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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工作方案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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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旅游工作方案关于旅游与酒店服务技能比赛工作方案旅游业营业税的征收工作方案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确保全市旅游行业火灾形势的持续平稳,根据《xx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夏季消防检查工作的通知》(洛防安〔xx〕11号)要求,市旅游局决定从xx年5月20日起,在全市旅游行业开展夏季消防检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旅游工作方案3篇

一、工作目标

此次火灾隐患排查检查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工作原则,持续深化“法治防控、重点防控、全民防控”体系建设,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旅游行业各单位消防工作实现单位底数澄清到位、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到位,消防安全责任明确到位、督促隐患整改长效机制建立到位。确保旅游行业不发生有影响或亡人火灾事故。

二、组织领导

市旅游发展委员成立旅游行业夏季消防检查工作领小组,旅游发展委员会主任魏立峰为组长,副主任陈向涛为副组长,各科室及二级机构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行管科。各县(市)区旅游局、旅游相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并于5月30日前报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行管科备案。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25日前)。

各县(市、区)旅游局(委)、各旅游企业要制定隐患排查检查工作方案,层层签订责任书,逐级落实排查责任,明确工作任务和排查责任人员。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告知火灾隐患排查检查的时间、目标、范围和措施。

(二)排查整治阶段(5月26日至9月10日)。

各县(市、区)旅游局(委)要动员辖区旅游行业力量,对辖区所有旅游企业展开拉网式检查,不留死角。建立台账,对每个单位逐一登记造册。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并督促整改到位。每检查一个单位务必填写《xx市旅游行业夏季消防检查记录》和《 (县市区旅游局)旅游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并由被检单位签或盖章。

(三)督导验收阶段(9月11日至9月20日)。

市旅游局将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督察组,对各县(市)区旅游局、各旅游企业的火灾隐患排查检查工作进行明察暗访,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通报,督促工作开展。

四、检查范围及内容

(一)检查范围

全市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景(区)点。

(二)检查内容

1、旅游星级饭店:是否办理消防安全许可手续;消防安全组织制度是否健全;消防控制室设备运行是否正常,无火警、故障和屏蔽;控制室人员是否在岗在位,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进行演练;是否堵塞疏散通道、锁闭安全出口、在门窗上设置铁栅栏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是否在营业场所违法使用明火、燃放烟花;是否违法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是否埋压、圈占消火栓;消火栓是否有水;水带、水枪是否完整好用;消防水泵是否运行正常;是否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是否存在违章用电、用气以及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装修施工人员如: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岗前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是否存在楼内违章使用明火施工;是否落实现场监护。员工是否掌握灭火器材使用方法和火灾逃生自救的常识;是否存在集住宿与生产、储存或经营合用的“三合一”现象。

2、旅游景区点:消防安全组织制度是否健全;控制室人员是否在岗在位,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进行演练;是否定期组织防火巡查;是否在营业场所违法使用明火、燃放烟花;是否违法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是否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是否存在违章用电、用气以及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员工是否掌握灭火器材使用方法和火灾逃生自救的常识;安全警示标识是否健全;是否建立义务消防队或专职消防队等。

3、旅行社:消防安全组织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经营场所是否配置灭火器材;是否在营业场所违法使用明火、燃放烟花;是否违法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是否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是否存在违章用电、用气以及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员工是否经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否掌握灭火器材使用方法和火灾逃生自救常识等。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旅游局、各企业要务必认清严峻形势,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将火灾隐患排查检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周密安排部署,全力推动隐患排查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明确责任,严格追究。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凡发生有影响或亡人火灾事故的,坚决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并取消相关单位年度评先资格。

(三)强化舆论,健全机制。各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立足长远,明确监管职责。要通过此次火灾隐患排查检查工作,进一步巩固完善各单位火灾隐患自查自改,县(市)区旅游局督促检查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并运用到日常消防工作监管中,切实形成检查火灾隐患的强大合力,确保本辖区旅游行业火灾形势稳定。

各县(市)区旅游局从6月开始, 每月的20日上报本月火灾隐患排查检查工作小结,填写《xx市旅游行业火灾隐患排查记录》、《 (县市区旅游局)旅游安全隐患排查检查“台账”》,各旅游相关单位要认真将签订好的消防安全自查整改承诺书于6月10日前报备旅发委行管科。

