请求的内容若涉及其它部门或地区时,在正常情况下应事先进行协商,必要时还可联合行文,如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应如实在请示中反映出来;另外请求拨款的应附预算表;请求批准规章制度的,应附规章制度的内容;请示处理问题的,本单位应先明确表态;正式印发请示送上级机关时,应在文头注明签发人姓名。

报告请示批复异同点:批复

批复是“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时使用的文种。 批复是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公文.它是机关应用写作活动中的一种常用公务文书。

批复的分类

根据批复的内容和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审批事项批复、审批法规批复和阐述政策的批复等三种。

还有肯定性批复、否定性批复和解答性批复三种。

批复的写法

批复一般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落款构成。

(1)标题

标题的写法最常见的是完全式的标题,即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构成。在事由中一般将下级机关及请示的事由和问题写进去;

还有一种完全式的标题是发文机关+表态词+请示事项+文种,这种较为简明、全面和常用。

也有的批复只写事和文种。

(2)主送机关

主送机关一般只有一个,是报送请示的下级机关.其位置同一般行政公文,写于标题之下,正文之前,左起顶格.批复不能越级行文,当所请示的机关不能答复下级机关的问题而需要向更上一级机关转报"请示"时,更上一级机关所作批复的主机关不应是原请示机关,而是"转报机关".如果批复的内容同时涉及其它的机关和单位,则要采用抄送的形式送达.

(3)正文

正文包括批复引语、批复意见和批复要求三部分。

批复引语要点出批复对象,一般称收到某文,或某文收悉。要写明是对于何时、何号、关于何事的请示的答复,时间和文号可省略。

批复要求(其实可以单独算做结尾),是从上级机关的角度提出的一些补充性意见,或是表明希望、提出号召。如果同意,可写要求;不同意,亦可提供其他解决办法。

(4)落款

这部分写在批复正文右下方,署成文日期并加盖公章,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20xx新规)。

批复既是上级机关指示性、政策性较强的公文,又是对下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的答复性公文,因此,撰写批复要慎重及时,根据现行政策法令及办事准则,及时给予答复。撰写时,不管同意与否,批复意见必须十分清楚明白,态度明朗。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以免下级无所适从。

同时批复必须有针对性的一文一批复,请示要求解决什么问题,批复就答复什么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今天,“批复”这种带有较为明显的计划经济“人治”色彩的公文种类,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慎用。从既有的批复定义和使用实际看,批复是“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时使用的文种。依法行政讲究职权法定,每个行政机关都有自己独立的法定职责,需要经过“请示”而为的事项越来越少,上级行政机关面对请示,要看是否有必要“批复”。对于应当由下级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事项,虽有请示也不应批复(即使需要指导也应采用其他方式)。这一是便于明晰职权,分清责任,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二是避免文牍主义,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三是便于管理相对人寻求救济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