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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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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非依法律的规定或者企业的允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资料,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

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

第一条 为保护本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XXX行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管理,成立保密组织机构,设立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保密组织机构由总经理办、办公室、管理部、生产部、技术部、供应部、营销部、财务部等主要部门领导组成,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保密组织,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范围,对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条 凡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含合同制员工、临时工,下同)、股东以及涉及到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 )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本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本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生产有关的设计、技术方案或技术决窍、计算机源程序、计算机程序文档、关键数据、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产品模型、数据、计算机程序等。

经营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管理营销有关的管理策略、管理方法、管理制度、管理经验、人事任免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计划、产销策略、销售方式、经营战略、经营计划、销售渠道、客户名单、财务资料、货源情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以下各项均列入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范围:1.计算机程序、源程序、可执行程序;2.开发文档、工程文档、技术建议书﹑技术诀窍、技术方案、设计构想;3.生产产品的工艺程序、生产操作的知识和经验、产品的测试方法等;4.科研技术参数、方法、产品技术性能、鉴定结果,科研成果和阶段性成果;5.重大技术的研究报告、分析报告;6.研发、测试及其实验网、生产、工程阶段的各类硬件板材;7.因企业特殊需要而经过改进的机器设备;8.记录新技术研制开发活动内容的各类文件,包括会议纪要、实验结果、仿真结果、技术改进通知等;

9.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化妆品配方等;10.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在既没有申请专利,又未投放市场之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

11.客户情报,包括客户名单;12.产品图纸、模具图纸以及设计草图等;13.其他与竞争和效益有关的商业信息。

第四条 其他需要列入本企业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确定。

第五条 企业的商业秘密分“AAA”、“AA”、“A”三个等级。 AAA级,为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一旦泄露,就会导致灭顶之灾的商业秘密;AAA材料的保密期为永久。

AA级,为对企业有重大价值,泄露后会使企业大伤元气的商业秘密;AA材料的保密期为十年。

A级,为企业其他具备商业秘密要件的情报资料;A材料的保密期为五年。

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各类商业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或者在具体的商业秘密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界定该商业秘密的等级和保密期限。

对于已经确定为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在其载体上(特别是文字资料的封面上)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同时标识秘密等级(“AAA级商业秘密”、“AA级商业秘密”、“A级商业秘密”)和保密期限,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AAA级的文件资料使用红色封面,AA级的文件资料使用紫色封面,A级的文件资料使用黄色封面。

第六条 本企业对商业秘密采取以下合理的、具体的、有效的保密措施:

(一)限定涉密人员的范围;

(二)对于信息载体加锁或者采取其他物理防范措施,以使该信息在正常情况下不易被他人获得或者接触;

(三)在记录有相关保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等级和期限标志;

(四)在配方含量和程序步骤上使用代码;

(五)对于保密信息使用密码;

(六)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七)对于含有保密信息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对他们提出保密要求;

(八)会议或者其他工作需要,借用涉及商业秘密资料的,使用后必须交回统一保管,不得擅自带离。

第七条 企业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合同》,企业可以根据需要与相关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涉密人员应当遵守本企业的规章制度、保守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员工在工作期间,未经批准,不得保留商业秘密资料。员工不得在公共场合谈论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以电话、传真、网络邮件等非保密方式传递商业秘密信息,不得与无关人员讨论企业的商业秘密事项。

无论任何原因,员工离开本单位,均有义务移交与其工作有关的全部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含原件及复印件)和物品。员工离开本企业后,均有依法继续保守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得利用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为新雇佣的企业服务。

第八条 企业确定商业秘密的管理人员,集中保管涉及到商业秘密的资料、物品等。对于清退或销毁商业秘密资料和物品时,须经审批并按照有关程序,在专人监督下进行,并形成历史记录,永久保存。

第九条 企业划定商业秘密的场地范围,并在相应位置设置“商业秘密重地,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的警示标志,可设置相应的门禁。无关人员应主动回避,未经许可不得擅入。