联系人:张xx 电 话:633xxxx

传 真:63xxxxx 邮 箱:

附件1:消防安全自查整改承诺书

附件2:xx市旅游行业夏季消防检查记录

附件3:旅游夏季防火排查整治台账

关于旅游与酒店服务技能比赛工作方案旅游工作方案(2) | 返回目录

根据国家旅游局《旅游服务质量提升纲要(—)》精神,为了更好的落实全国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年各项要求,全面展示湖北省旅游饭店业的整体形象和取得的各项成果,加强人才培养,树立饭店业服务质量标杆和榜样,促进行业内服务技能交流与学习,全面提升旅游饭店员工业务素质和饭店服务水平。我省将在全省旅游饭店业内开展“度湖北省旅游饭店服务技能大赛”。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家旅游局提出的《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要求,切实做到以职业技能大赛为手段,促进全省旅游行业培训工作,以期达到外塑形象、内强素质、积聚后劲、迎接挑战,推动湖北旅游饭店业外延扩张、规模发展的同时,向品质提升和内涵式发展转变。

二、基本原则

坚持员工参与的广泛性,竞赛项目的针对性,组织实施的严密性,程序结果的公正性,赛事活动的实效性。

三、组织方式

本次大赛由湖北省旅游协会主办,湖北省旅游协会旅游饭店分会、湖北东湖大厦承办。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共同组成“湖北省旅游饭店服务技能大赛”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组织领导此次大赛活动。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湖北省旅游协会旅游饭店分会和东湖大厦联合组成。

四、比赛项目

(一)、饭店服务:客房服务(中式铺床)、餐厅服务(中餐主题宴会摆台)、餐厅服务(西餐主题宴会摆台)、调酒师(鸡尾酒调制)。

五、参赛单位

原则上,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旅游协会分别组成一个代表队,武汉市旅游协会可组成两个代表队参加全省大赛。每个代表队由4名选手(每个项目1名选手)、1名领队、1名教练组成。如各旅游协会根据实际情况确需选派一支以上代表队参赛,应提前向大赛组委会申请、报批。

六、参赛选手条件

各参赛选手应在本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和较高的技能水平。

七、比赛内容

1、仪容仪表(10分):主要考察选手的仪容仪表是否符合旅游行业的基本要求及岗位要求。

2、外语水平(10分):主要考察选手的英语口语表达能力,选手与评委进行现场会话,时间约2分钟。

3、现场操作(80分):

(1)客房中式铺床(时间为3分钟):主要考察选手操作的熟练性、规范性。

(2)中餐主题宴会摆台(时间为15分钟):主要考察选手操作的熟练性、规范性、美观性。

(3)西餐主题宴会摆台(时间为15分钟):主要考察选手操作的熟练性、规范性、美观性。

(4)鸡尾酒调制(规定调制、自创调制各为5分钟):主要考察选手操作的熟练性、创造性。

4、饭店工装展示(10分):各代表队4名选手均需参加工装展示,时间为5分钟。

每个选手的最后比赛成绩为上述1、2、3项之和,每个代表队的最后比赛成绩为四位选手的成绩加上工装展示的成绩。

各个项目的“比赛规则及评分标准”及英语参考题附后。

八、时间安排

大赛日程安排、地点及相关要求:

1.时间:4月16日-18日

4月16日下午报到

4月17日上午开幕式及正式比赛,

4月18日上午闭幕式。

2.地点:湖北东湖大厦(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231号)。

3.费用:各代表队参加比赛的选手(包括领队、教练)的往返交通费由各代表队负责,比赛期间的食宿、场地、评委、奖品及其他比赛费用由大赛组委会承担。

4、比赛工具和用品:大赛组委会统一提供基本的比赛工具和用品,特殊工具和用品均由选手自备。(大赛组委会提供的比赛工具和用品请参照《服务技能大赛比赛规则和评分标准》中的比赛物品准备。)

九、评委选聘:

大赛评委由各地各方面推荐,经大赛组委会秘书处审议后,报大赛组委会审核聘任。

饭店服务技能大赛的评委由旅游行业内选聘,每个项目3至4人。

英语口语、工装展示表演评委由院校和业内选聘,每个项目各3人。

十、奖项设置

大赛设置单项奖、团体奖、组织奖、特别贡献奖4类奖项。

(一)单项奖

四个单项比赛项目分别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所有获奖选手将被授予湖北旅游行业服务明星称号(24名);全部参赛选手将被授予湖北旅游行业技术能手称号(100名)。

