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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答辩个人陈述参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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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陈述词

毕业论文答辩个人陈述参考范文

尊敬的答辩委员会主席,各位答辩委员,以及各位学友:

上午好!这一刻,我很激动,也很紧张。在经历近十年的期待与周折,以及最近两年的学习之后,我终于有机会申请法学硕士学位并在此参加答辩。

作为答辩程序的第一阶段,我在此就没有直接具体体现在论文中的有关信息从三个方面予以阐述:一为论文选题过程与选题意义,二为本论文的学术价值或新意所在,三为本论文的有待完善之处。

一、论文选题过程与选题意义

我的学位论文题目是《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及其法律规制》,属于自选课题。灵感来自于我于XX年10月在图书馆发现了一本法律出版社 1989年版法学教材《国际技术转让》(中国人民大学郭寿康教授独著)。我当时初步考虑的问题就是:十五年来,国际社会和有关国家在此方面的理论和实践是否有新的发展?所幸我校图书馆对关于国际技术转让的专著和教材收藏比较齐全,我浏览了这些书籍,初步发现了一个发展脉络。于是初步打算以此为学位论文主题。通过检索,我尚未发现此方面的硕士或博士学位论文。后来,在导师的指导下,在去年暑假努力获得新资料之后,我将选题范围进一步缩小确定为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在去年九月份的开题报告上,其他几位老师也就选题提出了宝贵的意见

这一选题有何意义?简单而言,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是在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技术转让方订入该合同中用以限制受让方相关权利或者向受让方施加相关义务的条款。它属于国际技术转让法所关注的重要内容。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技术交易市场上是主要的技术引进者或受让者。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中国也应努力将这种条款对自己的不利影响最小化。因此,如何对这类条款予以规制,对于国际社会、对于中国本身都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由于规制这类条款的理论基础在于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或者说在于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知识产权滥用在目前在我国既是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也是知识产权法学界一个方兴未艾的基础理论问题。因此,本文也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我国近年来直接以此为主题、或者间接包含此主题的学位论文、期刊论文以及学术专著并不多见,本文部分借鉴了前人的这些学术成果,但并非完全简单重复生产的知识产品。综合而言,本文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

二、论文的学术价值

本文选题并非全新,但在内容上却体现出是“旧瓶装新酒”的特点。笔者瞄准一个并非全新的主题,提供了新的资料、新的理论视角、原创性的新观点、新的思维方式。

新资料主要体现了论文第三章。第三章第一节是关于本领域内国际社会整体发展新情况的介绍。该部分指出,国际社会在规制国际技术转让中限制性条款方面的努力,基本上几经不再关注于1985年《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这项肇始于上世纪七十年代的努力在1985年功亏一篑之后进展举步维艰,如今基本陷入停顿;国际社会在就此问题的关注重点已经转向《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鉴于这一现状,我国法学界针对国际技术转让问题,在研究方向上似乎不宜再以过多精力或篇幅介绍和评论已经失去实质规范意义的1985年《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除此之外,第三章第二节是关于本领域内重要国家和地区具体立法发展情况的介绍。该部分介绍了美国和欧盟在规制限制性条款方面的立法。对美国方面,我参照美国1995年《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执法指南》英文原版进行了选译,补充了一些被现有译本遗漏的重要内容。对欧盟方面,我仔细研读并翻译介绍了欧盟在此领域的最新进展,即XX年4月27 日,欧盟委员会颁布的《关于技术转让协议适用条约第81条第3款的772/XX号条例》,该条例取代了在学界比较广为人知的、由欧盟委员会于1996 年1月31日发布了《技术转让合同集体适用欧盟条约第81(3)条的第240/96号条例》;不仅如此,我还对比了欧盟在此方面的变化,归纳了美国和欧盟在此方面立法的共同特征。此外,考虑到台湾地区相关立法在汉语法律圈内的意义,我通过与台湾地区法律界人士联系,得到台湾在此方面的立法资料。不过,考虑到台湾地区此方面立法对美国的效仿、以及文章篇幅限制,本文没有对其进行详细评析,只是将其作为本论文的附录。