企业无关人员不得处理涉密资料及物品。企业员工不得未经批准带领无关人员进入涉密场所或者为其进入涉密场所提供便利。

第十条 企业建立商业秘密资料交接制度。商业秘密资料档案中保留信息卡,内容包括:标号、商业秘密确定的时间、等级、保密期限,份数、制作日期、接触资料的信息(签领时间和交还时间、用途、批准人)。

凡召开的会议涉及商业秘密时,实施会议到会人员登记签名手续,有关的商业秘密资料会后交回,不得带离会场。

第十一条 根据企业发展要求,需要对外披露商业秘密的,应经本企业审批程序后,与相对人(组织)签订保密协议,以确定秘密资料的交接、保密的范围和期间、方式以及失密责任追究等。

在对外合作中,不得在合同正式签订前披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交接商业秘密资料及物品时,应附商业秘密清单,收领者应在清单上签名,并保留交接资料的复印件(复印件上须有收取人的签名确认)。 在对外合作中,接触到相关企业商业秘密的涉密人员,应依法交接商业秘密资料,并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因对外合作需要,以商业秘密作为合作条件或者投资时,应经过董事会研究决定。接受对方以商业秘密作为合作条件或投资时,应委托中介机构对其商业秘密加以评估,为客观确定价格提供根据。

第十三条 因行政管理检查、诉讼等实际需要,必须提交商业秘密资料或物品时,应明确告知相关人员并作出警示、提出保密要求,派出专人提交和回收相关的资料及物品并加以登记。

第十四条 当发生泄密事件后,责任人应在发觉后立即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并同时报告本企业的商业秘密管理者和相关领导。 第十五条 发生泄密事件,采取紧急措施后仍无法阻止损失发生

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企业内部处分等责任;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企业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企业对商业秘密管理实行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的制度。除加强日常管理外,每季度由管理人员进行一次专门的检查,各部门应给予必要的配合;每半年对全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进行一次检查,年终对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作出总结并报董事会备案。对董事会提出的疑问给予回答并对存在的问题加以有效的整改。

第十七条 企业对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和管理商业秘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者,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 涉及本规定未详尽明确的情形,应以最大限度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企业董事会有权对具体的规定作出解释或者对本办法加以补充。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颁布之日起实施。

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

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的重要性:

1、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商业秘密可以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的、有时是巨大的经济利益。一些不法分子为获一已之利,采取各种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有时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要克服上述问题,必须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

它不仅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方式有效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而且可以通过责令停止、罚款等行政手段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的需要。

商业秘密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它不仅损害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而且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有助于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不良行为,有助于树立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理念。它可以使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有机结合起来,逐步构建和巩固良好的市场秩序。

3、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参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需要。

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就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而言,遵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运用民事法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是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

中国已加入WTO,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这其中就包括商业秘密的进攻战和防御战,我们应当遵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以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只有如此,才能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才能最大限度保护国内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

4、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提高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整体效果的需要。

在现实生活中,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以民事侵权最为常见,运用民事法律武器制裁侵权行为,给权利人以多种形式的民事法律救济,就十分自然地成为人们最常用的法律保护方法。民法保护成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众多形式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形式。

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任何一个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都十分重要。在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都普遍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是世界范围内有影响的发展中国家,同样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就显得非常必要,简单归纳其原因有以下四个方面:

1、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商业秘密可以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的、有时是巨大的经济利益。一些不法分子为获一已之利,采取各种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有时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要克服上述问题,必须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它不仅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方式有效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而且可以通过责令停止、罚款等行政手段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的需要。商业秘密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它不仅损害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而且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有助于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不良行为,有助于树立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理念。它可以使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有机结合起来,逐步构建和巩固良好的市场秩序。

3、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参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需要。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就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而言,遵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运用民事法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是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中国已加入WTO,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这其中就包括商业秘密的进攻战和防御战,我们应当遵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以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只有如此,才能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才能最大限度保护国内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

4、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提高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整体效果的需要。在现实生活中,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以民事侵权最为常见,运用民事法律武器制裁侵权行为,给权利人以多种形式的民事法律救济,就十分自然地成为人们最常用的法律保护方法。民法保护成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众多形式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形式。加强民事法律保护,意味着抓住了商业秘密保护的根本和关键,有助于提高商业秘密保护的整体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