(二)团体奖

按照大赛各代表队总得分排名,取前7名,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4名。

(三)组织奖

根据各市州组织发动范围、初赛情况、赛场纪律、文明礼貌等情况,由大赛组委会评选组织奖10名。

(四)特别贡献奖

本届大赛将颁发大赛特别贡

献奖1-2名。

十一、组织机构

大赛组委会主任:省旅游局局长、省旅游协会会长张达华、常务副主任:省旅游局副局长、省旅游协会常务副会长潘细汉、副主任:省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处处长李伟、组委会秘书长由省旅游协会秘书长王李力担任,组委会副秘书长由省旅游协会旅游饭店分会会长袁宏光担任,省旅游协会旅游饭店分会副会长单位等为组委会委员。

组委会下设大赛评审委员会,成员由业内外资深技术人士、院校专业教师等人员组成。由王李力、袁宏光担任大赛评审委员会主任。大赛评审委员会负责大赛的技术指导、大赛规则和评分标准的审定、大赛过程的监督、争议的协调处理。

评审委员会下设监审组、评审组(裁判组)、保障组、及宣传报道组。其中,监审组组长由黄葆芳担任,评审组组长由王永良担任,保障组的工作由东湖大厦承担,宣传报道组的工作由中国旅游报湖北记者站程芙蓉和东湖大厦罗敏负责协调安排。

监审组负责对大赛比赛工作程序、评委、选手、工作人员的行为,评审过程和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进行监督,对有关人员不正当行为予以指正或提出处理意见。

评审组负责本次大赛各项目竞赛规则、评分标准的制定与解释并具体实施评分工作。

保障组负责按赛事要求提供基本的设备、物品,维护赛场秩序,保障大赛顺利进行。

宣传报道组负责整个大赛活动的宣传报道及媒体联络协调工作。

十二、大赛媒体宣传

1、邀请有关新闻媒体现场报道,东湖大厦比赛现场将实行视频同步转播。

2、局领导媒体专访。

3、所有获奖选手和单位的相关信息将在湖北日报以光荣榜形式做整版宣传报道,展示湖北省旅游饭店行业风采。

旅游业营业税的征收工作方案旅游工作方案(3) | 返回目录

随着社会的发展,旅游业已成为全球经济中发展势头最强劲和规模最大的产业之一,具有“无烟产业”和“永远的朝阳产业”的美称。旅游资源、旅游设施和旅游服务构成经营旅游业的三大要素,它具有广泛性、地域性、季节性、经济性、多样性等特点,是一项综合性的经济事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人民对旅游消费的需求将进一步上升,国内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因而旅游业已经成为地方税收新的增长点。因此,研究和探讨我国旅游业营业税政策和征管对策,对加强地方税收的征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旅游业的定义和构成范围

对旅游业的定义,具体有代表性的有两种。一种是“旅游业就是在旅游者和交通、住宿及其他有关单位中间,通过办理有关签证、中间联络、代购代销,通过为旅游者导游、交涉、代办手续,此外也利用本商社的交通工具、住宿设施提供服务,从而取得报酬的行业。”这种见解事实上是将旅游业等同于旅行社业。另一种见解,美国旅游学家唐纳德.兰德伯在《旅游业》一书中认为:“旅游业是为国内外旅游者服务的一系列相互有关的行业。旅游关联到旅客、旅行方式、膳食供应设施和其他各种事物。它构成一个综合性的概念——随着时间和环境不断变化的、一个正在形成和正在统一的概念”。

对于旅游业的构成,一般认为旅游业主要由旅行社部门、交通客运部门和以旅馆为代表的住宿业部门等三个部分组成。在我国,人们通常将旅行社、住宿业和交通运输业称为旅游的“三大支柱”。此外,从国家或地区的旅游业发展,特别是从一个旅游目的地的市场营销角度去认识,旅游业除上述三个部分之外,还应包括以旅游景点为代表的游览场所经营部门以及各级旅游管理组织。