新的理论视角主要体现在论文第二章以及第四章。第二章的新颖之处在于将对限制性条款进行规制的理论基础更加具体、更加明确的定位于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由于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规制少部分反垄断行为。这导致目前很多学者一方面以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为基础来探讨限制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另一方面实际论述的是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针对这种情况,我首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进行了原则上的区分,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着眼于规制竞争过度之情形,而反垄断法则着眼于竞争不足之情形。然后,我考虑到技术转让方利用限制性条款之目的在于保持自己相对于受让方的技术优势、创新优势和市场优势,或者说维持自己在技术、创新和市场方面的垄断地位。在此基础上,我认为规制技术转让合同中限制性条款的理论基础在于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的关系、而非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如果说论文第三章主要是翻译而成、因此缺乏原创性的话,那么与之相反,第四章则体现了原创性。具体为:(1)在认定限制性条款的基本标准方面,作为国际社会主要分歧点的竞争标准和发展标准在逻辑上并非不可调和,认为竞争标准和发展标准在逻辑上可以统一,但在立法上并非必须将其统一。立法上不将二者统合为一,而将二者并列,似乎予以模糊化,但却为我国在此方面的司法留下余地,以灵活应对国际社会将来在此方面的标准统一化。因此,我国《合同法》第343条将二者并列列举是明智的。(2)中国规制限制性行为的规定应该考虑当事人之间是横向关系还是纵向关系。(3)中国还应该以市场份额作为判断技术转让合同中限制性条款是否具有合理性的标准。(4)中国对限制性条款的规制应该以行政规制模式而非司法模式为主,在立法技术上应当进行充分的类型化。(5)在反垄断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中国也可以在trips协议的框架下规制限制性行为。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可以作为规制限制性行为的权宜之计。(6)虽然 trips大体确立了竞争标准,但发展标准在其框架下也有适用空间;立法者在《合同法》第343条似乎也意识到这一点。

上述原创性是以一种新的思维方式的结晶。这种新的思维方式也主要体现在第四章。我国目前关于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关系问题的理论阐述基本上都是基于一种宏大叙事的思维方式。宏大叙事固然有意义,但面对法律问题,微观分析不能缺位。第四章基于微观分析,对于我国《合同法》、以及近两年来颁布施行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对外贸易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相关条文进行了具体的评述,由此得出关注中国现实的结论。结论认为,我国已经针对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问题成功确立了基本的规制规则,但今后至少在如下方面需要改进:在立法观念上,不必坐等反垄断法出台才进行此方面立法;在规制模式上,应以行政规制为主,采取行政法规或规章形式立法,整合行政执法资源;在立法内容上,一方面应明确坚持《合同法》第343条的基本立场,兼采竞争标准与发展标准,另一方面应同时在现有基础上进行整合,确立技术许可与反垄断关系之一般原则,并进一步具体明确当事人标准、市场标准;在立法技术上,应当将技术转让合同中若干种限制性条款予以类型化,以便于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对自己的以及对方的行为进行预期和判断、也便于此领域内的执法和司法。

三、论文的不足

概括而言,本文的有待完善之处主要为以下三方面:

1.基础理论阐述不够到位。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是近年来为知识产权发学界关注的热点基础理论问题。探讨这一问题,需要讨论者不尽在知识产权法方面,而且在竞争法方面,都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敏锐的学术洞察力。但是,客观方面由于两年时间学时有限,主观方面由于笔者资质愚钝,理解他人和表达自己的能力都有限。因此,笔者虽然竭尽全力就论文涉及的基本理论予以阐述,但客观上不够深刻、不够全面、不够准确。今后我要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积累,对这一问题形成更深刻、全面、准确的认识。

2.实证研究不够充分。法学研究中的实证可能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对实证法律法条的研究,另一方面是结合案例的法律研究。虽然笔者在第四章就我国相关的实证法律法规进行了评述,但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无从结合案例进行实证研究。如果今后有机会,我会对此予以弥补。

3.语言表达不完全符合目前法学界通行的风格。笔者在XX年入学到本校之前一直以英语为专业,近两年主要阅读了大量台湾地区民法学著作。受这种专业背景和阅读习惯的影响,虽然笔者努力使自己的语言表达的形式和内容尽量符合目前发学界通行的风格,但论文中依然部分出现表达内容不严谨、不明确,语言形式中西夹杂、文白夹杂的情况,因此部分地影响了表达效果。在最后正式呈交存档终稿之前,我会再对论文作一次润色。

除此之外,校内外评审专家认真负责地指出了本文存在的其他一些具体问题。笔者认真思考了这些问题,只是由于时间紧迫,思考的结果来不及体现到各位委员手头所持版本的文本中。笔者十分乐意、也十分紧张的准备在此对这些问题先给予口头答辩,同时也真挚的欢迎答辩委员会就本论文的其他问题予以指正。

谢谢!