二、关于目前我国对旅游者的统计范围的技术性定义

关于国际游客。为了统计的需要,国家统计局对国际游客作了以下界定:国际游客(入境游客)指来我国探亲访友、观光、度假、就医疗养、购物、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活动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同时并规定,游客是出于上述目的离开常住国到我国内地连续停留时间不超过12个月,并且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获取报酬的人。

关于国内旅游者,国家统计局作了规定,国家旅游局作出了修改和解释。国内游客是指任何一个为休闲、娱乐、观光、度假、探亲访友、就医疗养、购物、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活动而离开常住地到我国境内其他地方访问连续停留时间不超过6个月,并且在其他地方的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获取报酬的人。

目前我国对上述游客及旅游收入的统计方法,主要是通过海关的入境统计、星级饭店和旅游景点及旅行社的接待统计,进行综合考虑测算,最后计算出区域旅游者的数量及旅游收入。如据桂林市统计局统计,xx年度全市接待国内外游客人数1530.64万人次,旅游总收入85.51亿元。其中:国内游客1402.04万人次,旅游收入58.38亿元;国际游客128.60万人次,旅游收入27.14亿元。

三、我国现行营业税政策对旅游业征税之规定

按照《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解释: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以旅游业务的营业收入额作为计税营业额。但同时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其旅游团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为了公平税负,在营业税实施细则中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的余额为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按照5%税率征收营业税。

目前,旅游业税收收入主要包括旅游景区与旅行社的税收收入。旅行社涉及的税种主要有以下几种:(1)营业税及附加:计税营业额(以下简称营业额)为向旅游者收取的旅游费减去代旅游者支付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旅游业纳税人组织旅游者在境内或出境旅游,改由其他旅游单位或个人接团 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单位或个人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应税项目、代扣代缴导游个人所得税。(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按现行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关于旅行社及目前旅游业税收政策及征管存在的问题

世界旅游组织将旅行社定义为:“零售代理机构向公众提供关于可能的旅行、居住和相关服务,包括服务酬金和条件的信息。旅行组织或制作商或批发商在旅游需求提出前,以组织交通运输、预定不同的住宿和提出所有其他服务为旅行和旅居作准备。”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并说明“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从行业关系的角度讲,旅行社应属于旅行代理业。它一方面为各旅游接待企业代理营销业务,另一方面也接受旅游者委托而办理各种旅行手续。所以旅行社是最典型的旅游中介组织。从行业工作特点看,旅行社向消费者提供的是服务,即旅行服务。综合旅行社的服务、代理的工作特点与旅游者的消费特点,我们可将旅行社定性为旅游委托代理服务业。旅行社是旅游的龙头,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旅游销售商。它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是各种旅游服务供应者或生产者与旅游服务消费者(旅游者)之间的中介,它在旅游业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是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可见,旅游业是综合性、劳动密集型的服务型产业,而旅行社只是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现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关于旅游业的营业税政策运行了十四年之久,事实上当时只是将旅游业等同于旅行社业,与当今迅速发展的现代旅游业相比,在性质、服务范围、内容上都发生了较大变化,所以,现行旅游业营业税税收政策己跟不上时代发展的形势和要求。因此,给税收征管带来诸多问题。

(一)现行旅游业营业税税收政策给旅行社的税收征管带来相当难度。与旅游企业相关的最重要税收政策就是“计税营业额”的确定问题,根据1993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旅游企业(主要为旅行社)的计税营业额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之后国家又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对扣除项目进行了明确,但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完全落实,抵扣政策实际上给旅游企业提供了一个可以随意调节的空间,也成为旅游业税收流失的巨大黑洞。旅游企业利用政策空间,利用种种手段虚假抵扣,侵蚀了营业税税基,表现为:

1.以其他各类发票甚至假发票虚假抵扣。目前,与旅游业相关的抵扣票据的管理水平还相当不规范甚至于混乱,取得可以扣除的票据相当容易,加之消费者旅游基本跨县市甚至跨省、跨国,发票存根比对几乎不可能。且由于各地地税发票不统一,即使比对,也很难辨认发票的真伪。一些旅游企业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所发生的自身应负担的费用进入了扣除项目进行了抵扣。如:导游及司机或管理人员所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差旅费、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等计入了扣除项目,进行了抵扣。部分旅游企业扣除项目中的交通费所取得的票据尤其不规范。使得这种票使用失控,各旅行社把这种车票当成调节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工具,各旅行社把这种车票整本整本地放入扣除项目中,人为调控扣除项目,侵蚀了营业税税基,造成企业虚假亏损,以此偷逃营业税和所得税。这一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旅游行业税收征管。

2.旅行社之间相互虚开发票,虚抵营业收入。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旅游企业接团后转包给其他旅游企业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也使得旅行社之间通过相互虚开发票,增大转包金额以减少计税营业额。一些合作相对稳定的旅行社之间相互虚开接团费发票甚至直接将空白发票撕下让对方自行开具以供抵扣。

由于部分旅行社财务核算不规范和有意无意违反税法甚至钻税法的空子,加之旅行社之间为争夺旅游市场,一些旅行社推出“零团费、负团费”接团,通过要求导游额外加景点和进店购物得回的回扣来弥补,形成恶性竞争,造成很多旅行社帐面利润很少甚至亏损,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更是少得可怜,这样整个旅行社行业对地方税收的直接贡献比较小。

(二)旅游业和旅行社本身的一些特点给旅行社的税收征管带来一定难度。表现为:

1.旅行社内部的财务制度不健全,收入和费用难以核实。体现在以下方面:

(1)帐务处理不规范。据调查很多旅游企业没有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记帐时所附原始凭证不全。如营业收入没有按取得收入时应开具的旅游业发票的记账联进行收入核算,而是按团单约定做收入;营业成本应以取得的合法原始凭证为依据,而有些旅行社是以与对方签订的结算单为依据入帐,缺乏合法性。记账凭证金额与所附原始凭证金额不符,据企业财会人员自己反映,有些团队人员多,定额发票包括景点门票、餐饮发票、住宿发票等量大,粘贴起来不便,为了省事,挑选几张做个说明就完事。这种现象严重违背会计准则,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危害。

(2)收入核算不真实。大部分旅行社对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因对方会索要发票报销,尚能在帐上如实反映这部分营业收入,但对自费旅游的个人因很多人没有索取正式发票的习惯,旅行社则以自制收据收取旅游费后未将这部分收入全部入帐,造成营业收入短少。有的旅行社在本地组团到外地旅游,以接团旅行社分游客个人开具的发票交给游客回单位报销,而这部分收入也不纳入组团旅行社核算,组团中赚取的差价另外以现金结算,从而逃避纳税。还有的旅行社对游客在行程中临时增加旅游项目和景点加收的旅游费未入帐反映。另外,旅行社取得的各种奖励收入、景点门票折扣收入、游客购物娱乐等自费消费项目的回扣收入基本上都未入帐核算。

(3)成本费用列支不合规。相当部分旅行社成本费用核算混乱,主要体现为:一是成本费用凭证不全,景点门票等凭证未全部装入会计凭证中;二是以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入帐;三是未将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装入凭证中,无法核实帐上列支的费用是否是游客旅行过程中的必要支出,与游客的旅游行程是否一致;四是没有按旅游团队分别核算收支而是将各个团队的费用放在一起,难以查实所列支出是否与收入相配比;五是收支核算不同步,特别是接团业务,为游客支付的费用早已在帐上列支,但未与组团社结算收入,造成虚假亏损;六是将个人开支记入公司帐上,由于旅行社基本都是私营企业,为了少纳税,许多老板将自己或家庭及亲朋好友的个人支出如通讯费、交通费、餐饮费、购物费等拿到公司报销,直接侵占了公司利润。

2. 旅游业定价弹性空间大,行业内的企业所得税难以监管作为新兴产业,旅游行业没有公认的利润率,定价弹性空间相当大,这使部分旅游企业利用这一价格弹性,对成本费用进行不实核算。如在结算成本时,把代游客支付的各种交通费、房费、餐费、门票等各项费用,按宾馆饭店和旅游景点打折前的金额予以全额抵扣,将企业自身费用列入替游客支付的费用中,以加大成本。

3. 导游个人收受回扣数额大,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据调查,大部分导游都挂靠在导游公司或旅行社,他们一般都没有基本工资,导游的收入主要是靠额外增加景点和进店购物得回的回扣分成取得。因此,导游带团挣回扣已是公开的、不得已而为之的秘密。但由于对购物和娱乐消费场所的税收控管难以到位,无法掌握回扣支付的真实数据,导致购物回扣等收入被隐瞒,使税务机关无从控管,这也导致旅行社正常业务收入的利润越来越低和导游个人所得税难以征管的原因之一。

4. 大量现金交易为逃税“铺路”。旅游业作为一个新兴的服务行业直接面向消费者,有大量现金交易存在。对一些旅游企业来说,普通发票非但不难取得,而且在进行逃税方面大有用武之地。在旅行社发生成本的各个环节,不开发票的情况随处可见,旅行社不取,商家就不给,商家这么做的目的也很明确:逃税。一部分旅行社的不规范运作,采取现金收付不入帐的手段,不光自身偷税,也造成了运输收入、娱乐业收入、餐饮收入、中介收入等大量收入转为“隐形”,国家税款流失严重。

5. 旅游市场自身管理的不规范,使一些旅游企业长期游离于税收管理之外。一些旅行企业异地设立非独立核算的营业部,为其旅行社招揽零星客源,然后合并组团,营业收入没有单独开票核算,费用不能分割,计税营业额难以确定;而这些营业部基本未办理税务登记,也不申报纳税,造成机构所在地和劳务发生地的地税机关难以控管,存在税收征管空白点。

五、关于对完善旅游业营业税政策和税收征管的对策分析

(一)政策建议:完善现行旅游业营业税税收政策。实践证明旅游业“计税营业额”的政策成了税收流失的黑洞,而征管上又难以找出行之有效的监管办法,所以根本的办法就是改变这一规定。

建议:从根本上取消这一规定,改为按全额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本来是一种对营业收入全额征收的流转税,对旅游行业规定了较多的扣除项目实际是差额征税,但一直缺乏必要的监管措施,跟其他的营业税纳税人在税收待遇上有较大的区别,与整个营业税的征收环境不配套,因此,我们认为对旅游行业既要有一定的政策倾斜,也要堵塞漏洞,保障税收收入,建议考虑只规定扣除支付给接团单位的费用,取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扣除项目,同时对旅游行业调低适用税率,适用税率设定在2%-3%为宜。

同时,由于旅游业是综合性、劳动密集型的服务型产业,而旅行社只是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具有旅游委托代理服务业的性质,建议取消营业税税目“服务业——旅游业”子目,把旅行社归于营业税税目“服务业——代理业”子目征收营业税。

(二)统一旅游业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直面旅行社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对策,主要体现可操作性。按照旅游业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其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征管方式,分类管理:对能按照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按期编制财务报表,并做到以每一旅游团队为单位分别核算其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毛利的旅游企业,其应纳营业税可实行查帐征收;对能如实核算营业收入,但达不到核算要求的旅游企业,可按营业收入一定比例(建议为85%)核定扣除项目金额;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旅游企业,由地税机关从高核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对开具发票部分的营业收入,根据开票收入定率扣除60%的扣除项目金额,其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如当月开票部分营业收入确定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低于或等于核定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则按核定的营业额计算交纳营业税,如当月开票部分营业收入确定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高于核定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则按开票部分营业收入确定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计算交纳营业税,同时责令限期改正。针对大多数旅行社虚假亏损不缴少缴所得税的问题,规定了查帐征收的条件,并制定最低税负率。

(三)积极引导旅游企业加强和规范财务会计核算。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是做好旅行社税收征管的关键。要求各旅行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法规和制度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根据旅行社的经营特点,特别要强调旅行社一定要做到按团队进行明细核算,一团一结,对团队的旅游去向、交通工具、人数、天数和所发生的费用都必须做到与旅游合同相符,记录明细清晰。为了提高财务核算水平,要求旅游企业必须聘请合格的会计人员,并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核算水平,对目前财务核算混乱的企业,要责令其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限期改正,但不宜片面主张核定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因为这一行业的营业税是实行按营业收入与成本抵扣后的差额计税的,如果实行核定征收,纳税人对餐饮、住宿、交通费等相关支出可能不索取正式发票,这势必对整个大旅游产业链的税收造成流失。对那些目前会计核算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旅行社,我们要通过从高核定计税营业额或收入额,使其比财务健全实行查帐征收的旅行社承担更重的税负,促使这部分纳税人建立健全账目,完善会计核算,为税收征管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